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问题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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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问题探析

隋昊洋

(山东财经大学·山东济南·250000)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这种传统商贸的电子化的全新商业运作模式,为提升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伴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其税收问题也成为了全国税收的一个巨大难题。本文希望可以平衡国家税收和电商发展双方的利益关系,探讨如何落实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

关键词:电子商务;财税法;税收公平;税收征管

Analysis on the legal issues of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e-commerce sub-business

Sui Haoyang

(Shan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Jinan, Shandong, 250000)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ecommerce, a new business operation mode of traditional commerce, has played a huge role in improving the economy. Bu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its tax revenue has become a huge problem of national tax revenue. This paper hopes to balance the interest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e tax revenu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and discusses how to implement the perfect e-commerce tax law.

Key words: E-commerce; Fiscal and taxation law; Tax fairness; Tax administration

引言

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市场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平台在市场经济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促进我国市场的繁荣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其税收的征管问题也暴露在了我们眼前,如何在保证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建立科学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避免国家税款流失也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就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作出一些探讨。

一、电子商务和电商税的现状

(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商业模式也迎来了繁荣,但是因为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存在极大的区别,其拥有着全球性、开放性、数字化、电子化的特征,都表现着这种崭新的商务模式和传统商务模式的巨大差别。在这几年里,电子商务的发展是迅猛而惊人的。据网经社“电数宝”电商大数据库[1]显示,2020年仅仅是社交电商(网经社认为,社交电商属于零售电商的一个分支)市场规模就达到了23000.5亿元,同比增长11.62%。预计2021年交易规模达到28650.5亿元,逼近3万亿元。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提高是多方面的,无论是增长速度还是增长规模都异常惊人。从则。增长速度的角度观察,在2019年同比增长高达71.71%其增长速度不可谓不惊人。而从用户数量上看:2020年用户规模达到7.8亿人,已经超过我国人口的的百分五十五。无论是从营收金额,增长速度还是从用户规模来看,电子商务都已经构成了我国经济组成的重要环节,也应当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慎重的考量。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问题的现状

和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现状相对的是,我国的税收立法长期以来是针对传统进行的。而由于电子商务税收的虚拟性、多国性和隐蔽性等新特征,传统的税收征管规则难以适应这种新型商务模式,从而给现行税收带来了新的难题。目前,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主要面临着纳税主体难以判定,税收依据难以确定,数字产品的税收难以实现以及国际电子商务中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等问题。

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不仅仅面临法律法规上的问题,也存在着现实实际操作的技术难点。一方面,我国税务部门对电子商务这一新兴的商务模式掌握和认识还不够到位;另一方面,我国的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还不够完备也是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难题存在的客观原因。在多种因素的联合作用下,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相关法律的立法争议较大,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如同一只悬在半空中的靴子,长期被提及,但一直没有落地。直到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才正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

虽然《电子商务法》确立体现了立法机关对电子商务立法问题的重视,但其中有关税收的法律规定只有第十一条,该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就这一规定来看,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来讲还是稍显笼统,对电子商务这种新模式如何进行具体的税收政策缺乏指引和导向作用。尚且不能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因为虚拟性、多国性和隐蔽性等新特征而给现行税收带来了纳税人主体难以判定、税收依据难以确定、数字产品的税收难以实现以及国际电子商务中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等问题。

二、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前景

(一)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的难点

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面临的法律和现实问题主要有相关法律缺失、电子发票普及推广困难、纳税主体和课税对象不明晰、以及税收监管难度较高的问题。在相关法律上,目前制定《电子商务法》仍存难以涵盖电子商务的大部分问题。同时,在实际操作上,对有逃税行为的代购类电商或刷单电商没有进行有效的规制,《电子商务法》的监督与惩治机制并没有展示理想的效果。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分布的零散性导致《电子商务法》难以准确规制其偷逃税款的重要原因。电子商务的经营者数量是惊人的,据统计仅在淘宝电商平台就拥有上百万个注册的电子商务账号,而且这些电子商务账户得经营者们相当一部分并没有实体店铺,税务机关难以与经营者建立联系,极大地增加了监管难度。而且不仅仅注册商家呈现零散性,这些电子商务的经营范围也存在零散性的,和按照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的实体商家截然不同,更加剧了税收征管的困难。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税收工作以登记为前提,而部分电商经营者认为只需在电商平台登记即可,不需要再进行工商登记,导致纳税主体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也更加容易逃避税收监管,导致监管效果不理想。

