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债权的执行及相关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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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债权的执行及相关问题

王昌涛

景县人民法院 053500

一、执行到期债权程序,可否依职权直接启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45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所以,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启动执行到期债权程序。执行到期债权的前提是: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

执行实务中,应当有执行到期债权申请书存卷。平常案卷评查中,发现已经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但没有当事人申请执行到期债权的申请书存卷,又没有当事人申请执行到期债权的笔录材料记录在卷。这应当属于明显的执行瑕疵。

二、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也称次债务人,在执行案件中的主体地位问题。

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在执行到期债权程序中,在两个不同的执行阶段,有两个角色地位的转换。

第一个阶段,即协助执行阶段,次债务人是协助执行主体。

次债务人与申请执行人,本身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只是由于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才使次债务人与申请执行人建立了联系,次债务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务,是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种行为,次债务人只是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主体,任何有协助执行义务单位或个人都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义务。

基于以上法理,依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做出冻结债权的裁定书中,不应当将次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平常发现,有在冻结债权裁定书中,就将次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情况,这实际上就使次债务人,成为的执行案件的当事人,这样是不对的。冻结到期债权,因为次债务人是协助执行主体,所以应当向次债务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只送达冻结裁定书,而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是不对的。

如果次债务人按通知书履行债务,或者提出异议,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终结。

第二个阶段,即强制执行阶段,次债务人是被强制执行的主体。

如果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次债务人的角色地位即转换为被强制执行的主体。根据《执行规定》第49条规定作出强制执行到期债权的裁定,裁定书中应当将次债务人列为第三人,以使其成为被强制执行的主体。

总之,在协助执行阶段,次债务人是协助执行主体,不能列为第三人,冻结债权应当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到期债权强制执行阶段,次债务人是被执行主体,应当列为第三人。

三、冻结债权行为和通知履行行为的区分

    1、性质不同:冻结债权行为不同于通知履行行为,冻结行为具有保全性,通知履行行为属于处分行为。

2、功能不同:冻结债权行为功能是冻结,即使提异议冻结裁定仍有效,擅自支付仍要负责;

通知履行行为功能在于通知履行,保障异议权,没提异议发生强制执行后果。

四、执行到期债权,必须冻结债权。

1、冻结债权,具有保全性质,防止次债务人滥用异议权,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擅自支付或者转移债权即使次债务人提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强制执行,但次债务人擅自支付要承担追回或者赔偿的责任,被执行人转移债权,也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冻结债权,次债务人提异议后,又向被执行人进行支付,则无法责令追回或赔偿。

2、冻结到期债权,是强制执行到期债权的前置条件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和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效力。所以,未进行到期债权冻结的,不能强制执行到期债权。

基于以上两点,执行到期债权,必须先行冻结债权。

五、被执行人的已决胜诉债权,已进入其他案件执行程序,执行法院能否再次直接执行该到期债权?
    被执行人的已决胜诉债权,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其他法院因其他案件正在积极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某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又将该到期债权列为执行标的,这样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可能导致执行冲突,执行法院应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执行该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协助扣留相应的执行款物。反之,如被执行人不申请执行,或者该执行案件已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执行的,执行法院仍可以执行该到期债权。

六、执行到期债权程序中,次债务人异议的处理。

执行到期债权程序中,次债务人异议,一般分三种:对冻结债权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的异议;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的异议;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又提出的异议。

1、对于第一种情况,次债务人对诉前或者诉讼中冻结债权的裁定不服的,应告知其向作出冻结裁定的审判部门申请复议;次债务人对冻结裁定的实施行为有异议的应当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次债务人未对冻结裁定提出异议的,不影响执行法院向其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依法享有的异议权利。

2、对于第二种情况,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该异议是否构成法律规定的有效异议。

由于异议属到期债权执行中单设的救济程序,不属于《异议复议规定》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范畴,应由执行案件的执行实施法官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并非主张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且非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的,应当不予审查,即不得对到期债权异议部分执行

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3、对于第三种情况,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未获支持的,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次债务人在法院开始强制执行到期债权后仍有异议的,应当得到司法救济。关于救济的方式,从理论上看,应当是由次债务提起异议之诉。鉴于目前我国尚无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法律制度,应适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条第款规定的债务人异议程序(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实体审查。

七、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必须直接送达

关于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送达方式,《执行规定》要求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其目的是希望第三人在接到通知后积极主动履行到期债务,并保障第三人有效行使异议权。

执行实务中,执行到期债权,次债务人大多在外地,为节省司法资源,也为避免因疫情贻误执行时机,可以借助线上事项委托功能,委托当地法院送达,即为直接送达。

另外,有采用邮寄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我个人认为邮寄送达明显不是直接送达方式,在次债务人既未履行又未提异议的时,不能裁定强制执行,故不应该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

关于冻结债权裁定和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是否必须同时送达,执行实务中,有的案件是诉讼保全已经冻结了债权,进入执行程序后,无需也不能重复冻结,只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就可以了;还有的,执行程序中申请人申请执行到期债权,但对债权的具体数额不准确,这时就应当先冻结债权,并对债权情况进行调查,然后根据调查结果,制发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所以,冻结债权和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非必须同时送达。冻结债权裁定书、协助冻结和协助调查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受必须直接送达的限制,可以邮寄送达,也可以线上委托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