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流动资金贷款及其需求测算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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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流动资金贷款及其需求测算

魏璐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贵州贵阳  550004

摘要:流动资金贷款作为商业银行的重要服务项目,流动资金贷款受到国家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严格监管,本文将对其概念、管理要求、计量意义和方法以及存在的缺点进行深入探讨,并给出一些实用的建议。

关键字: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要求;需求测算

在商业银行各种类型的信贷服务中,流动资金贷款是最常见的一项基本信贷产品,是一种应用比较广的金融融资产品,具有周期短、高效率、低成本等特点。为此,银监会制定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局2010年度第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就流动性贷款的概念、管理要求、需求测算的重要性进行了探讨,对其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索,希望对其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一、流动资金贷款的概念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流动资金贷款是由贷款人向企业法人或者政府指定的可以用作借款人的企业或者其它机构提供的,用以满足借款人的生产和运营所需的资金。

要准确地认识以上的概念,第一,此处的贷款者是企业(事业性公司)或者其他政府指定的贷款者,而非自然人。但实际操作中,以自然人的名字为其所属单位办理的流动性借贷,也多参考有关法规;第二,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为借款人的资金进行营运,其使用时间比较短,通常为一年以内,其用途是解决借方的短期资金需要,以及应付临时、季节性的资金需要;第三,贷款仅限于借款人的正常的生产和运营,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本等投资,而且不能超出借款人的实际融资需要。

二、银监会对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要求

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银监会在流动资金贷款方面,对其进行了重点监管。

2.1全流程管理要求

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对客户进行全方位的掌握,并对其进行全方位的金融和非财务等方面的信息,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体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岗位制约机制,将放款从接收到回收等各个环节的职责,落实到各个部门和岗位,并对各个岗位进行考评和问责制。

2.2资金合理测算要求

暂行办法要求借款人根据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大小、经营活动的周期性特点,适时地对其经营资金的要求做出合理的估计,并谨慎地决定其所提供的流动资金的授信额度和具体的贷款限额;在申请流动资金时,不能超出借款人的实际需要。办法中清楚地规定,如果贷款方超过了借款人的真实资金需求,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由银行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和惩罚。

为了方便企业的经营和使用,本暂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在附录中提出了一个可供借鉴的方法。

2.3统一授信要求

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当将流动资金贷款列入对借款人和所属企业的授信范围内,并按地区、行业、品种等不同的角度制定贷款额度控制体系,以避免过度授信和多头授信。

2.4用途合法要求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银行必须明确、合法地使用流动性借贷,禁止用途如:固定资产、股权投资、国家禁止生产和使用等。

三、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的意义

3.1抑制借款人的盲目膨胀,避免债务过量

借款人在企业的生产和运营中,往往存在着为了获得更大的市场空间和利益而进行的盲目扩张的举动。为了缓解融资困难,融资难的企业常常以流动资金贷款的方式迅速获取所需要的资金,从而容易产生债务过剩现象。通过对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进行测算,可以帮助企业了解和评估自身的营运资金周转状况、财务状况,从而减少不必要的利息费用的开支。

3.2遏制贷款机构贷款的欲望,加强银行经营

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间的市场竞争越来越剧烈,如何充分利用贷款业务的优势,促进银行其他业务的发展,已成为目前各大银行的共识和做法。由于种种利益的驱使,为了达到诸如利润这样的目标,各家银行都会争先恐后地向那些所谓的“高品质”顾客提供流动资金贷款,从而导致了越来越多的风险积累。在某种意义上,对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进行计量,可以帮助银行在某种意义上通过定量的指标来限制借贷行为,从而有效地遏制借贷的冲动,提升其授信的精细管理水平,使其建立起一种良好的贷款文化和信用观念。

3.3对放款的流动进行调控,以支撑实体经济发展

在实践中,将流动资金贷款作为固定资产和资本注入到非实体经济中的现象并不罕见,只要对其进行适当的计量和对其资金的流动进行有效的监测,就能够确保企业将其资金投入到其实际运营中禁止借款者随意使用。所以,暂行办法规定,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流动资金贷款的运用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贷款的支付方式、资金回收率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对于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都要负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现行测算方法、存在缺陷及建议

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流动资金贷款条件是指在借方的营运资本与其营运资本(即流动资金短缺)的基础上进行的。在此基础上,对现金、应收账款等进行了综合评价,并结合银行金融机构对企业目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发展趋势,按照以下的方法测算自身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进行了评估:

4.1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营运资金量=前一年的销售收入*(1-前一年的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运营资本的周转次数

其中:运营资本的周转次数=360/(库存周转天数+应收帐款周转天数-应付帐款周转天数+预收帐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帐款的周转次数=销售额/应收帐款的平均值余额

预收帐款的周转次数=销售额/预收账款的平均值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费用/平均库存余额

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费用/预付账款的平均值余额

应付账款的周转次数=销售费用/应付账款的平均值余额

4.2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对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求进行估计,再减去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和其它资金,可以估计出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

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运营资本-借方的自有资金-现存的流动资金贷款-由其它途径获得的运营资本

这些计量手段是当前各大商业银行常用的计量手段,对保证正常的资金需求和提高贷款人的信用管理能力具有重大意义。但是,根据实际应用,这种方式仍有一些不足之处。

4.2.1使用前提的缺陷

该方法以企业自己的会计报告为先决条件,既要能体现企业的实际财政情况,又要能体现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运营结果。在实际情况下,由于多种因素,我国企业的会计资料质量很低,特别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在会计体系和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了核算出来的财务报表的质量都不相等,这种情况下核算出来的资本需求与现实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而无法进行有效的计量,也失去了测算的意义

