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山林纠纷成因、特点和调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6-17
/ 3

农村山林纠纷成因、特点和调处

陈瑞筠

连州市人民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 广东省清远市511500

摘要:随着林改分山到户,相应的林地、林木市场价格也持续攀升,越来越多的林农在利益促使下而产生纠纷,造成我国的山林纠纷案件不断增加,无形给调处工作增大压力和难度。故分析农村山林纠纷成因及危害,结合农村山林纠纷特点,根据山林纠纷调处的原则,提出解决农村山林纠纷的调处建议。

关键词:山林;权属;纠纷;建议

林区中山林纠纷现象十分常见,这一问题也被林区高度关注。山林权属确权工作复杂、艰巨,我国山林经历了漫长的演变,在这些演变环节中因不同工作方式和其他原因的影响,造成山林界址、权属等各种林权纠纷激增,直接限制了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威胁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隐患。

一、农村山林纠纷成因及危害

(一)历史原因

1.土地改革阶段

土地改革时产生的“土地证”首次详细的完成确权,因其处在解放早期,山多人少,群众对山林确权工作也漫不经心,关于政府确权的山林界址与面积等资料未仔细核实,这样便造成没收和分配山林时出现不少历史遗留问题。具体包括:①土改工作疏忽产生了权属未明确的山林;②土改时再次重新划分的山林;③土地证上记录的“四至”模糊;④土改时未科学规划出山界的“税亩山”[1]

2.山林折价入社阶段

颁布“高级社章程”后,农民私有山林改变了属性,变成集体所有,如此引发很多政策方面的问题。①山林折价入社时,缺少正规流程;②没有办理折价而入社;③集体林从国营林场变成集体所有时没有相关手续[2]

3.“四固定”阶段

“共产风”使山林所有制方寸大乱。土地从固定使用关系后,成功化解土地所有制从前的混乱问题。但是,因划片界线模糊,山权林权分离,分配缺乏合理性,而造成纠纷。

4.林业“三定”阶段

执行林业生产责任制时,一些干部在认识与落实“三定”政策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明确山林权属界至时出现工作纰漏。一是未对林地从前的有效凭证仔细检验、报告和记录;二是未实地丈量,界址划分模糊;三是对存在问题的山林权属界址未及时纠正;四是未系统解决历史问题;五是山林权属界址缺少与之对应的示意图例;六是相邻界址没有形成定标立界。一部分在室内划界,一部分只作临时性标记,不存在固定界标,相应增加了认定的难度。有的山林所有证上的界址为埋石或黄竹,但事实却未发生埋石、栽黄竹事件;部分地物标未实现固定;七是有些地方政府为乡村发证,却未送到达承包者手中,这也是林农不清楚山林“四至”的原因,为今后争山纠纷埋下隐患。勘察作业无法真正落实“四至”;八是档案资料存在缺失,管理无序[3]

(二)利益驱动

山林纠纷的出现离不开利益驱动。改革开放后,我国陆续放宽了农村山林政策,相应林地和林木的价值大增,加上集体林权制度深入推进改革,强化了林农的商品意识与经济意识,把山林这一生产资料看作是永远用不完的,给予森林资源最大重视。出于经济利益考量,也为了获取更多森林资源,相继出现非常多的山林权属争议事件。特别是近年来征占用林地而引起的一系列补偿问题,其与林农利益密切联系而产生不少纠纷。

(三)经营管理不善

山林纠纷的成因之一是经营管理效率低下。一是一部分单位或个人在经营时因管理失误引起越界造林或采伐;二是双方合作造林时难以确定造林权属,导致分成比例模糊不清;三是部分干部个人素质不同,相应对三定政策无法达成统一认识。

(四)人为因素

一是争夺族山引起的纠纷。有些人试图用宗族势力将分出去的族山收回,如此便激化宗族矛盾。二是借土地证界址的漏洞想方设法扩大“四至”范围。三是利用“移花接木”方式侵占山场而带来纠纷。土地证仅对山场的土名与“四至”进行记录,缺少图籍位置的准确标记,部分人为了达到争山的目标,将其他山场的证据用于异议山场,如此带来山林纠纷。四是捏造证据发起纠纷。因历史原因导致土改、山林折价入社和“四固定”等山林权属凭据保存的档案资料不齐全,导致部分争山之人任意涂抹和篡改山林权属凭证资料,甚至不惜伪造证据以达到对他人山林霸占的目的。五是与国有林场争山。从前把集体山林分配给国营林场时,根据相关政策进行了科学处置,而现在一部分乡村因嫉妒国营林场的造林成果,便采取各种借口违背之前的处理协议而争山[4]

二、农村山林纠纷特点

(一)不确定性

日常生活中山林纠纷无法轻易暴露,大家也不会过度关心权属、界址和收益等问题,一旦发生砍伐、造林事件时,便随之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二)复杂性

1)界址纠纷。林权证提及的地标是指山场、山脊、河流和路径等,这些标志物无代表性,且随时间推移而出现一些改变。同时,不同人所理解的林权证存在着差异,这也是纠纷的原因。如村民A与林场发生了林权纠纷,证上描述的界址为山腰松树林地。但随着时间推移这片林地已不存在且种植了油茶,而林场原来种植了油茶林,双方在林地争夺中出现了纠纷。

