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特茅斯学院案对我国独立学院转设发展的启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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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特茅斯学院案对我国独立学院转设发展的启示

吴愁

四川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610000

摘要:达特茅斯学院案作为美国私立和公立之分的里程碑事件,对美国高等教育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从达特茅斯学院案之缘起、过程和影响入手,阐述我国民办高等教育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独立学院的转设发展困境,借鉴达特茅斯学院案对美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影响,结合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背景,寻求独立学院转设发展的启示。

一、达特茅斯学院案的发展历程

达特茅斯学院位于新英格兰地区新罕布什尔州的汉诺威市,始建于1769年,是独立战争前成立的最后一所学院。[1]学院创办之始就获得王室的特许状,主要目的在于培养社会所需要的公职人员和牧师。该学院原本只是不为人知的典型教派私立学院,但因“达特茅斯学院案”成为全美国知晓的高等学校。主要还是因为该案在美国高等教育发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加速了美国私立高等院校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美国高等教育新发展格局的进程和形成。

(一)达特茅斯学院案之缘起

达特茅斯学院案的起因主要是学院权利划分的界限不明晰,内部管理机制存在问题。英国王室为该院颁发的特许状规定:学院董事会乃全校最高权力机构,可以任免校长、教授和学校行政人员,校长负责学校日常行政工作。[2]创办者惠洛克本人担任当时的校长,他倾其所有办理学院,管理学院兢兢业业,受到人们的认可和信任。他的儿子小惠洛克在惠洛克逝世后继任校长,小惠洛克任职校长之前曾在新罕布什尔议会和大陆军中任职,他与政府官员之间的良好关系促进了学院的发展,但是他对学院管理经验不足,做事独断专行,处事风格与董事会格格不入。于是从1804年开始,小惠洛克在董事会中逐渐失去了多数人的支持,逐渐演化为丧失对学院的控制权和管理权。这就引来了校长与董事会之间的矛盾,小惠洛克直接向新罕布什尔州议会发出呼吁以寻求政府援助。

(二)达特茅斯学院案之过程

这件事本该隶属学院内部的矛盾与冲突, 州政府只是作为旁观者的角色。但1816年3月在普卢默出任新罕布什尔州州长后,州政府就参与了进来。小惠洛克的校长职务得以恢复,州政府认为达特茅斯学院是为公共利益服务, 而不是为了董事会的利益,因此为了公共利益要加强州政府对于学院控制。同年6月26日,州议会快速通过了一份提案:解除当前董事会,与此同时将学院重新命名为“达特茅斯大学”,重新提出了政府在教育和学院方面的职责。毫无疑问,这份法案为达特茅斯学院颁布了新章程,学院的最高控制权也将被州政府掌握。州政府站到了学院的对立面,学院内部争斗的矛盾渐渐淡化,矛盾升级转化为学院董事会与州政府之间的冲突。1817年学院董事会提起诉讼,案件被转移至州高等法院,达特茅斯学院案由此开始。同年9月,新罕布什尔州高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新罕布什尔州高等法院认可了州议会对达特茅斯学院管理制度的改革,这就意味着学院董事会的诉讼失败。学院董事会并没有因此放弃,并与1818年初重新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此时丹尼尔·韦伯斯特担任学院的辩护律师,案件被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之时,焦点主要集中在新罕布什尔州政府对于达特茅斯学院管理权的干预是否合法。政府干预高等教育的方式与政府和学院之间的关系模式将迎来一次大洗牌。韦伯斯特认为即使达特茅斯学院具有公共性的功能,但是它在财产所有权和资金管理权上还是属于私人性质,新罕布什尔州的法案剥夺了学院董事会对学院的控制权和管理权,违背了宪法对私人财产保护的原则。最后判决宣布州政府不应该插手学院的管理权,政府不得介入干涉私立大学的内部管理,私立大学拥有充分的自主权。

