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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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罗瑶

英大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610041

摘  要:从2016年国家推出安全生产改革意见后,进一步拖动我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落实,并促使其进入快车道,覆盖行业领域逐渐由传统高危行业领域向大型商场、影剧院、酒店等大型公共聚集场所延伸。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中指出,鼓励除了高危行业领域以外的其它聚集场所也加强安全生产责任投保,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既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城市安全管理的客观需要,有利于保障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确保民众的财产安全,对社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有着可行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 安责险;公共聚集场所;公共安全;

一、引言

2006年起,我国陆续发布多条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法规与政策,其中,除明确试点的传统高危行业领域外,同时也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从目前全国已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的31个省市地区的工作路径和行业覆盖范围来看,基本采取的是首批率先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以及金属冶炼加工领域中实施,随后向公众聚集密度较大的餐饮经营场所、公共电梯、大型活动承办单位发展。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开展前,火灾公众责任险是市场上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转移的主要手段之一,该险种凭借其保费低廉的优势,曾短时间内受到市场热捧,一定程度可以帮助投保单位通过保险化解灾后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缓解经营风险,提高风险防御能力。但与安全生产责任险相比,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也因为其保障责任范围狭窄单一、赔偿标准低、缺乏事故预防功能等致命缺陷,导致其难以获得长足发展和市场认可。因此,在公共聚集场所引入安全生产责任险不失为提升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保险保障和安全管理一剂良药,不仅能够有效补足火灾公众责任险的短板,还可以通过配套事故预防服务,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赔偿机制,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促进政府精准监管,有效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公众聚集场所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必要性

(一)贯彻国家相关决策部署的要求

1.2021年9月,新《安全生产法》颁布,第51条规定指出:国家鼓励并支持各行各业的生产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符合国家高危行业规定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结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要求,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具体范围及相应的实施办法,由国家财政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行业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第109条内容规定,对于未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若逾期仍未投保的,则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2016年12月,安全生产改革意见文件明确提出了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3.2017年12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印发,其中第6条要求,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例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交通运输等。

四川省结合地区特点,保监局提出全省重点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指导意见,意见中明确的指出,安全生产保险责任试点工作的开展范围为全省所涉及的煤矿、危险化学品等高危生产场以及大型公众大型聚集场所等等,都应当及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另外,对于高危企业及大型聚集场所而言,也积极鼓励这些生产单位投保安责险。

在国家印发相关政策与法规的基础上,成都市针对性提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及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成都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率先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金属冶炼与加工等5个高危行业领域强制试点,并随之延伸到建筑行业、交通运输行业、影剧院、互联网上网场所、大型群众聚集场所等,鼓励其余行业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提升城市安全管理的客观需要

在多类生产意外事故中,火灾是发生频率最高且影响力度最大的危害事件,对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均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在大型群众聚集场所,例如商场、餐饮店、娱乐场所等,时常有火灾险情的发生,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在当前社会形势下,城市安全问题、公众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以成都市为例,作为西部发达的城市,成都工商业发达,体育(各类体育赛事)、娱乐(演唱会、歌剧演出等)、会展(车展、大型糖酒会等)、休闲和特殊主题旅游(如游戏动漫音乐嘉年华)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各类大型活动逐年激增,公众聚集等人员密集场所众多,火灾、踩踏、坍塌风险尤为突出,一旦火灾等意外事故发生将在有限区域内造成巨大损失,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严重威胁,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和安全保障缺口。

(三)提升城市安责险试点整体工作水平的的迫切需要

在安责险试点工作推进的基础上,成都龙泉驿区提出了扩大试点范围的意见。其中,龙泉驿结合成都市地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中明确其试点范围,主要针对是公众影响较大的影剧院、携带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场所、学校等大型密集地区的公共电梯以及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制冷企业等。

从安责险制度试点工作大局出发,为稳妥推进一个地区整体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确保整体试点工作推陈出新,取得更多工作成效,政府主管部门需要总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推广经验,巩固试点工作成果,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制定出台相关指导意见,为先行先试的地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指引和参考,鼓励其在指导意见下积极探索实践,进而构建和提升城市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三、火灾公众责任险分析

(一)险种责任

火灾公众责任的保险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主险责任和附加险责任,详细描述如下。

  1. 主险责任: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内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因场所内发生火灾及爆炸造成的第三者人身损害,结合我国律法规定,被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此被提起诉讼/仲裁,应由被保险人当支付的相关法律费用以及保险人事先同意的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1. 附加险责任:在投保人已支付附加险保费的前提下,因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的被保险人工作人员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费率计算

总保险费= [基本保险费+(营业场所规模保险费×营业场所面积调整系数)]×防火设施优惠系数。

(三)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优劣势分析

火灾公众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场所内发生火灾导致的第三者经济赔偿责任。其优势可总结为如下四点:

1.保费较低。例如:成都2008年推行的火灾公众责任险基本保费保持在400元-2000元之间,处于较低的件均保费水平。火灾公众责任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因为火灾事故发生所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缓解场所面临的经营风险,有效提升场所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

