浅谈非法经营电子烟刑事案件特点及侦办思路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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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法经营电子烟刑事案件特点及侦办思路的思考

杨棋泽

四川 遂宁629200  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烟草专卖局

  要:随着2022年国家出台一系列电子烟行业监管配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非法经营电子烟行为一时全国范围出现,而电子烟刑事案件的侦办在全国范围烟草专卖执法尚属新领域,案例、经验数量较少,本文以作者参与办理的一起特大跨省非法经营电子烟案件为例,从案件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方面阐述该类案件的特点,并结合侦办过程提出该类案件的侦办建议。

关键词:电子烟、水果味、刑事案件、物流寄递、电子烟管理办法

随着我国修订《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出台《电子烟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体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的出台,标志着电子烟的生产、销售正式纳入了烟草专卖的监管范围。根据相关规定,2023年10月1日起,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禁止在国内销售,而为了追逐暴利,国内相当的不法分子依然顶风作案,猖狂至极。由于电子烟违法犯罪及其刑事案件的侦办在国内属于较新兴领域,本文依据笔者参与办理的一起特大跨省非法经营电子烟案件为例,对该领域做出经验梳理及意见建议。

1案件概况

2023年2月,我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一电子烟零售户长期利用微信销售“果味”电子烟弹及“奶茶杯”、“可乐杯”等非法电子烟线索后,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通报,并成立烟草、公安联合专案组,进行立案调查,并于4月至8月对该案涉及的四川、云南、广东、内蒙古、江苏、江西等地非法生产、销售网络全链条进行了打击,共查获未销售的非法电子烟弹8329颗,烟具38个,一次性电子烟1000个,实物货值金额39.3万,查证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共抓获嫌疑人17人,已追缴违法所得120余万元,扣押涉案车辆1台,查封生产厂房一处。目前本案已被纳入省公安厅厅级督办案件,且已进入移送起诉环节。

根据专案组侦办调查过程以及特点,本文从案件的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四个方面总结出其案件特点。

2.1案件人流

2.1.1非法经营群体分类

(1)原电子烟生产商

根据2022年天眼查数据显示,注册从事电子烟生产的企业高达14.8万家,而截止2022年10月1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官方公布的获证电子烟企业数量仅550家。海量电子烟企业在监管政策中被洗牌,大量掌握电子烟生产技术的未持证的原电子烟生产商转入地下非法生产电子烟产品。

(2)原渠道商。

《电子烟管理办法》出台前,从各电子烟生产商通过在各地设置片区渠道商进行分销电子烟产品,而《电子烟管理办法》出台后,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且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1]。大量原渠道商群体利用手中掌握的客户资源,转到地下,从事非法“果味”电子烟的非法购销业务。

(3)电子烟零售户

据电子烟证《2021电子烟产业蓝皮书》数据显示,国内电子烟零售网点达19万家。其中授权店13.8万家,专卖店4.7万家,集合店5000家-7000家,就业人数550万人。从整体营业额看,非烟草口味的电子烟销售比例能占90%。2022年10月1日后,失去经营电子烟资格的原店主或从业人员,利用积累的客户资源和进货渠道,转到地下非法销售“果味”电子烟产品。另外,部分合法持证的电子烟零售户也有销售“果味”电子烟产品销售行为。

(4)消费者

电子烟监管过渡期,禁止销售“果味”电子烟产品的消息不胫而走,在电子烟消费群体中引起了“断粮”恐慌,部分忠实消费者开始从商家手中大量购买囤积“果味”电子烟产品,少则数十盒,多则数十箱。而过渡期后,大部分电子烟民被断了购买渠道,而这些部分囤货的“果味”电子烟产品的消费者又有过剩资源,便将部分过剩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加之利润丰厚,逐渐演变为不法经营者。

2.1.2非法经营群体特征

(1)涉案人员年轻化。本案已抓获的17名嫌疑人中,20岁以下2人,20-25岁12人,30-37岁3人,对网络较熟悉,善于运用社交软件销售订单。在本案侦办中,一名年仅20岁的嫌疑人,在家中使用两部手机,短短28天时间销售非法“果味”电子烟高达230余万元。

(2)涉案人员兼职化。由于利用互联网销售电子烟产品门槛较低,涉案人员兼职销售电子烟的情形较多。以本案为例,所抓获的14名销售环节人员,有8人有自身从事的工作,非法经营电子烟产品为兼职工作。

(3)涉案人员对法律有敬畏但报有侥幸心理。所抓获17名嫌疑人中,16人均表示经常关注电子烟法律宣传信息及已查获案件新闻,身边时常有从业者“被抓”,明知2022年10月1日后销售“果味”电子烟产品是违法犯罪行为,依然铤而走险,而继续从事非法活动。