电商使用的多为电子发票,消费者往往不认可此类发票,索性也就放弃向电商索要电子发票。据淘宝数据[2]显示,从消费者是否索要电子发票的数据统计观察,67%的消费者在购物后不会主动索要电子发票。而在绝大多数消费者不会主动索要电子发票的同时,高达82%淘宝网店经营者不会主动为消费者开具电子发票。根据这个比例可以看出,我国多数消费者没有索要电子发票的习惯,而绝大多数中小电子商务经营者也没有积极开具电子发票的意愿。电子发票普及与推广依然存在困难,而没有电子发票作为依据,是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一个巨大难点。

关于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不明晰这一问题,虽然我国法律已经已经有效的解决了电子商务中部分交易模式的税务登记问题。但仍然存在一定的漏洞,如微商或者微博、QQ等交易群体,其税收主体的不确定性仍然没有解决。纳税主体的明晰也是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立法需要解决的一项重要问题,课税对象不明晰的问题直接阻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立法。虽然电子商务在刚刚兴起时还主要以实物交易作为主要交易方式,在双方以实物进行交易时,有关部门能够更容易查证双方交易对象与交易价格是否真实。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无形商品与虚拟财产也在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展开交易,比如知识产权或者游戏账号之类的虚拟财产。这些没有实物的虚拟财产难以被被监测,也难以查证其交易的真实性,对其进行逃税漏税的监管也更为困难。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不同观点

支持推进电子商务税收落实的观点,常常提到这样一种观点:尽管网上商品零售、快递等新兴业态创造了部分新的就业岗位,但也必须注意到网店对实体店带来的冲击和显著的替代效应。调研中反映,图书、服装、家电等产品的实体店受到冲击最大,部分实体店经营困难甚至出现了关闭潮。部分传统的百货商场也受到较大冲击,经营景气度持续下降,这对相关群体就业带来较大影响。”[3]在这样的观点的基础下,这一派管带你认为要营造一个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确保电商和实体店铺公平竞争。而在保证公平竞争的手段,尤其是确保税收方面的公平,要确保两者的成本更加接近,避免电子商务凭借在税收上优势挤压实体产业的生存空间,确保实体经济也能够平稳发展。

但是还有一些人认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不宜操之过急。电子商务税收的难点,并不仅仅是技术问题,担心电子商务税务一旦开始征收,对经济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要知道,实体经济不仅限于会和电子商务进行直接竞争的实体销售店铺,农业,工业这些这些为电子商务供货,呈现出合作关系的生产者也是实体经济。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电子商务确实促进了消费,拉动了内需,也间接带动了农业工业生产的发展。一旦大范围电商因为恐惧电商税而退出市场,带来的连锁反应可能对我国的经济是一场沉重的打击。虽然很多人认为电子商务没有缴纳的税款是国家财产的损失。但是在增殖税等间接税占了相当大比例的中国有着纳税人和负税人分离的情况,在推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电商到底间接交了多少税是难以估量的,电商经济萎缩后连带的税收损失数额也不好估计,但必然是一个极大的数目无疑。

另一个基于现实的原因是,由于商家的算法问题,为了获得良好的搜索推荐位置,刷单往往成为了电商一个不可避免的选择。刷单固然是一个不道德甚至涉嫌违法的行为。但是刷单是否应该纳税也是一个具有争议的话题,如果按照刷单的数额进行纳税,相当一部分的电商商户纳税的数额恐怕要远远超过他们的盈利了,根本不是他们所能够负担的起的数额。如北京税务部门曾经对电商发送的“风险自查提示”及“税收风险更正提示”,一度引起大量电子商务的商户对此十分恐惧,一度惶惶不可终日。但是后来由于收到疫情的冲击,这项工作最终被暂停,后续不再开展。暂停这些工作的重要目的在于缓解疫情下广大中小企业的经营和现金流压力,避免因为追缴税款对市场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有利于保主体、稳就业,符合国家六稳六保工作大局。

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思考和建议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电商税收征管是一种创新性突破,但由于电商相对于传统商贸的特殊性,此法尚未能完全解决电商领域的重要争议问题,仍需要继续完善,应当细化税收的框架和具体规定,建立相对完善的税收征管制度。

