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解读与执行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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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解读与执行分析

张钊

山东核电有限公司 山东 烟台 265116

摘要:《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严格落实相关规定要求,严格依法依规办事,经多次组织讨论并积极向监管方咨询,现将部分规定条目进行解读并提出解决方式。

关键词: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解读

1.重要规定解读

1.1第三条规定

操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操作员执照》或者《高级操作员执照》(以下统称执照)。

持有《操作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操作核设施控制系统的工作;持有《高级操作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操作或者指导他人操作核设施控制系统的工作。

申请执照人员,需要使用核设施控制系统进行操作培训的,应当取得核设施营运单位临时授权并在操作人员监护下方可进行。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进行监护的操作人员对上述培训人员的活动负责。

解读:关于培训人员在临时授权的条件下在监护下进行操作核设施工作,明确为仅适用于没有模拟机的核设施,例如研究堆,对核动力厂不适用。此点与现行方式一致,不允许未取得授权的人员进行操作。

1.2第五条规定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实施控股管理的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应当承担或者委托有能力的核设施营运单位承担执照申请、培训和考核工作。

无前款所称企业集团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具备能力的,可以自行承担前款相关工作;没有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能力的单位承担。

解读:关于这点,在核安全局后来的发文中也已经明确“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承担执照申请、培训和考核工作的,应当对受委托单位进行能力评估,明确责任义务,加强督促检查,核实工作结果,并在正式委托前形成方案报我局备案,委托不减轻也不转移委托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

根据集团公司目前的情况,后续此项任务将委托给下级电厂来执行,并在后续进行持续的监督检查。

1.3第八条规定

申请《高级操作员执照》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

(四)担任操作员两年以上,且成绩优秀。

申请核动力厂《高级操作员执照》的人员,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成绩优秀应当包括担任操作员两年内参加运行值班至少一千六百小时的条件。

解读:此项两年1600小时的时间,已经明确为任意两年,不限定在某一个执照周期内,但必须是连续的两年,但要求是同类机组,比如同样是m310或者同样是AP1000都可以。

根据这一解读,冷转热操纵员重新考高操,需重新核对其曾经的倒班时间,可不用等待两年,即可满足考高操的基本条件。

1.4第十四条规定

执照有效期为五年。

执照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核设施操作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执照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延续执照。

解读:提前三个月申请,可能无法满足法规中执照有效期内的值班要求,关于这点,核安全局解释为:原则上,应该提前三个月完成相应的培训考核以及运行值班。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提交文件说明哪些完成,哪些未完成,还得提交计划,说明在届满前能够满足要求。

1.5第二十三条规定

申请延续执照的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再培训并通过延续考核,保持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并掌握核设施经验反馈、技术变更等情况。

解读:申请延续执照的人员,执照有效期内工作成绩符合规定的,可以免予笔试,仅参加口试和操作考试;其中核动力厂操作人员的工作成绩中应当包括参加运行值班至少两千小时的条件。

现持有执照有效期不是五年的人员,需保证执照有效期内年均值班时间不少于400小时。

1.6第三十条规定

核设施运行值班负责人应当由具备相关工作经历、成绩优秀的操作人员担任。

核动力厂、I类和Ⅱ类研究堆、后处理设施的运行值班负责人应当具有两个以上操作人员岗位工作的经历,且持有《高级操作员执照》。

解读:此条定义运行值班负责人,即为值长,除岗位经历及执照要求外,仍需要满足1500小时作为高级操纵员的值班时间。

1.7第三十一条规定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核设施运行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运行部门)。

核动力厂、I类和Ⅱ类研究堆、后处理设施运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运行的负责人应当具有担任运行值班负责人的经历,且至少一人持有所在核设施《高级操作员执照》。持有《高级操作员执照》的核动力厂运行部门负责人,运行值班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每十二个月参加运行值班至少一百小时;

(二)执照有效期内执行或者指导过启动、升降功率、换料运行等重要工作。

Ⅲ类研究堆运行部门的负责人中应当至少有一人持有《操作员执照》或者《高级操作员执照》。

解读:此条中所指的担任运行值班负责人经历,包括副值长和值长。

此外,对于部门负责人值班时间的规定,属于选择性条目,在满足5年2000小时和每年100小时中可以二选一,即我当了一年半值长后满足了2000小时的值班时间,在执照的后续有效期内可以不参与运行值班。

1.8第三十二条规定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严格操作人员岗位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岗位授权,合理安排运行值班、培训;对身体健康状况、参加培训情况、运行值班情况等不满足规定要求的操作人员,应当取消其岗位授权。

核动力厂操作人员的运行值班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每十二个月参加运行值班至少四百小时;

(二)每六个月参加运行值班至少一百五十小时。

不能同时满足前款规定条件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取消操作人员岗位授权。

解读:在原法规中,此项规定为维持运行岗位执照有效的条件,此次修改为维持岗位授权的条件,即不满足值班时间要求仅需要取消授权。

1.9第三十三条规定

取消岗位授权的操作人员拟重新参加运行值班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补充培训、岗位实践等,经评估合格后方可重新授权。

解读:重新授权需参考原非运行岗位执照转运行岗位执照的要求,即满足培训大纲要求,完成100小时的监护运行。

2.关于倒班时间积累及培训能力问题和及建议

2.1问题

因当前国内核电发展形势,各家电厂均有大量的操纵人员培养需求,考虑考高操需要2年1600小时值班经历的限制要求,需评估操作人员培养的能力问题。

因单个岗位全年无休的倒班时间为1440小时,两年时间为2880小时,以目前的岗位配置(两台机组可提供36个操作员岗位),即按所有人员满足1600小时值班时间后立即出值计算,能满足64个人在取得操作员执照两年后立即考高操的要求,考虑个人值班小时数的控制问题,每年可提供最多30人的高操培养能力,但这种方式会导致各运行值聘用大量的新任操作员。

2.2建议

建议在向核安全局进行岗位备案时,将所有岗位的编制人数报备为1-2人(例如值长1-2人,堆操1-2人),可将电厂的操纵员培养能力提升一倍,还可保证电厂不会因人员培养压力导致大量新操作员上岗,有利于机组安全稳定。

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进行解读和分析,需加强对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的管理,保障操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操作员执照》或者《高级操作员执照》,持有《操作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操作核设施控制系统的工作;持有《高级操作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操作或者指导他人操作核设施控制系统的工作,提升机组的安全稳定。

参考文献

[1] 程定富,严得忠,张发云. 浅析我国民用核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质管理[J].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7(12):4837-4838.

[2] 段雪丽. 民用核安全特种人员资质考核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 北京:北京邮电大学,2014.

[3] 赵舒婕. 我国核设施安全许可法律制度研究[D]. 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