(4)案件调查配合度高。由于本案为非暴力性犯罪,涉案人员大多数有立功心态,所抓获的17名嫌疑人中,除1名嫌疑人拒不交代、不配合以外,其余16人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态度好,退赃及时、足额,且积极主动提供线索协助、配合专案组抓获其销售上线。

2.1.3消费者群体特点

(1)“果味”电子烟消费者对供货者“忠诚”,一般不主动提供线索。电子烟消费者众多,且长期以各种“果味”电子烟产品为主,2023年10月1日后,非烟草口味电子烟弹禁止销售,该群体的“口粮”被断绝,销售水果口味的不法零售户恰好是保障其“口粮”的来源,“出卖”供货者,就意味着“断粮”,所以绝大多数消费者不愿意向执法者提供有用的线索。

(2)消费群体年轻化。本案专案组发现,绝大多数消费群体为30岁以下,大学生群体和初入社会的年轻人居多,甚至有中学生群体也参与其中。

(3)不与传统卷烟混抽。在办案中调查发现,电子烟消费者大多数不是传统卷烟消费者。一部分为之前未吸食过传统卷烟,另一部分为曾经吸食传统卷烟,而后改抽电子烟,极少部分为二者混抽群体。

2.2物流

2.2.1销售链条

本案打击的销售链条从零售店直至打击生产厂之间,还经历了打击“分销商”、“大代理”、“销售仓”等层级,总层级高达5个之多。

(1)“生产厂”层级:下游只对接其“销售仓”层级订单,并进行货源生产、调配。

(2)“销售仓”层级:上游直接对接“生产厂”,此层级别数量较少,但销售辐射能力强,面向全国发展“大代理”层级下线,下游只接受“大代理”订单。

(3)“大代理”层级:上游直接对接“销售仓”层级,下游在全国范围发展其下线“分销商”层级。该层级人员销售能力极强,能熟练运用各种互联网软件,只接受2000盒以上订单。

(4)“分销商”层级:上游直接对接“大代理”层级(也有在其他“分销商”层级相互串货源的情形),下游对接零售店铺或者消费者。其中面向“零售店”层级一般只接受100盒以上订单。

(5)“零售店”层级:上游为不同非法品牌的“分销商”层级,在“分销商”处进货,也有在其他“零售店”层级进货的情况,下游直接面向消费者。

2.2.2销售模式。

通过本案侦办发现,不法分子为了避免风险和便于操作,“果味”电子烟销售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便于操作的“代发”的微商销售模式:“大代理”和“销售仓”层级一般不囤货,当“分销商”向“大代理”下订单并支付货款后,“分销商”从中赚取差价后将订单信息发送给“大代理”,再由“大代理”从中赚取差价后将订单信息发送给“销售仓”,最终由“销售仓”从中赚取差价后将订单信息发送给生产厂,“生产厂”在收集各“销售仓”的订单后,于当晚至次日上午进行生产,并于次日下午将订单产品通过物流快递、“货拉拉”等途径直接发货给最初下订单的“分销商”,非法电子烟产品最终由分销商层级将产品直接销售给“零售店”或消费者。

2.2.3物流货运。

(1)“生产厂”、“分销商”发往外地的订单货物一般用普通快递企业为主,但寄件人信息一般为虚假信息或空白信息。

(2)“生产厂”、“分销商”发往本地的订单货物常采用“货拉拉”“闪送”等跑腿软件为主。因“货拉拉”、“闪送”等物流、跑腿平台,运输方式灵活便捷,且不易被监管,相对于其他方式较为安全保险,市内交易多采用该方式进行。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所查证的其中一单交易,交易双方为降低被打击的风险,竟支付高达7000余元运输费,利用“货拉拉”平台将价值3万元的非法电子烟从广东省运输至浙江省,可见其对跑腿平台的信任。

(3)“零售商”落地销售环节,一般采用本人送货上门或者“闪送”跑腿等方式。

2.3资金流

层级不同,非法经营人员反侦查意识不一,资金结算方式不尽相同。

(1)“生产厂”要求“销售仓”结算货款以现金交易为主,以逃避公安机关资金流水调查。

(2)“销售仓”利用非法手段取得多张非本人银行卡号,要求全国的“大代理”将交易资金转入上述银行卡,再由本人到银行提取现金。

(3)“大代理”、“分销商”、“零售商”一般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等传统方式进行交易。

2.4信息流

2.4.1沟通、交易主要载体

(1)微信

本案绝大部分销售是通过微信完成,且通过非法渠道购买他人实名注册的电话卡、微信号、使用香港等地区非实名微信号从事非法交易活动,且定期更换微信号,从而增加公安机关核查难度。

(2)短视频软件

本案侦查中发现,部分嫌疑人利用抖音、快手等短视频软件以产品介绍直播等方式,散布“果味”电子烟产品信息,以达到引流客户,进而进行非法销售。

(3)论坛、贴吧

在国内较小众论坛、贴吧发布电子烟销售广告及联系方式。

(4)其他逃避公安技术侦查的行为。(因具体行为涉密,此处不详阐述)