(三)达特茅斯学院案之影响

“达特茅斯学院案”的判决结果第一从法律上肯定了私人办学的权力承认私立学校的合法性,划清了公私学校之间的界限,赋予了私立学院自主办学的权利[3]私人办学模式得到极大的鼓励与支持,私立学校也由此得到蓬勃发展。第二,学院从过去由教派设立和控制转向学院与社会有了更多的联系,热心于教育的民众参与高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热情高涨,美国高等院校与社会的联系在这一法案判决以后愈发密切。第三,推动美国州立大学的进一步发展。在达特茅斯学院案判决以后,政府想要控制私立大学的梦想破灭,政府为了让高等教育为社会服务不得不根据社会经济的需要创办政府管理的州立大学,政府扶植高等教育对美国的建设事业确实起到了输送人才的作用。第四,在达特茅斯学院案判决之后美国私立高等教育和公立高等教育得以平等竞争发展,促使美国高等教育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为美国高等教育多元化的格局奠定坚实基础。

二、我国独立学院转设发展的困境

独立学院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独立学院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全国独立学院要做好产权过户、举办者资质审核等工作,依法通过教育部的验收,实现独立学院的转设。截至2020年五月,75所本科院校完成了转设,全国仍然还有246所独立学院维持原状。

为进一步推进独立学院的转设,2020年5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全部独立学院制定转设方案。独立学院转设是大势所趋,解决独立学院转设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也是势在必行。

(一)大量资源缺失形成独立学院的转设困境

独立学院主要是政府、投资者、母体高校三者相结合的产物,既没有国家财政预算的投入,也没有相应的政策支持,因此对资源依赖的程度较高。在转设以后,独立学院不能再依靠母体高校的品牌优势、优质师资、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等资源进行办学,投资者也可能会出于对独立学院未来发展和自身盈利等方面的考虑而缩减投资。失去母体高校优质资源和大量资金投入的独立学院在发展过程中无疑会受到严重制约,大量资源的缺失是独立学院转设发展的一大困境。

(二)独立学院的转设发展增加了资金成本

一方面,独立学院办学之初投资方就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但转设过程中不仅要向母体高校缴纳一定数量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分手费”,并且在没有政策资金鼓励支持的情况下还要上交转设的高额税费,就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独立学院完成转设后必然要重新建立新的实验室、实训基地等来维持日常教学,基于教师“经济人”的属性也必须加大资金投入来吸纳和留住优质的师资,从而打造新品牌和提升办学质量。这些巨额的资金投入对于本就囊中羞涩的独立学院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三)独立学院转设后的核心竞争力和社会认可度不足

相较于公立学校,独立学院在办学质量上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独立学院转设之前可以借助母体高校的优势资源办学,转设之后如果继续使用与母体高校趋同的专业结构,那么在与母体高校和其他高校竞争时难免会处于下风。这就要求转设后的独立学院不得不重新整合教育资源,创新课程体系和学校管理模式,凝练自身特色,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独立学院的核心竞争力。独立学院创办之初主要还是为我国高等教育实现大众化服务,但如今我国早已步入高等教育普及化时代,人民群众对于高等教育的要求也不再仅限于有学上,而是追求高质量的高等教育。经过十多年的努力,独立学院还是得到了我国社会上的初步承认,但是在进行转设以后,独立学院命名不得包含原举办学校名称及简称,这很容易让大众产生转设后的独立学院仅是省属或者市属的普通专科学校的误解,这也在无形之中降低了转设后独立学院的影响力和社会认可度。

(四)独立学院在法律框架内的合法性亟待重塑

回顾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历史发展过程,其在办学规模、办学质量和影响力等方面有了显著的变化。独立学院作为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的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实现高等教育普及化作出了巨大贡献。毫无疑问,独立学院有存在的历史合理性和必要性,然而其在长期以来发展中的合法性都不够完善,特别是在新时期民办高等教育分类改革的大背景下,独立学院在办学发展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权威的政策、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对独立学院摆脱多重困境尤为重要。《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虽然对独立学院的办学进行了规范,但仅仅是部门规章,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一旦涉及到实质性问题,往往无法产生约束性作用。[4]因此要想解决独立学院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多元矛盾交织问题、积极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发展,其在法律框架内的合法性不得不加以重塑。

