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时期,判例法在社会法律生活中占据主要位置。春秋以后,随着大规模立法活动的展开,判例法的绝对位置被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二元法律结构所替代。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的二元结构成为中华法系礼法结合的另一表象,一直为后世所沿用。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9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