2.4.2网络关键字

早在2019年11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指出,“自《通告》印发之日起,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届时网络已经不能明目张胆进行电子烟产品宣传,所以非法销售者在网络散布电子烟产品的关键字变得隐晦、小众。

(1)关键字:“vape”、“蒸汽”、“雾化”、“烟雾”、“雾气”。因电子烟“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等的电子烟组件”,其英文名为“vape”,因而上述关键字得名。

(2)关键字:“奶茶杯、“可乐杯”、“星球杯”、“玩具熊”、“暴力熊”。市面上除了有烟弹外观的“果味”电子烟产品,还有厂家将“果味”电子烟产品外观设计为其他生活用品、玩具外观,其中以可乐杯、奶茶杯、暴力熊等外观的产品最为畅销,因而上述关键字得名。

(3)关键字:“西瓜冰”、“可乐冰”、“草莓冰”等。因大部分“果味”电子烟弹吸食后,口腔会产生类似薄荷冰凉的感觉,故很多厂家将烟弹口味取名为“XX冰”,因而上述关键字得名。

    (4)关键字:“柚子”、“悦刻”、“福禄”、“小野”等

    上述关键字为国内较为畅销的电子烟产品的品牌名称,因而上述关键字得名。

(5)关键字:“通配”。所谓“通配产品”,主要指“由第三方生产兼容该品牌的产品”。电子烟产品包括烟杆和烟弹,烟杆可以多次使用,而烟弹是消耗品,需要经常更换。由于每个电子烟产品的烟具、烟弹都是自主开发的产品,所以各品牌的烟具和烟弹不一定能全兼容。非法生产厂生产的非法“果味”烟弹一般能适配各种品牌烟杆,这种烟弹就被称为“通配烟弹”,因而上述该关键字得名。

3电子烟刑事案件侦办建议

3.1线索的获取

3.1.1从流通环节获取。由于电子烟属于快消品,每日产生的交易量巨大,因而办案人员获取初级线索来源较容易。

(1)从电子烟爱好者中发展线人,从而获取针对性的情报线索。

(2)加强对电子烟零售商的监管,从其进货量和销售量中发现差异,从而获得线索。

(3)协同邮政监管部门加强物流寄递环节的监管,从物流寄递环节插口的非法电子烟产品运单获得情报线索。

3.1.2从网络中获取。

(1)加强网络巡查,常态化运用关键字查询法。

①在微信“附近的人”功能获取卖家线索;

②在抖音、快手等短视频软件中获取相关线索;

③在各类搜索引擎中获取相关线索。

(2)加强烟警协作,形成“专卖+网安”协作机制。由于电子烟实体行业监管力度的增大,非法经营电子烟转入线上销售是必然路径,特别要与公安网安部门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运用其警种特有优势,查证线索,摸排销售链条。本案的侦办,从张某销售“果味”烟弹的线索,直至打击生产厂,得益于公安网安部门的介入贯穿于始终。

3.2案件侦办过程中的建议

(1)由于该类案件非法交易通过互联网实现,建议在抓获嫌疑人时,第一时间控制其所有通讯设备(包括手机、平板、电脑),并设法让其告知解锁密码,获取非法交易软件账号信息,便于后期取证。

(2)由于该类违法犯罪团体反侦察意识较强,社交软件信息传播速度快,在对某个层级的打击造成其人员“失联”后易引起其上下线链条涉案人员的警觉,该类案件的侦办建议宜在摸清销售网络链条的情况下,立即运用“一网打尽”法将从“零售商”到“生产厂”进行全链条打击后,再通过后期审讯调查,采用“顺藤摸瓜”法对其销售网络进行扩线打击。

(3)该类案件嫌疑人年龄段较小,虽有一定反侦察能力,但均无犯罪前科和其他暴力犯罪倾向,配合调查程度较高,办案人员应充分运用该群体涉案人员愿意立功减刑的心态,最大程度争取配合调查以打击“上下线”涉案人员。

(4)鉴于本案过程中发现嫌疑人善于利用非传统货运方式,建议在案件侦办时,既要注重传统“四通一达”等大型物流寄递企业的调查取证,也要对地方性小型不知名快递物流公司的监管,同时要加强对“货拉拉”、“闪送”等货运、跑腿平台的关注。

(5)该类案件物流寄递环节中,嫌疑人常采用提供虚假收件、寄件人的方式逃避办案人员在寄递场所的调查,在办案实践中,办案人员可充分运用省级邮管部门的历史物流寄递信息后台数据,分析实际收件、寄件人关联性信息,从而从物流寄递环节找到突破口。

参考文献

[1]<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作者简介:杨棋泽、男、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科科长(稽查大队大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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