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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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研究

刘岩

摘要当今时代下互联网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与社会各行各业的联系也更为紧密,互联网金融于时代下应运而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模式,其所面临的风险主要由消费者承担。这种模式从本质上讲符合市场发展的规律,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不断变革,消费者所承受风险程度不断加大,其本身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尽最大力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到损伤,在第一时间内使市场了解风险、降低风险系数、激励本行业的竞争,是对消费者在我国当前的金融规制下所进行的互联网金融行为的一种保护,符合实际发展的需要,维护贸易的公正,这也是有效规避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路径选择基点,有利于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平稳高效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选择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的产生,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投资方向并且为融资者寻找到了新的融资模式。在互联网金融发挥这些效用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有一定的风险随之产生,如何有效地规避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风险,成为新时代所面临的问题值得研究与探讨。尽最大力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到损伤,在第一时间内使市场了解风险、降低风险系数、激励本行业的竞争,是对消费者在我国当前的金融规制下所进行的互联网金融行为的一种保护,符合实际发展的需要,维护贸易的公正,这也是有效规避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路径选择基点有利于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平稳高效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主要是指利用金融脱媒摆脱商业银行消费者以及资金之间的桥梁,建立消费者与资金的直接联系,完成体外循环。其核心便是直接金融,简化了金融交易程序,降低了进行金融时所需要消耗的资金。于本文而言,互联网金融更倾向于众筹金融,其主要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网上交易,资金可以在网上进行交易、流通,在网上进行资金交易、流通时,其会更加快速、高效,所耗费的成本也会更低,并且打破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垄断地位,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模式,其所面临的风险主要由消费者承担。这种模式从本质上讲符合市场发展的规律,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不断变革,消费者所承受风险程度不断加大,其本身利益得不到保障。

三、互联网金融的特性

(一)现阶段产生风险的必要性

于现阶段而言,互联网金融进行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风险,但是这个风险在今后可以通过具体措施实施得到避免。互联网金融在发挥自身效用的同时,正在尽自身最大的努力规避风险,但是在其早期的发展进程当中吸纳了一些市场上较小投资者的资金,并对其做出了程序化处理,便于为消费者和整个金融市场创造活力,增强其流动性,所以其所面临的风险与消费者所面临的风险相同。所以,当互联网市场吸纳市场小额资金时便决定了其会面临风险的必然性。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多样性

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货币的时间价值但正因为货币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其时间价值不能得到确切的保障,使得越来越多的风险随之产生。现今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是以P2p为代表的股权买卖风险,由于股市的不确定性,所寻得的信息不能完美契合,会使市场经常竞争压力变大,投资者的金融行为会或多或少受到影响,出现一些不合乎理性的投资。多种可变因素共同作用,使得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为都面临诸多不可控的风险赋予了互联网金融风险多样性的特性。

三)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

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为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具有互联网的一些特性,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具有互联网的开放性。一些不法分子便利用互联网金融的这一特性,实施金融犯罪。例如一些团体利用互联网非法进行网上融资,榨取消费者的血汗钱,牟取自身的暴利,严重阻碍了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网络交易信息较大的特性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进行洗钱活动,将网络作为洗白自身资金的渠道。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所付的货款未在第一时间交付到企业中,而是被中间商暂时扣押,由于监管机制未发挥有效的作用,一些商家擅自挪用这些资金,使互联网金融面临更大的风险。

四、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

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缺乏完善的法律监管机制监管机构职责的不确定缺乏社会信任度等三个方面。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监管机制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时代的产物因为时代的需求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相应的规范其发展的监管机制的建设却未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相关制度存在漏洞,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缺乏可依赖的规章制度,无法从根本上规制风险。我国金融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地完善,但是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发展速度较为缓慢仅仅依靠国家的宏观调控,不能达到对互联网金融的科学化监管。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需要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其风险规制的重点,要不断加强消费者在网络上进行金融行为的安全性、个人隐私信息的保密程度、对消费者信用认定规范等诸多方面的建设。同时改善现今法律上的一些没有实际效力的条款,加大监测、惩罚机制的建设,利用强制性措施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监管机制不能正常发挥效用,会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使消费者的权益处于风险当中。

