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族社会工作中运用民族习惯法的可行性探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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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族社会工作中运用民族习惯法的可行性探究

石芳穗

昆明市社会科学院   云南昆明  650500

摘要:随着社会工作实践的深入,对民族社会工作的理论研究逐渐进入系统化阶段。少数民族习惯法以习俗、观念等方式存在于少数民族群体的日常生活中,时刻影响着少数民族成员的思想和行为模式。本文将综合分析在民族社会工作中运用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可行性和意义的基础上,挖掘民族社区资源与优势以实现其自主发展,最终寻求民族社会工作的本土化发展路径。

关键词:少数民族;民族社会工作;习惯法

一、少数民族习惯法概述

(一)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含义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我国习惯法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少数民族文化精华的体现。虽然在我国并不将少数民族习惯法视为制度化的存在,但少数民族习惯法以习俗、观念等方式存在于少数民族群体的日常生活中,时刻影响着少数民族成员的思想和行为模式。一般来说,习惯法是介于道德规范和法律权威之间的一种行为准则,少数民族习惯法既有其文化内涵,又有民族内化的强制力。我国对习惯法的系统研究自近代才开始,学者梁治平将习惯法定义为:习惯法乃是这样一套地方性规范,它是在乡民长期的生活与劳作过程中逐渐形成,它被用来分配乡民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和解决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主要在一套关系网络中被予以实施[1]

在我国,民族自治的一个重要表现就在于国家认同并授权民族自治地方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精神为前提,有条件地适用民族习惯法[2]。民族习惯法在不同少数民族地区有不同的称谓,比如,侗族称为款约、约法款、会款;佤族称为阿佤里;彝族称民族习惯法为节忽儿、尔比尔吉、介外;苗族称为科令、规条等[3]。可见少数民族地区对民族习惯法的认同和传承。

(二)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功能

1.维系家庭关系

鉴于家庭对文化传承的重要意义,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内容在很多少数民族习惯法中都占有很大篇幅。少数民族地区婚恋自由的习俗由来已久,因此,维护恋爱自由、调解家庭纠纷是民族习惯法的几大重要作用之一。具体到婚龄的的规定、缔结婚姻的程序、夫妻关系、离婚的程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配、家庭中各成员的角色分配、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赡养父母的责任等等家庭从产生到终结的每个具体环节。

2.维护社会安定

    中国自古疆域广阔,民族关系复杂,但千百年来许多传统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少数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内部具有十分突出的社会调控功能。少数民族习惯法在肯定有利于社会安定有序的行为的同时,对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行为会做出不同程度的惩戒和制裁,这是任何一种能被某一特定族群承认的法律都应有的首要的作用,以保障和维护民族成员的权益和整个民族的整体利益。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少数民族习惯法通过详尽的规则指引或限制本民族成员的行为,为本民族成员提供一种道德合理的行为模式,这种积极的作用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纠纷的解决都有正面影响。

3.保证生产实施

苗族《议榔词》写道:“为粮食满仓而议榔,为酒满缸而议榔,在羊子跺庄稼的地方而议榔,议榔庄稼才有收成,议榔寨子才有吃穿。”[4]榔规即苗族对其民族习惯法的称谓,各地苗族的榔规都有对维护和管理生产的条规,比如规定进行生产活动的具体时间和季节等,可以看出榔规对保证生产实施的意义。不仅是苗族的榔规,傣族山地的刀耕火种的休耕制、独龙族的九条生产禁忌、赫哲族习惯法中的集体狩猎、壮族围猎后的猎物分配、纳西族的固定捕鱼区——尼意、藏族采集需经头人同意等都是与保护生产活动相关的内容。

二、在民族社会工作中运用民族习惯法的可行性分析

(一)价值追求一致

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追求社会和谐,社会生活安定有序,提高人民福祉,提高生活质量,这种以人为本的理念与社会工作基本追求目标一致。民族习惯法是民族独特文化的一部分,要尊重少数民族案主,就要尊重其民族习惯法,承认民族习惯法在其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少数民族关系法中有很多对于民主意识的体现,民主和增权作为社会工作的价值追求,也是开展专业社会工作工作所追求的目标。

(二)功能相互补充

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成员之间约定俗成、自觉遵守的,表达的是该民族群体的共同需求和意愿,反映的是民族的伦理观、价值观。少数民族成员对自己本民族的习惯法的认同是民族习惯法对其具有深厚影响的最佳佐证,它符合经济效率目标,能够节约交易费用,有利于实现少数民族群众的社会福利最大化。少数民族习惯法针对的不是单一的个人,而是面向整个少数民族群体。在少数民族习惯法中提出的有关协调人际关系、调解纠纷、凝聚群体、社会控制等方面的功能,是根据族群的整体特质和需求设置的。因此,在功能上,民族社会工作的案主个人针对性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族群整体性可以得到互补。