2.防火设施建设提升优惠系数。该系数的设置旨在优化经营者理念,提升经营者安全防范的积极性,加强隐患整改,及时消除隐患,进而降低火灾险情的发生频率,做到消防安全有保障;

3.强化保险手段监督。引入保险公司监督手段,通过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有效监督,实现消防安全与保险监督的良性互动。

据悉,成都市公安局于2008年就推广火灾责任保险出台了具体实施细则,其中对开展火灾责任保险工作进行了明确要求,以规范和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推广该险种。但火灾公众责任险推行多年,并没有得到市场的广泛认可,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保障责任范围较安责险相比,十分狭窄、单一;

赔偿标准偏低(每人伤亡赔偿限额仅为20万元,如发生三者人伤事故,保障额度不足以抵御经营者实际面临的赔偿责任)

3.企业保险意识不足、险种舆论宣传欠缺

4.火灾预防管控能力不足

四、安责险相对火灾公众责任险的优势

安责险承保责任完全包含火灾公众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而且目前在公众聚集场所推行安责险具备可行性,除了政策法规的有关要求,风险保障缺失急需保险介入之外,更重要是安责险相对于火灾公众责任险具有不可比拟的显著优势:

(一)安责险保险责任范围广,责任范围界定更加清晰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完全覆盖火灾公众责任险,既可以覆盖场所内的火灾、爆炸导致的工作人员和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也能够保障火灾、爆炸导致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费用、救援费用和调查勘验费等。在此基础上,安责险还可额外附加承保恐怖(暴力)事件活动和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责任范围相对十分单一,主险仅承保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法律诉讼费用和施救费用。

安责险和火灾公众责任险责任具体比较如下:

险种

责任类型

火灾、爆炸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

火灾、爆炸导致的第三者

财产损失

法律诉讼费用

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

+

雇员的工伤补充赔偿责任

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

调查勘验费用

非火灾、爆炸类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及直接财产损失+

其他群死群伤事件

安责险

主险责任

主险责任

主险责任

主险责任

救援费用主险承保

主险责任

主险、附加险责任共同承保

火灾公众责任险

主险责任

不赔偿

主险责任

主险不赔偿,需要单独附加投保

主险责任

不赔偿

不赔偿

通过上表比较结果表明,安责险相对于火灾公众责任险责任范围更加宽泛和全面,安责险较火灾公众责任险额外多承担了企业从业人员人身伤亡及雇员工伤补偿赔付、第三者财产损失、救援费用和调查勘验费用和火灾爆炸之外的事故(包括其他群死群伤事件)导致的三者责任赔偿等七项的责任。

安责险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范围、除外责任的分类描述和责任界定更加清晰,经营主体投保可更加明确的了解自身何种风险能够通过安责险实现风险转移,何种风险需要管控和规避,有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合理行使和履行。

(二)安责险市场影响力日渐增强

从安责险试点工作成效来看,保险机构利用专项事故预防资金广泛开展安责险宣传工作,大力加强安全培训力度,提升企业安全风险辨识能力,加大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优化应急演练等,有效扩大了安责险影响力,强化了公众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全面认知。安责险在社会上尤其是高危行业领域已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和产品吸引力。在此基础上,在公众聚集场所通过广泛宣传引导,安责险的影响力还将进一步扩大,经营主体的保险意识将进一步增强,可以有效弥补以往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欠缺,解决企业保险意识不够和风险预防管控不力的突出问题。

(三)安责险火灾预防管控机制和配套服务更加健全

安责险具备保险保障和事故预防双重功能,但就其功能体现而言,事故预防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点,即在落实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发挥安责险的风险防控作用,进而实现安全管理和保险的良性互动,减少并预防风险事故的发生,这也是高危行业领域落实安责险的最终目的。2019年12月,国家应急管理部门推出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相关文件,针对保险机构提供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提出了规范性的要求,为开展企业事故预防服务提供了制度保障。近些年,北京、山东、广东、湖南、湖北、江西、江苏、浙江、四川、贵州、山西、海南、宁夏、重庆等地区在强化事故预防服务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运营服务体系,具备了组织、人才、制度上的优势。而上诉工作机制、配套服务和优势是当前火灾公众责任险运营机制所不具备的。有安责险事故预防机制的助力,将有效补足以往火灾公众责任险的短板,引入保险机构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促进政府精准监管,有效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城市整体安全形势向好发展。

五、结论

在公众聚集场所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响应国家号召,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文件,提升全市城市安全管理和扩大安责险试点工作成果的客观需求,也是顺应目前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安责险的大趋势。通过在火灾风险较高的公共场所和行业领域引入安责险,不仅可以实现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转嫁,也可以充分借助保险风险管控手段,提升企业经营者的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保障城市安全,推动城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改善,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实现政府监管部门、保险机构、经营单位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多方共赢。

作者简介:罗瑶 1986.9.10 女 四川德阳 汉族 大学本科 西南财经大学 英大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市场营销部 部门主任 英大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研究方向: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