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伤残鉴定细节问题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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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伤残鉴定细节问题分析

王婧

新疆明正(双语)司法鉴定所

摘要:作为法医临床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伤残鉴定意见可为司法机关分析、处理、判决案件提供一定参考依据,是确保司法审判顺利进行的重要部分。实际法医在临床鉴定工作中也面临着许多的细节问题,若不能进一步提高对相应细节问题的关注水平,并进行改进,将势必会影响到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由此带来了更重大的社会影响,这对法医临床鉴定事业将会带来巨大的不良影响。本文章内容结合实践,就当前车祸伤情认定细节情况展开了研究,希望能够显著提高法医的临床识别细节水平,从而进一步提升法医临床识别能力。

关键词:法医临床;伤残鉴定;细节问题

引言

法医临床诊断结果是证明民事行为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法医是交通事故造成外伤和后遗症认定的关键人物,其认定细节关乎到认定效率,如果不仔细核对原案件资料、没有重视查清被鉴定者的既往历史、鉴定结论表达的较为草率等,这些评估环节上的缺陷都可能干扰了临床鉴定结论。基于此原因,应增加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关注范围,以确保法医临床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准确度。

一、法医临床鉴定的概念叙述

法医是我国司法机关认可具备法医资格的工作人员,他通过运用医疗仪器等方法对交通事故中的文证、物证、遗体作出识别与评估,最后提出评估报告,对有关案件提出有意义的参考依据。法医临床鉴定作为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其结合了医学、人体学、物理以及化学等技术,对损伤后果、因果关系以及致残程度分级等进行鉴定,从而得出对事故受害者的伤残等级等意见。另外,该评估还涉及事故的工伤级别和工伤致残级别的认定、评估,心理障碍、精神障碍等方面的认定,经过法医临床的评估报告,人们可将其作为主要参考依据。由此可见,及时准确的法医临床诊断对于明确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性质等都有着非常关键的意义。

二、忽视细节引起的问题

(一)鉴定材料收集不齐

鉴定材料即检材、样本材料、现场勘验材料等,因其真实性、有效性可对司法鉴定工作造成直接影响,故应予以有效收集。就法医伤残认定而言,医学材料是其基础材料,包括住院笔录、影像学材料、治疗日志与监护笔录、治疗笔录等,所有鉴定结论应根据被鉴定者医学材料进行确定,若数据采集不全较容易使得评估结论错误,未能为最终伤残评估奠定可信基础。临床出现医院病史、治疗信息、监护日志等资料不齐全的情况,所造成的在鉴定时不能引用有关键性的鉴定资料,由此使得鉴定备受干扰。

(二)分析说明不全面

研究过程以鉴定者充分了解案件和鉴定资料及全面活体检验为依据,根据鉴定资料、活体检验所见、给出鉴别建议的过程,这一部分为鉴定核心。若有关鉴定的意见分析说明多数内容都较为简单,并无相关医院对诊断的肯定、否定说明,就不能排除与本次损伤事件无关的错误诊断,较易出现漏评定的情况,进而导致有关鉴定意见的分析说明内容不全面,从而使鉴定的结论受到影响,甚至出现偏差。

(三)鉴定时机把握不好

在司法受伤认定中最常存在的情况即是认定时间判断错误,即在认定中出现提前认定致使重大损伤确定为重伤或延后将重伤确定为轻伤的情形。这些现象造成的工伤认定不能准确地判断被鉴定者伤情与结果而导致司法鉴定产生不公正局面。

(四)活体检查不规范

目前,伤残鉴定的最重要一环为活体检查,经活体检查后可明确被鉴定人身体结构与功能的受损情况,以便于为鉴定结论提供更有力证据。但在开展活体检验中,尚存在如下缺陷,包括:检验不充分,只针对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开展活体检查,但没有检查、记录影响本次诊断结果的隐形症状,或陈旧的阳性症状。部分活体检查会出现解剖单元表达有误的情形,会对鉴定结论产生很大干扰。

三、法医临床鉴定中需注意的细节

第一,在法医糖尿病临床认定流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必须重视的细节问题,包括因车祸而造成损害的后遗症问题、及由车祸致失所造成的一些疾病问题、由车祸致失所造成的一些疾病问题、认定时限问题等等,但这样的细节问题在日常认定工作中却并不少见。所以,鉴证工作者在进行医疗鉴证过程中要受到关心与注意,以提高鉴证业务的顺利开展。

第二,注意事故伤残等级鉴定细节问题。长期以来,车祸工伤认定不仅是一件繁杂、繁琐的事情,同时,也是作为事故理赔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法医工作者在对每一起事故伤残级别认定中,必须贯彻公平正义的准则。但因为各种事故致伤单位、伤害严重程度和预后各不同,法医工作者在对被鉴定者进行鉴别时应重视如下几方面:

1.首先要认真检查,被鉴定人所提供的病历资料、检材内容是否真实,全面。

2.在对被鉴黄师实施审讯、侦查和检验中,必须要考虑被鉴黄师是如实报告,是否有夸大或伪装伤情。

3.在对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时,如果说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那么在进行鉴定时需要特别注意事故所致受伤当时的原发损伤,尤其是由事故损伤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在鉴定中应注重以结果为中心。最后,对一些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鉴定时必须重视原发伤情和治愈后的效果情况,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四肢严重骨折时,其神经、血管均遭受挤压、损伤,针对这类损伤的鉴定,一定要注意事故当时的伤情,还得根据愈合后恢复后具体伤情才能做进一步的伤情评定。

第三,注意事故损伤程度与疾病关系。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原有疾病的伤者,为此,往往需要鉴定人员做出身体损伤参与度的判断,并对伤残程度作出等级评定,这就需要法医人员注意被鉴定人是否存在既往外伤病。鉴定时,通常以损伤或疾病在后果的原因力的不同,损伤或疾病在后果中的因果关系分为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临界型”因果关系或共同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为保证评估的公平正义,此时不能作出伤害的评估,只能描述因果关系,以防止肇事方遭受不公平的刑事责任,也希望受害人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四,注意鉴定报告的细节问题。鉴定报告也是在交通事故处理、理赔处理,以及后期法庭诉讼中都要使用到的重要证据,基于此,鉴定人员不仅要重视鉴定过程的细节问题,还需要注意鉴定报告的细节问题。法医工作人员在编制鉴定报告时应尽量简明要点,对某些专业性比较高的理论方面作为附录,或适当的使用部分照片、图形或表格,使其通俗易懂。由此可见,对鉴定报告的细节问题不可忽视。

结语

法医临床鉴定细节对于中国司法公正、刑事案件的发展走向,有着非常关键的影响。因此,要想进一步提高法医临床鉴定质量,并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还需要注意法医的临床鉴定环节问题;也就是只有注意临床鉴定环节,才能有效提升鉴定效率,为刑事案件提供正确、有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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