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县支行反洗钱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以景泰县为例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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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县支行反洗钱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以景泰县为例

董强军

中国人民银行景泰县支行

编者按:随着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人民银行县支行作为央行在基层的派出机构,肩负着国家反洗钱监管政策在基层金融机构的落地生根,也是国家反洗钱工作取得实效的基础。景泰县支行调查发现,当前县域反洗钱监管工作存在人员能力不强、反洗钱监管措施运用不力、跨部门协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严重弱化了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现将有关情况报上,供参阅。

一、反洗钱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人行景泰县支行反洗钱管理部门在国库会计股反洗钱从业人员1名且为兼职共有8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法人机构2家,非法人机构623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小额贷款公司4家,融资性担保公司2家,典当行1 家,保险机构16家,各家金融机构设置反洗钱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各1名,且均为兼职。

近年来,反洗钱监管原则由规则为本转向风险为本,人行景泰县支行加大了对辖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管,通过现场走访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每年对辖区28家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对存在问题的金融机构及时发送非现场监管意见书,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同时利用5.1512.4等节点,联合辖内各金融机构共同开展以打击经济犯罪、远离洗钱风险等为内容的宣传,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对反洗钱工作的认知度。今年,由于疫情防控要求,已开展线上宣传2次,受到了公众一致好评。

二、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反洗钱队伍配备不到位一是人民银行县支行反洗钱工作设在国库会计股,全股因人员紧缺,所有人员存在一人多岗的现象。日常大量会计核算工作和压力使得反洗钱从业人员履职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对反洗钱业务学习无法做到深入、精细开展。二是反洗钱工作涉及投资、保险、证券、税务、统计分析等多方面的金融知识,从业人员需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金融知识素养。目前,县支行与反洗钱岗位相适应的专业人才匮乏,难以有效开展反洗钱甄别工作。

(二)监管作用发挥不到位。目前,县支行反洗钱监管方式主要是现场走访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两种,从监管手段看,我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反洗钱行政处罚权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行使,县支行在反洗钱监管上没有赋予法定的行政处罚权,客观上导致了县支行开展反洗钱监管对金融机构缺少震慑力。

一是现场走访检查流于形式。县支行由于人员紧缺和专业知识匮乏,很难做到每年对辖区所有金融机构进行一次现场走访检查,且检查内容主要针对反洗钱组织领导、内控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等情况,未建立检查、监测、考评等各项监管资源的联动机制,无法做到根据重点可疑交易和相关案件暴露的问题,倒查所涉机构的履职情况,扩大检查溢出效应。调查显示,近两年来县支行共对4家金融机构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占比不到15%,查出问题主要集中在客户身份资料保存不完整、业务培训不足、宣传不到位、工作资料报备不及时等合规性问题。

二是非现场监管成效甚微。非现场监管集中在重大事项报告、年度工作报告上报、年度考核评估三个方面,监督检查未能全面、深入有效开展,很难发现实质性问题,监管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调查显示,景泰县支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每年面向全县金融机构展开,但监管中难以发现实质性问题,另对书面质询、约见谈话、监管走访、风险评估等监管手段的运用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进一步削弱了监管成效

(三)监管技术不到位。目前,大额可疑交易由系统自动对交易信息进行统计、搜集、识别,实现初步筛选,但对于最终的信息确认还需要县支行反洗钱从业人员对筛选出的信息进一步分析,再将可疑交易汇总上报。随着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多样化发展和广泛应用,交易的资金流量不断加大,频率不断仅仅依靠人工对交易信息甄别处理、综合分析,没有一定的技术支撑是难以实现的

(四)跨部门协作机制不到位。反洗钱工作涉及经济、金融、财政、税务、司法、安全等多个领域,因而要开展反洗钱工作,需要人民银行和各级政府部门的通力协作。目前,人民银行县支行还未与当地政府部门建立有效的反洗钱跨部门合作机制。调查显示,景泰县支行没有建立区域反洗钱横向合作制度,在与地方政府部门的工作开展上大多依靠个人关系

、提升县支行反洗钱监管工作的建议

(一)弥补人员不足、业务不精的工作短板。一是建议人民银行总行加大对县支行在人员招聘数量上的倾斜力度,让县支行吸收更多年轻的、优秀的工作人才不断优化县支行反洗钱从业人员的学历层次和知识结构。二是建议上级行加大对县支行反洗钱工作的业务培训,增强基层行反洗钱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金融知识储备。三是建议上级行在开展反洗钱监管工作中,适度增加县支行反洗钱从业人员,通过实践培训和言传身教,切实提高基层行日常反洗钱监管工作中各项监管手段的熟练运用。

(二)赋予县支行行政处罚裁量权。

建议从立法层面赋予人民银行县支行一定程度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强化县支行依法履职效能。一是建议赋予县支行《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建议纪律处分的权利。二是建议依据《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赋予县支行对金融机构在经济处罚上一定额度的自由裁量权,增强县人行开展反洗钱监管工作对县域金融机构的震慑力。

(三)创新技术手段,提升监管效率。目前,洗钱业务主要依赖于银行的支付结算工具,达到账户间资金交易和转移的目的。建议上级行针对当前多样化的支付结算工具,进一步完善可疑交易系统的监测功能,严把反洗钱第一道防线,强化银行账户的开户、使用等实时监测功能,增加对账户资金流动性的联查、追踪等分析功能,切实提高反洗钱监测能力,提升监管效率。

(四)建立反洗钱跨部门合作机制。在人民银行总行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内,积极推动县支行与地方政府部门的通力合作,着力构建县域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一是建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加强各成员单位间的反洗钱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建设。二是建立政府部门之间反洗钱工作信息通报与政策协调机制,有效形成在政策协调、司法执法、金融监管、涉毒反洗钱等领域的协作格局。

)加强反洗钱工作宣培力度。一是要广泛利用地方政府部门、县域各金融机构的宣传优势和资源,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以及有关单位的网站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有针对性地面向全社会各个层面开展宣传。二是因地制宜开办培训班,县支行要有计划地拿出培训方案,针对受众不同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训,尤其要加强金融机构管理层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其对反洗钱政策和义务履行的理解认识,推动县域阶层反洗钱工作有序、扎实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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