首先,要做好电子商务的登记工作。由于电子商务平台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如果采取传统的登记方式对商户进行登记。将难以简便高效的完成税务登记工作。对部分采取实体与网络相结合的经营方式的经营者,需要在登记中将电子商务经营者和一般经营者加以统一,并明确其联系方式、有效真实的经营地址等基本信息。以此有利于税务机关更好地掌控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而对于没有实体店铺的电子商户,也要判断其是否为不需要登记的几种情况。如不满足,应该主动要求其配合完成登记工作,不能因为其虚拟性而忽视。

其次,要建立科学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应当改善纳税方式,主动为纳税人建立快捷便利的纳税制度,以方便纳税人履行缴税义务。各地税收主管单位应设置税收电子支付功能,允许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税收代缴代扣业务。作为电商平台,阿里巴巴应该提供税收代缴服务,通过阿里巴巴平台官方数据统计,客观真实地呈现电商平台的交易金额,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计算出不同电商的税收金额,在完成自动扣税之后,再将剩余的款项返还给经营者,此举既减轻了税务部门的工作压力,又减化了电商主动缴税的繁琐程序。如果是涉及跨境跨境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对于与中国境内进行的交易,也可以通过代扣代缴的方式对境内当事人征税。

同时,电商税收征管还要完善电子发票制度,税务平台应为电商提供电子发票自动生成系统,明确电子发票的格式、内容,并建立电子发票数据库,提供电子发票真伪查询服务,赋予电子发票与传统发票同等的法律效力,实现电子商务中的以票控税。一方面简化了纳税过程,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偷税漏税。

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在税收问题做到和实体店铺的公平竞争,确实是有利于国家的经济发展,但这件事并不能简简单单的一税了之,这其中还有大量我们无法完全掌握的沉默数据,对这个可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重要问题,不能简单的作出决定,要注重保护中小商家的利益。但是有时候,对某件事物的恐惧产生的破坏力,甚至可能超过事物本身。对一些人来讲,悬在头上的宝剑可能比打在身上的拳头更加可怕。如果与电商相关税务的法律规定不能够有明确的信息出台。却又年年喊年年提,很可能让创业商家恐惧于未来可能的政策风险而不敢创业。因此,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一方面不能操之过急,想当然的认为为了税收公平一定要推进电商税。这种想法未免角度单一,缺乏一种从全局考虑的思维。但也不能迟迟不决,维持现状,这样也不利于维护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对电子商务开展税收以维护税收公平的思想就目前看来显得有些过于急切,但是这样思想的流行和相关政策的讨论已经实实在在的让电商从业者感受到了可能的危机。出于缓解这种焦虑的角度,应到先行确立一个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立法,表现出对维持现状的一种法律上的肯定。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也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应予以区别对待。根据电子商务中经营者的具体经营内容进行行业划分和分类,以此确定征收何种税。应当先尽快敲定保证中小商家的利益的免税政策的相关立法,对大型电商的征税政策则应当以审慎的态度稳步推进。一方面要避免偷税漏税,造成国家的财税损失,建立一定的惩罚和追责机制,平衡国家,电商,实体店铺三方面的利益。对中小电子商户做一定的保护和鼓励,对营业额的起征点应该设定的相对较高,以在保证税收的同时尽力减少对电商市场的冲击,以免造成更大的经济动荡,在面对经营出现困难的电子商户时,应对给予税收的减免优惠政策,以鼓励电子商务市场发。由于电子商务涉及互联网技术、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大数据等诸多复杂因素,使得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的立法产生诸多难题,难以有一个统一的答案来解释这一系列问题,本文通过对电子商务自身特性、电商市场的发展现状,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具体操作等多个角度论述了问题的所在和解决方案。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希望可以弥补现目前的税收漏洞,完善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律,对电子商务的立法有所帮助,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电子化、网络化。

结语

对未来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讨论,是希望能够在立法中方便各行各业的广大经营者完成纳税义务,创建一个更便捷、高效的税收征管程序,建设一个繁荣、健康的电商市场。

参考文献

[1] 网经社:《2020年度中国社交电商市场数据报告》[EB/OL]http://www.100ec.cn/detail--6592750.html

[2] 吕秉梅.电商税收征管的难点与突破[J].人民论坛,2019(20):78-79.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所课题组:《中国经济发展长期向好基本面没有变——2015年经济形势分析与2016年展望》[J].中国物价,2016,No.321(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