三、达特茅斯学院案对我国独立学院转设发展的启示

(一)寻求政策支持,搭建合作交流平台

近几年我国陆续出台新的政策,鼓励独立学院进行转设,这无疑不是一个政策支持的鲜明信号。独立学院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借助法律框架内的合法性来进行转设。然而,仅仅是依靠政府的“口头”支持是远远不够的,独立学院转设后面临的资金问题、土地、产权划分问题等仍然是制约独立学院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独立学院要积极寻求政府的政策支持,借助地方政府行政部门的作用,统筹推进独立学院的转设发展。大量的实践表明,发展较好的转设后的独立学院无疑不是在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进行的。在政策的财政资助、土地资助等的大力支持下,才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家投身独立学院的建设,这也在无形之中提升了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独立学院在转设后缺失了大量的人力、有形和无形的物力资源,对于学院的运行起到了不可避免的阻碍作用。独立学院不得不谋求新的资源来进行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与地方学校、政府和企业等积极搭建合作交流平台必不可少。借助平台一方面能利用外部的资源支撑独立学院转设后的发展,弥补部分资源缺失的损失,从而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另一方面也能创新独立学院自身的人才培养模式和强化办学特色,促进独立学院管理制度和运行体制的完善。

(二)立足区域发展,增强公众认可度

随着新时期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对人才需求结构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应用型人才成为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紧缺型人才。独立学院作为应用型人才培养主要阵地,理所应当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明确自身定位,立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独立学院支撑产业发展、支撑城市发展,将学校的价值扩展、放大,在体现自身价值,得到公众认可度以后,独立学院才会得到更多的回报和反馈。不同的区域有不同的经济发展需求、社会背景和历史文化,因此独立学院的发展要因地制宜,依据当地经济发展需求和大众对于教育的要求,打造品牌专业,凝练精品课程和优势专业,创新课程设置标准和人才培养评定标准。将产业和教育相互融合渗透,坚持并深化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立足产业、企业、地方政府和学校的共同需求办学,培养打造多元化人才,以便响应国家、区域和人民对于高等教育的特殊需求。

(三)提升办学质量,适应市场需求变化

独立学院作为提供教育服务、增加大众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一种组织,其在办学质量上相较于公立学校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独立学院要想提升办学质量首先要加大经费投入,吸引优质教师来校从教,构建不同行业领域、不同技术特长、不同学术背景的多元化师资队伍,借助优质教师打造学校良好品牌。此外,坚持人才强校,创设良好的教学环境,提升教师归属感和认同感,留住现有人才,培养未来人才。其次,独立学院要基于市场发展需求,专业课程设置弹性化。在失去母体高校这一关键性资源以后,独立学院不得不寻找可替代性资源,而市场就是可替代性资源,面向市场需求打造专业对口应用型人才,推动教育发展和相关产业优化升级,无疑可以提高独立学院的核心竞争力和社会认可度。最后,在进行转设之后,独立学院有了更大的办学自由度,也将处于一种新的管理模式之下。因此,独立学院要积极探索新型治理方式,立足学院实际建立健全确实有效的管理机制,提升学院办学品质,促进独立学院更加持续、健康的发展。

(四)平衡各方利益,确保独立学院稳步发展

达特茅斯学院案起因于校长与董事会的矛盾,究其本质还是利益不协调,之后矛盾不断加剧。独立学院作为一种对资源依赖性较高的组织,存在着不同的利益群体,不同利益方之间的相互博弈是独立学院存在的现实问题。如果利益方之间不能够达成一致,那么独立学院就无法顺利完成转设,更别说促进转设后的发展。因此,独立学院要制造利益均衡点,协调好投资方与母体学校、投资方与政府、独立学院与投资方、独立学院与母体学校等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独立学院进行转设后的平稳发展。[5]拓宽利益诉求渠道,加强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吸取各利益主体对于独立学院转设发展的建议,平衡利益冲突而达到动态平衡,推动学院相关政策的推行和实施。坚持和完善独立学院运行发展监督体系,打造多元化监管新模式,增强各利益方对于决策执行和实施的明晰度,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独立学院稳步发展。

四、结语

达特茅斯学院案虽然是美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法案,但它同样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独立学院过去为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作出了巨大奉献,但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时代背景下,独立学院也必须清醒认识到,既要置身于新发展格局,又要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积极探索独立学院转设后发展之路。不仅要发挥为新时期社会建设输送实用性人才的功能,更要强化创新科学文化知识的功能,为我国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强国贡献更多的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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