4.2.2使用范围的缺陷

该方法以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为基本经营的基本条件,适合一般的制造业企业,但在新企业、特别工业企业如医院、学校、建筑业等;在娱乐业或者相似的产业中,要想获得更多的成功是非常困难的。

4.2.3取值标准的缺陷

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且从业者的知识、水平、经验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对某些计算公式的计算要素的界定和适用范围的认识上有分歧,导致实际操作上有很大的争议,调整的余地太大,测量资料容易被操控。比如,怎样计算预期的每年销售额的增长速度?上一年的营业额增长能否被忽略,个人资本怎样计算,以及其它的流动资本可以包含什么

4.2.4选取因素的缺陷

在对企业运营资金的周转率进行测算时,选取了存货、应收帐款、应付帐款预付账款、预收账款等。但是,不同的产业,不同的经济环境,不同的经营模式,不同的资金结算方式,只是简单的复制,未必能真实、全面地反映企业的资金运行状况。例如,一些企业的应收帐款、应付账款是主要流动资产和负债那么,我们要不要把它纳入考量范围呢?在多大的范围内思考?还有就是,许多中小型企业的账务处理不到位,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都被记入了其他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这些都是导致财务报表出现资金测算问题的原因。

4.3建议

4.3.1建议修改暂行办法的附件

建议对暂行办法的附加条款进行修订,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贷款目的的计量提供不同的计量方式(而不仅仅限于财务报表),使其具有更大的弹性和更大的经营自主权。

4.3.2完善流动资金贷款的资金需求测算办法

提出改进现有流动资金贷款资金需求测算办法,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法规,建议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明确相关的概念和含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缩小计算公式中取值的可调整范围,防止随意调整以到达任意目的的值的现象

4.3.3改善运用公式的僵化、固化问题

但实际应用中,商业银行仍有使用以上公式的僵化和固化的现状,应尽量使用附录中的“其它要素”。比如,在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等方面,可以在预计实际交易的时候,考虑到具体业务需要、流动资金额度等因素。

4.3.4树立正确的贷款理念

资金需求计量要求自身具有固有的不确定性,且受到企业对外投资和市场变化等诸多因素的制约,难以用估计数、预计数来精确地估计出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要。在实际运作中,为了规避管制的惩罚,资本要求的计量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上都是以一种形式化的方式进行的。要区别方法和目标,不能仅仅是测算,要建立合理的贷款经营理念,真正地理解并把握企业的经营方式,过分地纠结在数据的准确性上是不值得的。同时,提出取消有关计量的条款,降低政府干预,而应由各家商业银行制定相应的计量方法并上报监管部门。

五、特殊情形贷款需求量测算

5.1关联企业融资

企业股权结构日趋复杂,治理结构多元化,企业之间的联系日趋错综复杂。通过对关联交易的分析,可以从某种意义上改变价值,从而对个别企业的债务偿还能力产生影响。在信用管理中,“过度”信贷和“多头”信贷在我国很常见。根据《测算参考》“三、其他需要考虑的问题”第二款的规定,对有关的企业的顾客,采用综合报表的方式估算企业的流动性借贷,原则上,各个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不得超出评估值。所以,对其授信的控制应包括对其总体授信和对个别关联企业的特定授信限额的合理选择。

在对企业集团的授信中,要强化特殊的授信管理,实行“统一授信、适度授信”的管理,实行“集团授信额度下的集团成员单一客户限额审批”的模式。在实践中,各个企业的经营机构对集团的客户进行了确认、审批,并通过各个公司的风险管理机构对他们的信用进行了审查。根据《测算参考》中的计算方法,确定了特定的企业成员的贷款额度。企业内部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联系:一种是基于所有权的控制、共同控制和重要的影响,一种是以个人为主体(以投资者和关键管理人员为主)的关联。关于企业内部的联系,并在实际运作中加以考量,但是在企业与个体的联系上却常常被忽略。我国《公司法》及其相关民法规定,法人与自然人的财产权是彼此分离的,但实际情况下,法人与个人的财产混淆现象较为常见,且产权界定不明确。所以,商业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进行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充分考量到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运营管理人员(其中也包含个人经营)在银行的债务状况,以区分出哪些是与其相关的企业的运营资金缺口。在计算出的贷款需求时,这一比例将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运营资本”予以扣除。

5.2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在供应链金融发展迅速的今天,我国的供应链金融已经逐渐形成了以应收帐款作为核心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可以提供多少贷款,这是客户最关心的问题,也是最重要的。对授信额度的管理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单项应付款,二是根据应收帐款进行贷款额度管理。

5.3订单融资

所谓订单融资是一种贸易金融,它是一种在技术成熟和生产能力有保证的情况下,通过银行为其提供专项贷款,使其采购原料进行生产,并在获得资金后及时归还的一种融资形式。要决定在合同中的借款需要,必须对合同签署至付款结算期间的每一个环节进行详细的融资。从生产企业的角度来看,融资的使用主要集中在合同签订之前,组织生产,交货后到付款,合同签订之前的投标担保(支付保证金);签订合同后的履约担保(支付定金)、原材料采购、生产组织等;在产品的运送过程中;从发货到付款等等,彻底理解了合约执行时所使用的资金的扣留状况,从而对所需要的借款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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