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前鉴定推动诉源治理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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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前鉴定推动诉源治理的调研报告

——以椒江法院近两年诉前鉴定案件为样本

潘豪杰 王如歌

椒江区人民法院 318000

当下,诉源治理成为司法实践重要命题,更多的矛盾纠纷通过诉讼以外的方式得以解决。而诉前鉴定作为诉前调解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以鉴定报告确定案件事实,同时结合调解法官的解纷技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本报告通过统计近两年椒江法院限定范围内司法鉴定案件审理数据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效用,探究诉前鉴定进一步推动诉源治理的未来路径。

一、椒江法院近两年诉前鉴定案件数量及情况

为进一步推动诉源治理,减轻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压力,椒江法院始终坚持调解在前,积极将矛盾化解在诉前阶段,高效解决人民群众内部纠纷。诉前调解阶段不单以耐心沟通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更是要直击矛盾发生根本原因。随着当今社会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司法裁判依靠专业化鉴定结论对争议事实予以认定,并因技术成熟化逐渐扩大适用范围当事人对证据、伤情、赔偿金额争执不下通过司法鉴定程序更得出一个相对明确、可信的数据,从而让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利于协调、定纷止争。诉前鉴定能提前让当事人明确诉讼预期,知晓诉讼风险,从而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

本篇调研报告主要统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调解案件中,司法鉴定程序有关数据。2021年椒江法院涉诉前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法调解案件89件,出具鉴定报告后调解成功35件,未出具鉴定报告调解成功12件,还未进入鉴定程序调解成功8件。22年涉诉前鉴定无法调解案件95件,出具鉴定报告后调解成功45件,未出具鉴定报告调解成功7件,还未进入鉴定程序调解成功10件。

二、诉源治理背景下诉前鉴定的程序优势

(一)依托专业意见,助推矛盾化解。调研案件中当事人的诉一般是要求对方给付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修理费等经济损失。而部分案件双方当事人理想数额差距较大,无法达成合意故而诉至法院。针对此类纠纷,就需要专业鉴定意见依照通用标准予以确认,作为开展调解工作的重要依据。以专业鉴定报告作为争议标的金额确认依据,科学合理,也是一部分调解案件在出具鉴定报告后得以调解成功的主要原因。

(二)程序公正规范,意见易被采纳。椒江法院的诉前鉴定主要为法院引导类型,对外委托鉴定主体主要是纠纷当事人,一般为原告方。院里设置司法鉴定组主要负责鉴定事务管理、材料流转、流程督促并与各鉴定机构联络。业务庭调解法官认为案件需要调解或者由当事人提出法官认为确有必要之后,由当事人出具鉴定申请书,法官将鉴定申请及鉴定材料通过线上流转方式移交鉴定组。后续由鉴定组与鉴定机构联系,鉴定机构通过在鉴定机构名单中摇号选定,以确保鉴定意见的专业性与公正性。这使当事人对作为调解依据的鉴定意见足够信任,又能够法院掌握鉴定具体情况流程,确保规范性。

)促使当事人提前形成心理预期,把握诉讼风险。当事人希望以诉讼方式化解纠纷,主要是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一定侵害。而这些想法若未切实证据佐证,过分夸大或存有误解,当事人可能就会因错误认知而产生过大分歧。诉前鉴定能够让当事人及时纠正错误认知,对事件整体及诉讼标的乃至自身诉求形成全面的正确认知,从而更加理性地降低诉讼预期,正视诉讼风险。对于风险较大的案件,调解法官应对当事人做好释明工作,及时撤回起诉或者确定合理金额以达成和解,促成案结事了,避免在诉讼中花费无谓的时间、精力及金钱成本。

