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岛核电特点及用海用岛政策浅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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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岛核电特点及用海用岛政策浅析

王思理

身份证号:612322198812220022

摘要:随着我国核电厂址的不断开发,滨海基岩厂址已基本筛查完毕,加之海岸线资源有限,滨海厂址资源将越来越稀缺。据统计,我国共有小岛6500多个。海岛厂址与滨海厂址相比,有缓解土地及港口压力、对海水养殖的影响及补偿小、取排水条件好、正常和事故条件下核素扩散条件好、外部人为事件的潜在危害小等特点。基于此,本文海岛核电特点及用海用岛政策进行浅析,为未来海岛核电厂址选择提供支持。

关键词:核电厂;用海用岛政策

引言:目前海岛资源的开发尚不充分,开发和利用海岛资源是未来发展的重要战略空间所在,因此,发展海岛核电,解决我国滨海厂址资源稀缺矛盾,并带动相关地区及产业的发展,将会成为未来海洋经济的重要部分。

海岛核电的特点

出于施工、电力送出、造价等因素考虑,海岛核电厂址一般距离大陆较近,海岛核电与滨海核电所遵循的法律、标准是一致的,但就厂址而言,海岛具有其自身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交通条件特殊

海岛四周环海,与陆地隔开一定距离,一般没有与陆地相连接的道路、机场等交通条件,交通需求通过船舶、桥梁、隧道等方式解决,这对进出厂区、场平施工、电力送出、应急撤离等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挑战,但同时也减少了社会人员的人为干扰,利弊共存。

2)取排水条件好

与滨海厂址相比,由于海岛位于海中,水深条件好,海水流速较快,取排水条件较好,取排水方案布置形式多样,选择余地大。但需关注绕岛流、海水流态和风海流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可能决定温排水试验中采用的潮型。

3)社会公众的心理接受度较高

海岛核电厂址离开大陆一定距离,有利于缓解附近居民的心理压力,增加社会可接受性。

4)拓展核电厂址资源

当前,国内已实施的核电厂均为滨海核电,经多年选址开发,厂址资源已基本枯竭,核电发展遇到瓶颈,需要寻找更多厂址。

由于内陆厂址受限制条件多,暂不予以考虑。海岛厂址位于海岛上,可以大大缓解土地、港口等资源的压力,为核电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新的空间。

5)特殊的应急撤离措施

应急撤离相关规范规定,“为实施应急措施,厂址应有不同方向二个对外联系的出入口”,这主要是为规避在烟羽下风向撤离。在现有的滨海、内陆核电上都得到了很好的执行。

考虑到海岛核电的经济性和外部条件的特殊性,如:离岸、深水,拟采用双层桥形式解决撤离问题,双层桥上部作正常交通功能,下部兼顾应急撤离、管线廊道作用,具有一定隐蔽作用,可以有效减弱放射性烟羽的影响,能够满足应急撤离的要求。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海岛核电常驻的都是专业人员,长期经历安全培训和演练,在应急情况下,一部分电厂工作人员要参与到应急行动中,一部分要进入应急指挥中心或应急隐蔽点,一部分进行撤离,撤离的人员数量大幅减少。

6)电力送出措施

由于海岛厂址不与陆地相连,电力送出可考虑架空、海底电缆,随桥电缆、隧道电缆敷设等形式。

7)场地条件多样

海岛往往大小不一、形状各异,施工建设场地可能受到限制。除有关法规要求外,可能面临岛屿面积有限,场地不足的问题,在规划过程中需合理布置各子项,尽量减少围填海。

8)水文、气象条件较好

岛屿厂址海洋性气候特征明显,其水文、气象条件与沿海有所差异,多呈现如下特征:厂址周围的水深条件较好、潮流速度相对较快、风速也较好,有利于正常和事故条件下核素的扩散。同时,由于岛屿厂址位于离岸海域内,其受到暴雨、台风等极端天气的影响也更大,破坏力更强,对工程建设具有一定挑战。

9)环境影响

项目建设期间的围填海及厂平等建设施工对海岛地形、地貌带来一定改变,同时也会对周围海域的流场、冲淤等带来一定影响,规划过程中应合理布置子项降低这些影响。

10)航道影响

海岛周边水深条件往往较好,是天然的航道,也有利于船只躲避台风、大浪等恶劣天气,但工程措施可能与航道产生相互影响,如:跨海桥梁、取排水设施,需通过调整核电布置或航道来解决这个问题。

11)养殖影响小

海岛周围海域水质环境较好,但风、浪条件较差,周围海水养殖一般不多,电厂建设和运行对海水养殖的影响、补偿要远小于滨海核电厂址。

用海用岛政策分析

由于海岛核电建设的先例极少,评审过程中,海岛厂址的特殊性往往被忽略。在法规层面上,在海岛建设核电缺乏针对性。

经过对海岛项目相关政策进行分析,归纳出用海用岛主要政策限制,详见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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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海岛核电主要政策制约因素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限制

法规来源

1

海岛功能区划限制

国家保护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禁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国家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等具有特殊用途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实行特别保护。

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和有居民海岛国防用途区域及其周边的地形、地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10年3月

2

实施总量控制和红线管控

海洋生态红线管控

对触及生态用海红线的用海活动一律予以“一票否决”。

关于规范和加强生态用海审查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海办管字 [2016] 590号2016年9月

围填海控制制度

禁止开发区内不得布置围填海活动,限制开发区内严格限制围填海活动,优化开发区内控制开发强度,严格实施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

关于规范和加强生态用海审查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海办管字 [2016] 590号2016年9月

严格限制填海、围海等改变有居民海岛海岸线的行为,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建设;确需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填海连岛的,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项目论证报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报经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10年3月

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

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 国发【2018】24号

自然岸线管控

严格审查改变自然岸线的用海项目,确保满足所在地区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和要求

关于规范和加强生态用海审查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海办管字 [2016] 590号2016年9月

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的红树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10年3月

3

无居民海岛使用面积控制

工业交通用岛整岛建筑密度≤27%,整岛容积率≤1

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20174

4

项目用海各项控制指标

电力工业建设项目海域利用率≥55%,岸线利用率≥1.2,海洋生态空间面积占比10%-20%,容积率≥0.5等

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国家海洋局 2017年5月

5

围填海工程用海生态建设方案

围填海工程用海生态建设方案应与围填海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应同步设计工程生态建设内容:包括生态化海堤建设、生态化岸滩建设、污水排放与控制和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等。

围填海工程用海生态建设方案编制技术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7年6月

6

特殊审批制度

海岛利用特殊审批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或者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由国务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2010年3月1日

海洋功能修改审批

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区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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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政策分析,海岛核电选址限制条件较多,在选址过程中,优先选用可用面积满足机组建设需求的可优化开发的有居民海岛或适度利用类无居民海岛。若所选海岛因面积不满足机组建设需求确需填海,或者所选海岛为特殊用途有居民海岛或特殊保护类无居民海岛时,需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利用。设计过程中需满足海岛使用面积及用海各项控制指标要求。若需填海,还需编制围填海工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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