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盒市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责任机制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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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盒市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责任机制研究

李瑞

天津商业大学

引言

“盲盒”是一种看不见内容的盒子,它是指在销售过程中,由经营者对产品进行不透明的包装,使顾客在购买过程中不能知道其具体情况,因而具有随机性。但是,在盲盒销售中,通常都会标明产品的类别。比如淘宝上,泡泡玛特的一款名为“LABUBUBU海绵宝宝手办时尚小盒子”的商品,将会把随机抽取的海绵宝宝全部标记出来。正是因为这种巨大的不确定性对消费者的非理性刺激,盲盒模式会引导消费者重复购买,甚至成瘾。而如今盲盒的概念也早已从网游、玩具扩展到了其他领域,包括餐饮、美妆、旅游、考古、文创、宠物等多个行业。盲盒销售一般所采用的“隐藏销售”与“抽奖”的商业模式,由于商家可以自由选择盒子里的物品种类、颜色等,使得消费者能否得到“高价值”的商品,完全是一种随机的现象,与个人的主观意愿无关。但是盲盒市场滋生出“违法乱象”如何对不同类型的盲盒进行监督管理,是目前我国盲盒管理的关键问题。

一、购买盲盒合同法律性质分析

(一)涉赌性质的射幸合同

一种赞同购买盲盒是具有赌博性质的射幸合同;射性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出现的一种合同,如保险、赌博等,射性合同的效果主要在于订立约定时带有不确定性,崔建远教授将射幸合同定义为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在马治国教授看来,盲盒消费模式与射幸合同性质及赌博原理相同。盲盒商家会利用消费者心理让其产生错觉,能够通过购买盲盒获得价值性较高的稀有物品,在此种消费心理的驱使下签订有失公平性的射性合同而遭受损失。赌博被定义为把钱用在不确定的偶然事件上,是公认的一种极易上瘾的活动,继续赌博可能会导致个人在经济和情感上对赌博产生依赖。当消费者打开盲盒的瞬间,能体验到一种赌博并获得正回报的强烈快感,在这种快感的鼓励下,会进一步驱使消费者继续购买盲盒而获得更多的正回报,如果盲盒中的内容没有达到他们的预期,那么他们很可能会购买更多的盲盒来满足其所期待的正向反馈。       

但笔者认为,盲盒既不具备赌博性质,也非全然的射幸合同。赌博从下注开始直到“赢”或“输”的结果发生,在此期间整个过程都是时刻变化的,并非处于稳定的确定状态,每一个变化可能都影响赌博最终的结果,且概率无法控制在合理区间范围内,带来的经济获益或损失数额较大,在心理上足以给人以巨大冲击。但盲盒则不同,从合同订立前到合同履约结束,其标的物始终是确定的,唯一能引起其“类不确定”现象的仅是消费者(或者商家随机发货)对产品的不知情状态,例如在商场上设置零售机为主要售卖形式的“心愿先生幸运盒子”,消费者30元可以得到一次抽奖机会,抽的盒内物品从小商品到上千元的数码产品不等,这类盲盒交易对象虽然带有“幸运”“希望”的成分,商家完全隐藏商品外包装信息,消费者对盒内产品内容毫不知情,是非基于特定商品需求的购买行为,但标的物一直是确定的。商家是否给付产品的义务以消费者是否有花钱购买抽相应产品行为为前提,无论抽中高价值或者低价值的产品,不过是均为消费者自负盈亏,属于射幸类盲盒。

(二)射幸意图的买卖合同

笔者比较赞同购买盲盒是射幸意图的买卖合同,因为射幸合同的允诺或者说给付往往在合同达成并生效后一段时间内并不能确定,且这种不确定并不以当事人双方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但盲盒中的物品一经封箱并不会随着某些偶然性事件的发生而发生变化,其变化只在于商家在封箱前是否有更改盲盒内物品种类与“隐藏款”概率的意向。故而盲盒交易在未购买时存在不确定性,在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瞬间归于消灭。再有典型的合同事件基础不确定的射幸合同为一般为保险合同,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合同标的并不存在,而是根据未来可能发生的事件确定合同标的,而盲盒销售在双方进行交易时标的已经确定,尽管不知道具体的商品类型,但是消费者对于商品种类的认识是清楚的,故消费者对于标的是知情的。“不确定”影响的是双方权利义务,如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具有权利义务履行的随机性,而盲盒销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确定的,并不因为商品类型的不确定而削减或者增加双方的权利义务,消费者仍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以及享有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经营者负有转移标的物的义务以及请求货款的权利。