)减少收案数量,缓解审判压力。通过诉前鉴定的方式,能够让当事人对案件有全面了解和诉前预期,对于部分缺乏胜诉可能性的案件,当事人撤诉和达成和解协议的积极性也更加高涨。当前诉治理采用多元纠纷化解方式,除了法院法官调解外,还将基层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社区街道、“共享法庭”及人大代表联络站等力量引入纠纷化解中以鉴定方式结合社会力量全面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能进一步增大在诉前化解纠纷的可能性,从而减轻当前基层法院法官审判压力,将基层法院从“案多人少”的困境中解救出来。

)紧抓鉴定时机,缩短诉讼周期。未经诉前调解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以先诉讼后鉴定的模式开展,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经法院同意后审限中断因鉴定产生的的检材提交、当事人对检材的确认、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资料的流转以及实际鉴定过程延长了案件实际审理天数。诉前鉴定将鉴定程序从诉讼中剥离出来,诉前鉴定结果出具后再行进入诉讼程序,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都有更加深入的了解,也便于法官更好地确定争议焦点,开展后续工作。

三、诉前鉴定程序现存问题

(一)鉴定与诉讼程序衔接度不足。因鉴定系统与立案系统并不互通,办公办案系统中也未对案件鉴定情况及起始时间进行记录显示,部分案件存在鉴定程序结束后未及时结案或进入诉讼的问题。法官处理案件数量较多,在案件鉴定报告出具后,缺乏足够时间开展调解工作,从而使诉前调解的时限无故延长,造成当事人一定意义上的时间

费。

(二)鉴定时间较长导致诉前调解超期。当前诉前调解机制得到全面规范,为及时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要求诉前调解案件时限严格控制在一个月以内,对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继续调解并且出具延长调解申请书的案件,可以将诉前调解时间延长为两个月。但在实践中,因为存在诉前鉴定程序,部分案件在鉴定程序中因补充证据、出具鉴定意见等原因耗费时间较长,导致诉前调解超出审限

(三)诉前鉴定案件存在管辖不明风险。诉前鉴定环节设置在诉前调解程序中,未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即使回应也难以以应诉管辖确定管辖法院。诉前调解程序中如果存在对管辖审查不明的情况,后续鉴定结果出具后,若出现一方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提起异议,并异议成立移送其他法院,诉前鉴定结果是否能够得到受移送法院认可存疑。而若未被管辖法院认可,会在时间和经济上增加当事人负担,同时浪费司法资源。

四、关于以诉前鉴定推动诉源治理的意见建议

(一)完善调诉衔接,缩短调解时限。对于诉前鉴定案件,建议在诉前调解系统中予以鉴定状态的标注,做到鉴定与调解信息实时互通,让立案人员能够及时了解案件鉴定情况。现阶段,鉴定组人员应与立案窗口工作人员保持常态化信息联络,及时交互诉前鉴定案件列表及环节进程,以便于窗口工作人员在调解案件鉴定结束后及时向调解员或调解法官了解案件进程,对于无调解可能性的案件及时处理进入诉讼程序,节约时间金钱成本。

(二)跟踪鉴定程序,及时督促流转。鉴定组工作人员应及时跟进鉴定进程,在当事人询问时能够及时回复鉴定进度。鉴定程序结束后,鉴定组工作人员要及时将鉴定结果送达法官、调解员及当事人,以便于调解法官或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商议调解方案,及时化解纠纷,同时弥补鉴定占据的诉前调解时间。

(三)全面审查管辖,做好释明工作。应加强窗口立案人员对案件管辖的全面审查,特别是针对有诉前鉴定可能性的案件种类,应积极做好相关管辖依据的审查工作。同时,法院应做好对当事人有关诉前鉴定的释明工作,对于适宜进入鉴定程序的案件,应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说明诉前鉴定的适用情况、鉴定机构的选定程序及双方对于鉴定材料的质证流程等,使当事人全面了解鉴定流程,以形成全面的心理预期。一般当事人对于诉前鉴定程序没有足够的了解,为缩短审理周期、及时解决案件矛盾,法官应主动做好释明工作,对于适宜使用诉前鉴定程序的案件,积极予以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