(三)实施手段结合

民族习惯法有很强的内控力,它解决民族内部矛盾的方式方法是在经验基础上发展而成的,经过长期的社会实践适应,已经符合当地经济关系和现实基础,因此也更切合该民族成员的需求和价值理念,更能容易得到认可、维护和遵守。当然,我们应当有选择地适用习惯法。在一些特殊的民族事务中,可以在民族习惯法中寻求解决的可行路径,但不是所有的事件都将民族习惯法摆在第一位,考虑到习惯法可能存在封建落后、不符合现当代社会发展规律、不符合民族及国家利益的部分内容,我们在借鉴或适用习惯法的过程中,不能盲目选用,应该综合考虑,慎重筛选,在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基础上,将民族习惯法与民族社会工作紧紧结合,寻求适合当地发展的最佳路径,构建和谐发展、综合发展的模式,帮助当地少数民族真正做到“助人自助”。

(四)满足发展需要

国家扶持地方经济发展,着眼的是大局面、大趋势,在民族地区的独特性、民族性等方面的考虑多少会有一定的欠缺的部分,那么民族政策的实施若有不适宜当地的发展的因素,就需要民族社会工作的介入。少数民族习惯法在规定该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思维、行为等方面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模式,存在局限地区经济的发展的可能。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影响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重要因素,虽然在保护森林、农田等发展生态经济的环节十分有益,但它并非每一项条款都适应现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所以这个过程需要民族社会工作的介入,也需要少数民族习惯法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并做出调整。

三、可将民族习惯法与民族社会工作结合的相关实践

少数民族习惯法虽没有了法律强制力,但在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行为准则中仍然有很大的影响力。在民族社会工作中运用少数民族习惯法,就是借助少数民族习惯法有助于少数民族个体或群体发展的功能,与民族社会工作的方法、实务相结合,提高少数民族服务对象乃至整个民族地区的福利水平。可从老年社会工作、家庭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等方面建立适当的介入路径。

(一)民族老年社会工作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严重,老年人社会工作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必然要求与少数民族相结合。土家族有以孝为上、生产生活互助的习惯法;壮族、瑶族等有比较强的家族观念,都遵从父权理念,因此一般家庭中父亲是一家之主,有安排和分配经济、生活资料的权利,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子女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纳西族中可以调解一些家庭内部纠纷、教育下一辈、主持祭祖祭天、主持分家等重大事件的一般都是族中辈分高、年龄大的老人,在习惯法中,家庭里老人的地位最高,受到全家幼辈的尊重,儿女们对父母有赡养的责任。

少数民族的这些习惯法对发展民族老年社会工作十分有益。大多数民族地区的家庭照料功能并没有弱化,经过专业训练的社会工作者可以结合当地习惯法的要求,在家庭赡养老人的基础上,给少数民族老人提供专业化服务,包括老年社区照顾、老年社会保障、老年婚姻与家庭、临终关怀等。

(二)民族家庭社会工作

家庭社会工作是指针对出现家庭关系失衡,家庭功能缺失等问题的家庭所提供的专业化社会工作服务,这样的家庭可能有夫妻失和家庭、亲子关系障碍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等。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也是人们精神和物质生活的重要载体,所以家庭社会工作在民族地区的开展也尤为重要。调解家庭纠纷是少数民族习惯法的重要内容。在处理婚姻家庭问题上,苗族的榔规、款约做出了具体规定。比如,黎平肇洞的《六堂议款条规》规定:“男不要女,罚十二串钱,婚已过门,男弃女嫌,各罚十二串钱。吵嘴、打架,各罚钱五串。”[5]这些规定在法理上使少数民族的恋爱自由,婚姻自主的传统习惯得到了保障,少数民族的家庭关系也得到了稳固和调整。

彝族家族(家支)是按照父系血统纽带组成的内部不通婚的亲属集团,父子关系是家庭关系的主轴,因此在家庭内父子关系十分严格,儿子要绝对服从父亲的权威,每个家庭男女分工非常清晰,家支在生产上换工互助,老弱病残可寄食家族内,而且对个人的行为有些限制。在涉及彝族的家庭社会工作要考虑到这些特殊的习惯法的规定,利用家支的强有力的组织性和凝聚力。

(三)民族矫正社会工作

矫正社会工作是要为罪犯及其家人提供思想教育、心里辅导等以使罪犯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少数民族罪犯或违法人士作为特殊的绝对弱势群体,拥有极少的社会资源,也无法通过公众所认可的方法维持社会生活,鉴于少数民族习惯法对这类人群的指引作用,可以结合少数民族习惯法和专业的矫正社会工作方法,达到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的目标。

黎族有家庭断亲习惯法。当家庭的成员中有人不接受家教,在社会上多次惹事、违反了习惯法、造成严重后果,而当事人又固执不改时,家长要设酒席,请兄弟朋友入座,当着村寨众亲声明父子断亲或兄弟断亲。此后断亲者若在村寨或社会上惹祸,原家庭成员不负责任,一切后果有断亲者自己担当[6]。在家庭意识浓重的中国,断亲无疑是巨大的打击,给一个人带来的精神或物质上的伤害很大,是对反复犯错者的最大惩罚。结合家族断亲习惯法的民族矫正社会工作,不仅起到了惩罚的作用,也对该族群的一般成员产生警示、威慑的作用。