究其本质,仍旧归属于商品买卖,但又因其一定的射幸属性与一般商品买卖相区别。只不过区分为确定类盲盒和射幸类盲盒,例如泡泡玛特哈利波特系列,共计13款哈利波特人物形象玩偶,消费者明知交易物品为盒中玩偶,不是像“幸运先生盒子”那样的商品种类的不确定,仅由纯粹的射幸性中的“幸运”“希望”成分确定后来的购买结果并自负盈亏,而哈利波特系列类盲盒商品售价于产品价值相当,具备等价有偿性,就像泡泡玛特单品价格大多约五十元左右,而市场上类似款式、大小、同等材质的玩偶手办价格与其相当,即便会有溢价或者价值贬损的情况,但总体上不会有非常大的波动。

二、购买盲盒中出现的问题

(一)盲盒各类产品质量参差不齐

   由于产品信息的不对称性,消费者在购买之前很难获取产品质量信息,市场监管部门也难以对其像普通商品一样进行质检,所以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可能存在污损划伤等瑕疵,有些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有些是被退换后的二次销售产品,还有部分厂家利用盲盒销售滞销过期商品。不同类别的盲盒产品有不同的质量标准,确定类盲盒内所含商品的类别有行业质量标准供参考,如玩偶手办类肓盒需在外包装盒表明其符合的玩具安全国家标准,但射幸类盲盒内置物品完全随机,消费者只能在盲盒开启之后获知商品大致类别,并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对应行业的质量标准,缺乏直观准确可考的质量标准依据。同时,射幸类盲盒内含产品大多不由销售厂家生产,而是在市场上购入商品后对其进行包装,如果射幸类盲盒销售商家未同时包装产品标签,或有意去除产品标签,那么盲盒内的产品将无源可溯、无证可查。商品必要信息的缺乏易滋生盲盒商家的失范行为,产品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二)盲盒售后之七天无理由退换

    基于上述盲盒产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退款退货维权依旧十分艰难,笔者通过北大法宝、裁判文书网等检索并未找到具备引用价值的实际案例,因盲盒商品价值金额小、虚拟开盒、实际交货等因素,使之具备多样化灵活交易等特点,消费者不便于维权,并且维权途径较少。为深入了解盲盒消费者的维权实际状况,笔者通过新闻网页检索,了解到针对于同样产品,维权结果因人而异,维权依据也各不相同。比如,b站用户“云乐FM”“不是小洋吧”均对森林盲盒进行维权希望能够退款,但是方式途径却不同,前者是通过黑猫投诉、12315投诉平台,还有许多消费者由于维权成本过高等原因,选择直接放弃,又或者公司app直接下架等双方的消极对待方式,严重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售后中“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在盲盒交易中也存在适用困境,从大多数电商平台的盲盒销售中,多数店铺都会在销售页面标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似乎已经成为一种行业标准,但是若基于其买卖合同属性,应当适用于商品买卖的救济途径及措施。从现实法律规定来看,盲盒销售不属于《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硬性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范围,而是符合第七条第二款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范畴,引起争议的是第二款“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有人认为盲盒拆开后,在其“神秘性”降低,会使其产品价值相应贬损,所以应当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条款。但笔者以为盲盒本身其实并无激活程序,其拆封也并非试用,拆封与否并不会影响商品品质,如此一来,可以直接将盲盒销售排除到法定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情形之外。因此,就盲盒销售而言,商家自行排除七日无理由退货的适用是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但是若全然适用七日无理由的话,盲盒又将丧失原本的销售特点,影响行业内部经济规模的扩大,同时会增加商家的退货成本。

(三)盲盒售后之瑕疵退还规则

“瑕疵退换规则”的适用也存在同样争议,大多盲盒商家会在商品详情页上标示“官方瑕疵不退不换,消费者自担后果”,这些官方瑕疵包括配件缺失、油漆污点,产品瑕疵损坏等。有观点认为商家自定义官方瑕疵且由消费者自行承担后果,双方订立这样的合同,属于合同显失公平,经营者利用盲盒的新型的销售模式,自定义免责的官方瑕疵,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显然对于盲盒销售的模式处于更加无知、无经验的地位,如果消费者购买盲盒时真的存在瑕疵,而这种瑕疵由消费者自己承担后果,这样的合同订立时就已经显失公平。对于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还有观点认为商家用盲盒未拆封无法判别瑕疵情况为由,向消费者一方转嫁产品质量责任,这样的标示,本质上可以被认为是合同中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有严重的免除售卖方相应责任的嫌疑,应当无效,同时以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的经营者义务中的质量问题为依据,认为这个是归属于因质量引发的退换货问题。