2)一山多证纠纷。很多纠纷案件中不乏一些人或村组借林业“三定”为自己申报林地,导致出现一地对应多个权属的现象。

3)无证山纠纷。一些林业三定时无人申请主张权属的林地,目前当事者通过历史阶段曾经经营或祖宗墓地等不同缘由占为己有。

4)山林流转纠纷。在农村改革中出现过以行政手段或村组主张而流转的山林。村民在林改后提出自主决定分配山林的方案,希望山林承包到户等,进而带来纠纷。

三、山林纠纷调处的原则

(一)保护森林资源

对于存在山林纠纷的山场,除了扑救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之外,严禁开展任何林事作业。尤其禁止砍伐林木,坚决避免对森林资源进行哄抢和盗伐等。

(二)尊重历史事实

面对林改前流转的集体山林,应尊重历史事实,以稳定发展林业经营为宗旨。原则上保障流转合同,避免利用新的要求处理过去的事情,防止任意通过“两个2/3”否决最初的决议,但可以改进合同款项。

(三)有错必纠

针对林业“三定”核发的山林执照,一旦确认存在错发,应立即纠正。如果已开展了人工造林工作,基于对林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实时纠正,还要遵从“谁造谁有”的原则,最大程度保障造林者的切身利益。

(四)分级负责处理

根据分级法处理山林纠纷。即市里负责调处跨县纠纷,县里负责县域内纠纷,以此类推,各乡村也如此处置。不管怎样的纠纷,均按要求逐一处置,同时编辑调处的档案。

四、解决农村山林纠纷的调处建议

(一)强化领导,学习林业法律法规

贯彻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制度,对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构建可行性的组织机构,合理划分职责,对本辖区内山林纠纷严格调处。第一,政府带头构建山林纠纷调处联席机制,通过会议形式分析山林纠纷案件;第二,推行领导负责制,基于林改领导小组构建林权纠纷调处队伍。各村建立组织机构。第三,各级组织机构严格落实职责,管理好林权纠纷的调处工作,消除隐患,把纠纷解决在萌芽阶段。努力宣传有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打造法治社会,培养林农的法律观念,引导农民依法传递利益诉求。在解决纠纷时依法调处,保证搜集的证据有效、规范,依据法定流程实现调解。

(二)提高调处人员工作素质

由业务骨干、包村干部、村组干部、党员等共同组成林权纠纷调处小组,有效解决各种纠纷。把调节林权纠纷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调节工作对待,合理解决纠纷。正确理解涉林调节工作的作用,将涉林调节工作与维护林区稳定及保证林区长治久安放在相同的位置,给予调解林权纠纷工作高度关注,合理安排林权纠纷调节人员,及时处理该项工作的日常事务。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确保在基层解决矛盾。如把握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广泛听取农户的诉求,及时排查冲突,真正解决实际问题。改变传统“坐等上门”的工作方式,采取“主动上门”的方式调解矛盾。充分调动当地老百姓的力量,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化解纠纷,还可以邀请权威性的人员规劝解决纠纷,与基层干部合作,最大程度得到群众的支持,保证在基层顺利解决山林矛盾,从而保证林区稳定开展日常工作。

(三)妥善处理林权流转遗留问题

一是及时清理历史遗留的山林纠纷问题,妥善安排调解工作。恪守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彼此协商的基本准则,对各种山林纠纷公平、公正的实现调处。面对极个别的多年纠纷、现今依然不能调解的事件,要按相关法律要求,邀请县政府介入调解。二是执行分类指导。对存在争议的林权流转问题,不仅要遵守现今政策还要充分尊重历史事实,依据以下情况严格甄别:满足当时政策与法律要求的,依法实行维护;基本满足的实行改善;违规操作的必须纠正;三是关于“三过”流转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考虑经营者与群众双方诉求来解决遗留问题,使双方均得到满意。

(四)严格根据程序立案调处

单位与个人需要调处时,应递交纸质申请报告及证明权属的资料。对无法提供报告或权属凭证的经审查无效的驳回立案请求;对权属资料不完整的要求其补充齐全;对满足立案标准的立即立案。关于立案案件,需依据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方法完成调处,而对于争议很大,极有可能发展为恶性冲突的山林权属纠纷,要及时自主介入和谨慎处理。一般通过调节或裁决方法按法律规范解决山林权属纠纷,尽量以调解形式处置,谨慎利用裁决,但对基本事实明确,证据完整,政策清晰,经反复调解失败的,需用行政措施实现裁决。

结束语:调处山林纠纷工作内容错综复杂且非常艰巨。高效、快速的调处山林纠纷,不只最大程度保护了森林资源,维持生态平衡,还提高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对社会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政府部门组建一支有着丰富调处经验,不仅了解历史还熟知法律的团队,努力推进农村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曹永新. 新时代农村"民转刑"案件的类型,成因及其防范—基于对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检察院"民转刑"案件的调查[J].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 43(5):8.

[2]沈秋条. 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J]. 农家科技:中旬刊, 2021(5):P.126-126,128.

[3]唐钊. 明清时期黔东南林业纠纷及其调处路径研究[J].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 46(4):97-100.

[4]唐勇辉. 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对策的研究[J].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202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