彝族,特别是大小凉山彝族,在戒毒的斗争中形成的“虎日”模式,是少数民族习惯法在矫正社会工作中十分突出的例子,彝族家支习惯法在此间的作用十分重要。彝族家支习惯法十分受彝族人民的敬畏,而习惯法的效力主要依靠家支内部及家支间强大的舆论压力约束成员严格遵守,因此,家支内部戒毒,成功率可以高达64%到87%,是十分罕见的高比率。“虎日”作为家支的禁毒盟誓大会,是彝族同胞对戒毒者关怀、期望和教育等积极力量的传递媒介,通过这样的宗教仪式活动,使戒毒者可以感受到他们得到的是信任和支持,心理上的积极影响是他们戒毒的主要动力。民族矫正社会工作可以借助家支的力量,介入戒毒工作的开展,加深相应地区戒毒政策的开展,引导吸毒者走向正途

[7]

四、民族社会工作本土化的思考

(一) 与中国民族现实、民族文化传统结合的本土价值体系

首先,要保持文化敏感。本文所提到的少数民族习惯法只是少数民族文化差异的一部分,在进行社会工作的过程中,不可能做到消除文化差别,因此,保持“文化敏感”是民族社会工作中首要的价值,只有保持文化敏感,才能接纳少数民族文化,做到对少数民族案主的尊重和理解。

其次,培养少数民族案主的社会参与和自主意识。少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缓慢的客观现实,使少数民族的自主意识、社会资源都成为发展的障碍。民族社会工作的开展应当运用助人自助的价值观念,重视少数民族自主观念的培养,创造社会参与的机会,增强少数民族的自强自立的信心。

最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民族社会工作应当致力于建立一种能保证各民族真正平等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精神,才能保证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安定和谐。民族社会工作可以通过“增权”等活动的开展,帮助少数民族案主对自己的生活或环境有更多的控制力,使其对社会分配更有影响力。

(二) 运用少数民族现有社会资源的多元实务方法

深入民族地区,对民族地区(或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田野工作的加强,了解不同少数民族的需求和作出当地资源的评估,找到适宜的切入点,比如反贫困民族社会工作、矫正民族社会工作等。要结合民族特点和社会需求,保留适应现代发展的习惯法成分,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多自然资源、文化资源丰富,我们应该强调专业民族社会工作能够促进资源、服务与需求的有效对接。结合本土的社会结构和关系网络,强化结构内资源整合、互助合作以及制度化方面的功能,以提升少数民族的主体参与意识、互助和自主发展能力。

(三) 与社会福利资源、政府民族部门的协调合作

民族社会工作应该与政府民族工作一道,作为民族工作中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补充,推动民族政策在民族地区的有效开展,弥补制度化的不足。政府民族工作中的扶贫与地区发展项目需要民族社会工作的参与,以专业的方法和价值理念的实践,来帮助少数民族不断发掘自身潜力,增强他们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同时通过践行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让贫困的少数民族同胞能够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在这个过程中,尤其要注意民族社会工作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结合,要选取少数民族习惯法中适应现代少数民族社区综合发展的先进因素,改变或摒弃落后、封建的乡规条约,以促进当地安定有序发展。

(四) 专业民族社会工作教育的发展

培养专业民族社会工作者,可培养当地优秀人才,建立少数民族自己的专业社会工作队伍。对从事民族社会工作的学生进行定向培养,也可以为少数民族学生创造就业机会,以当地人才培养作为专业民族社会工作队伍的关键。在专业教育的过程中,可以利用小组讨论、情景教学、实地考察等方式来强化学生在异文化情景下的专业能力。此外,在进行专业教育的同时,社会工作者要加强文化自省,通过持续的学习和反省,理解并尊重文化差异,从而在不同的文化环境下理解少数民族成员的需求并为其提供服务。

民族社会工作的本土化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社会实践、学术研究、政策扶持等社会各方力量齐头并进。民族社会工作在开展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与民族传统文化的碰撞,应当合理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在民族社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更要特别关注各民族地区不同的历史现实状况,做到因地制宜。

参考文献:

[1]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

[2] 朱玉苗. 试论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效力[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7):224-228.

[3] 韦启光.也谈苗族鼓社、议榔的起源问题[J].贵州民族研究,1983(02):179-184.

[4] 刘艺工, 高志宏. 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价值分析[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4, 25(5):4.

[5] 王旭辉, 柴玲, 包智明. 中国民族社会工作发展路径:"边界跨越"与"文化敏感"[J]. 民族研究, 2012(4):9.

[6] 王志恺, 郑若晨. 黎族习惯法中的惩罚机制研究[J].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4, 15(1):9.

[7] 庄孔韶, 杨洪林, 富晓星. 小凉山彝族"虎日"民间戒毒行动和人类学的应用实践[J]. 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02):4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