二)监管机构职责的不确定

我国现今并没有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依旧应用传统金融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而传统监管机构中分工负责,各自拥有各自的职责,缺乏对互联网金融专门监管的机构,由全体部门共同负责,各部门之间的职责不确定。互联网金融将互联网与金融有机地结合于一体,对监管机构的职责要求较高,传统监管部门无法满足其需要。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集合体,打破了行业、地域之间的限制,出现的监管问题较为刁钻,由于各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使问题得不到快速解决,导致监管不力现象的出现。

三)缺乏社会信任度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虚拟行业消费者所接触到的只是冰冷的信息数据,而且这些信息数据很可能受到了他人的恶意操纵,过度相信这些信息,很可能会为消费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损失,导致消费者对于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认可度不高。我国当前的信用认定体系也并未将互联网金融行为作为自身的信用评价参考因素之中,例如 P2P、小额的网上贷款,信用认定系统并不会采纳这方面的信息,这就使得消费者无法对营业者的信息有更为清晰了解,无疑会使消费者承担更大的风险。

五、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对策分析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对策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工作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及用户的安全意识。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工作

以立法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平稳快速发展是最为有效的法律手段。例如,我国通过不断研究,已经在立法上确定了众筹的法律效力,但是由于监管方面出现的问题,导致了不法行为的发生。所以,完善金融立法工作应从细节化方面入手对互联网金融的具体行为予以规定,最为重要的便是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针对P2P规定发挥了积极效用,要求其向消费者公布其具体的行业条款,防止了欺诈行为的产生。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要结合实际与理论,针对具体行为,为题提供合法的行为路径,使消费者与运营者都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互联网金融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金融行为,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法律环境。

(二)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及用户的安全意识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的完善需要一定的时间相关的立法工作也许需要大量的时间,在这个时间段以及今后的时间中,互联网金融会在一定的风险中向前发展,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到外界的侵害,互联网金融企业以及消费者要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尽自己所能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集全体之力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在进行互联网金融行为的过程中消费者要与企业及时进行沟通交流,二者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也应该注意这一点,并在实践中践行。于新时代下产生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对于消费者以及企业而言,他们自身的安全意识并没有随着巨大利益的到来而有所提高,这无疑会使他们遭受更多的风险。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交易时,要谨防自身遭受不法分子的欺骗,严谨对待每一次的金融交易,一旦发现反常或者不利于自身利益的现象及时停止交易行为,防止自己的利益受到损伤。政府以及相关单位也应该加强互联网金融安全意识的宣传向公众讲解与互联网中进行金融交易行为所需要注意的因素,谨防上当受骗。使每一位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消费者都具备保护自己的意识,不侵犯他人的利益,在互联网中得到了更多的利益。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模式其所面临的风险主要由消费者承担。这种模式从本质上讲符合市场发展的规律,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不断变革,消费者所承受风险程度不断加大,其本身利益得不到保障。经过上述的阐述可以发现,互联网金融确实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其本身的经济发展速度也比较快,但是由于外界因素的欠缺,本身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会面临一定的风险。所以社会公众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交易时,要善于保护自己,提升自身的安全意识。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快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立法工作,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为有效规避互联网金融风险提供有效的路径。同时,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感知能力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防止其风险为社会带来巨大的灾难。要结合各个领域、各个部门,从其实际需求的角度出发,严厉打击、惩治有关犯罪,并在第一时间内消除风险,切忌因小失大。并且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风险,需要各个部门、各个单位以及诸多消费者共同努力,共同营造安全可靠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氛围。通过多方位的防范,各种措施实施,有效保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利益,规避其所面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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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岩;出生年月:1991年09月;性别:男;毕业院校:沈阳工程学院;学历:本科工学学士学位;籍贯:辽宁省北票市;在职研究生专业: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