首先,笔者认为合同是否显示公平应当有对合理性的判断,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通常是获利方主观存在恶意,故意诱使对方接受重大不利条件,以及受损方不具备处分自觉和真实意愿,但是购买盲盒之前,消费者是对盲盒有充分了解,商家也在详情页已经标识为瑕疵品,选择权在消费者手中,不能将显失公平原则适用在此类盲盒的销售情况下。对于第二种观点的格式条款和质量问题,笔者认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混淆了瑕疵问题与质量问题的概念及其适用前提。一般情况下,存在瑕疵的产品是可以销售的,但是必须以“处理品”、“次品”等形式注明,并告诉消费者哪方面有瑕疵。而所谓产品质量问题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对该产品保障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标准而存在的不合理危险。比如,洗澡器的某些电器元件绝缘性能不好,容易导致漏电;啤酒瓶厚薄不匀,容易发生爆炸等,都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虽然以以上例子类比盲盒,似乎略有夸大风险的意味,但都能说明质量问题已经足以影响产品的正常使用,而盲盒瑕疵的存在并不能达到质量问题带来的风险水平。况且商家确实在商品详情页上明确告知了瑕疵情况,本类盲盒合同售卖标的物即为“瑕疵品”,同上述所论,消费者若与之订立合同即表明自己能够接受瑕疵品,只不过在盲盒拆开之前,消费者并不能确定瑕疵形态是否能为自己所接受的范围内,并非属于全然不知情而购买的情形。所以,在购买盲盒中,可以对“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进行调整性适用,而“瑕疵退还规则”的适用则缺乏相应的理论依据。

三、国外规制盲盒市场的立法经验

从国际角度来讲,盲盒对于各国政府及其监管机构来说,盲盒的出现同样给国外市场秩序带来一定不利影响,通过比较法视角,参考对盲盒的立法规制方法或态度,为我国实施具体规制措施提供经验与借鉴。日本等其他国家已采取措施遏制盲盒的进一步扩散甚至泛滥,但目前出台的禁令仅适用于部分盲盒而不是所有。目前,日本相关行业自律机构也开始介入,试图管理盲盒的潜在的负面影响,但盲盒本身是否构成游戏、或是博彩活动的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定性和结论。总体来看,日韩国家与我国处于相似的情况,都体现了不同国家及政府对于盲盒现象的干预态度不同。值得注意的在进行盲盒责任机制构建时,应当注意我国于国外对盲盒性质定义上有所出入,即国外普遍倾向于博彩性质,而笔者认为不具备博彩性质,无需介入博彩类相关规范进行调整。但是日韩的自律机构措施有很大借鉴意义,这点在《盲盒经营活动规范指引(意见稿)》中有所体现,比如采取分年龄段规制措施等。综合国外经验分析我国盲盒市场本土国情,以期进行合理监管、科学规制,做到对消费者的理性引导。

四、构建中国本土化盲盒市场责任机制

值得期待的是在2022年8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盲盒经营活动规范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拟对盲盒销售的内容、形式、销售对象等方面作出规定。显然,盲盒市场规制逐渐得到重视,合理规范盲盒市场秩序已经成为必然趋势,不过仍有些细节问题在意见稿中未得到体现,值得展开深究讨论。

通过信息技术手段保证产品质量。产品质量问题多存在于射幸类盲盒中,因上文已经论述过确定类盲盒因其特殊性而受行业规范调整,比如玩具类盲盒生产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等。而射幸类盲盒则不同,盲盒内部产品不是由盲盒销售方生产,监管部门对产品的生产环节很难形成及时有效的监管和追溯,对此类情况可以适用药品领域追溯码的监管制度,利用信息技术对每件盲盒进行程序编号,加上相应的二维码及标签,将产品运输及生产过程扫码录入产品追溯码中,消费者依此获取产品全流程信息,对确定类盲盒也用同种方法。同时将数据上传云端,形成行业数据库。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通过扫码获取信息,购物保障性大大提高,后续维权可以调用数据库内信息;对于监管者来说,利用数据手段整理分析信息,一旦出现问题即可迅速定位生产厂商及销售方。

保障消费者售后维权途径畅通。有针对性地利用相应法规有效制约,比如对七日无理由规定的调整适用,根据前文论述可将盲盒分为两类,对于射幸类盲盒可适用前者的拆封之后,确实会贬损其价值,所以可以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而确定类盲盒重新包装后被赋予新的价值,可以重新出售,仍可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维权,包括质量问题。做到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保障消费者权益,积极宣传倡导消费者保留消费单据、商家宣传广告以及瑕疵盲盒,以此作为事后维权的凭证。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并根据投诉具体情况调整针对盲盒产业的退换货规定,以此作为消费者维权与监管部门执法的依据。

政府发挥核心监管主体责任。应当厘清监管的法定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其次,应重视信用体系建设,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促进企业自律。并与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参与对盲盒商品的检查监督,针对于盲盒市场乱象,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明确规定禁止销售、流通的商品或者禁止提供的服务,不得以盲盒形式进行销售或者提供,表明药品、医疗器械、特殊化妆品、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体动物、无着快件、食品等在使用条件、存储运输、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严格识别盲盒企业经营资质,提高盲盒市场准入规则,各盲盒企业联合成立行业协会,共同制定行业标准,在法定要求之上设立自律性规范,从他律转向自律,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

结语

盲盒行业的发展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消费选择,但其野蛮生长从不同方面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同时对行业内部发展也造成了不良影响,将盲盒分类化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通过多方主体监督管理促进行业有序发展,才能更好地建设新时代的和谐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