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排放检测和维修制度实施效果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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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放检测和维修制度实施效果分析

陈放华

杭州萧山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浙江杭州 311200

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不断发展、经济总量不断提高,机动车保有量也随之上升,机动车排放污染逐渐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影响人们身体健康,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管控好在用车的排放污染是削减机动车排放污染的关键环节,需要政府、企业及机动车车主等引起重视。通过在用车排放污染的多种治理手段,其中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作为公认的控制在用车辆排放污染的有效手段,规定超标机动车经复检合格才能再上路,形成对在用车排放管控的闭环管理。

关键词:机动车排放检测;维修制度;实施

引言

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在我国的机动车污染防治法律中早有体现,并且和国内早期汽车维护制度中的“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有很大相似性。在我国机动车排放污染法律法规中,也一直都有规定。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也逐渐成为我国在用车排放监管的主要法律手段。但一直以来,我国在用车的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了不少问题,如立法依据不足、监管体制多元等影响了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实施效果。本文以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作为治理在用车排放污染的切入点,通过完善我国现有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来更好的削减我国在用车的排气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生态文明社会。

1.机动车排放检测和维修制度实施情况分析

目前我国的汽车保有量已有3亿余辆,分布也非常不均衡,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如北京市的人均汽车保有量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0倍。我国汽车工业起步较晚,长期以来对汽车环保技术不够重视,致使我国的汽车环保技术与发达国家存在明显差距。国内一些大城市在面临环境的巨大压力下,也借鉴国外的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对在用车的排放污染进行管控。我国从1989年起,在全国330个城市对在用车排放污染开展了年检、路检及抽检工作。我国早在1999年就下达了“控制在用汽车排放的计划研宄”,开始探索我国的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建设。1999年颁布的《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提出继续完善检验与维护制度。2004年国家环保总局把深圳市、辽宁省、山东省列为检验维护制度技术规范实施示范省(市),三省(市)在用车检验与维护制度已经启动试行。2014年以来,江苏、广东、广西、河南、北京等地根据《指导意见》,率先试点实施了在用车检验与维护制度,出台了地方法规文件、制定了地方标准规范等,取得了良好成效。在上海市的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管理中,在用车辆实行一年一次的定期检验(年检),不定期检验则根据部门执法情况,在路边进行的为路检,一般为每年进行一次路边抽检,而营运车辆如公交及出租行业每进行二级养护后检验一次。

但由于多元的机动车辆管理体制,试行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要求和规范又不够统一,主要集中于车辆的安全性能检查上。2004年社会安全检测站每年定期检验安检的合格率在95%以上,但路检的达标率只有50%-60%,对机动车污染排放的监督流于形式。2019年上海市印发《推进实施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行业管理。根据我国部分试点城市推行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经验,主要是出台、实施专门地方法律规范,如指导文件、通知办法等,同时根据在用车排放污染趋势,不断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强化定期检验与监督抽测管理,并且结合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等加强监管。但在实施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过程中,表现出“重检测、轻维护”的特点,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在用车检验与维护制度,实现理想的检验与维护效果。我国正在研宄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建设。

2.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管理体制完善

2.1树立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权威

在用车排气污染防治涉及到环保、公安交管、交通运输、质量监督等多个部门,需要这些部门在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够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管体系。虽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的职责,但由于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地位上都为同级部门,法律并未具体授予生态环境部门优先于其他部门的特殊权力,导致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的地位统而不实。生态环境部门作为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的主要监管部门,政府应该完善其在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监管上的“统一监管”权力内容及实施细则,各部门在相应的机动车排气管理职责上应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真正实现“统一监督管理”。

2.2完善部门分工、健全部门联动机制

政府依法负有保护环境质量的责任,应该完善部门权责分工,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环保、交通、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四个部门之间应建立信息互通、协作配合、共同监管的联动工作机制。对汽车排放污染控制的监督管理体制,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决策、执行、监管相分离的管理机制,从新车制造到实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再到汽车淘汰报废的整个监督管理过程中,合理规划各部门职责。具体的分工情况如下:

环保部门: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统筹管理,制定污染控制计划和目标,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建立、管理和维护;汇总数据并定期公开发布机动车管理年报;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管,加大对以作弊等虚假手段进行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处罚。与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一同在路检执法中对超标机动车进行监管。

公安部门:作为政府授权的机动车牌照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入户、年检以及审核机动车有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配合环保部门进行路检及对不合格车辆的禁行。

交通运输部门:营运车辆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研宄、制定与推广排放检验、维修与降低排放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检测站、维护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负责管理在用车排放污染的治理及对排放超标车辆的维修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维护企业的计量认证及资质管理,落实排放检验与维护的主体责任。对于目前监管过程中存在的职权交叉,尤其是处罚权界限不清的问题,法律法规应该明确对检验机构、在用车超标车辆、维修企业的处罚权。依据生态环境等部门发布的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可以推行建立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测的联合监管执法方式。对于遥感监测等信息技术手段,在当下逐渐推广使用的情况下,应确立这些信息手段监测的数据能否作为执法依据,进行违法处理,否则也无法完全发挥这些监管手段的威慑作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努力推动建立汽车排放检验、维护和在用车淘汰制度,实现机动车达标监管部门间的联动协作、闭环管理和数据共享。

全面落实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是一项长期又艰巨的工作任务,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定期联系协调制度,既分工负责,又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控机动车排气污染工作。

结语

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作为规制在用车排放污染的重要制度,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法律、制度及实践基础,通过定期排放检验及监督抽测等,可以有针对性地对高排放车辆的排放污染进行管控,从而有效的削减在用车的排放污染水平。

参考文献

[1]蔡香华主编.2016.机动车安全检测技术[M].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121.

[2]曹南燕,何芝江.2017.舒适的代价汽车与环境[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