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征地公平补偿问题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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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征地公平补偿问题探讨

 罗成勇,胡志强

湖南新发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湖南省怀化市   418000

摘要:作为一项整体性、历时性的农村征地拆迁,既是社会转型和社会变迁的必然产物,也是引致社会问题与社会风险的重要源头。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土地作为核心要素,其利用方式变化与经济结构调整紧密相关。面对经济新常态,为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国家陆续出台了新的征地补偿政策。要求推行征地补偿新标准,确保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在维护民众合法权益的同时,优化资源要素投入结构。基于此,本文主要对我国农村征地公平补偿问题进行探讨,详情如下。

关键词:农村;征地;公平补偿

引言

用地需求不断增加,征地逐步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关键性生产要素。1986年,面向农村集体土地,我国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出台了提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征地补偿费的标准,切实维护农民利益。随着土地一级市场被地方政府垄断,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在引发土地浪费问题的同时,造成被征收土地出让价格与征地补偿差距过大,导致征地矛盾日渐凸显。因此,国家在1998年出台政策,由省级以上政府收回征地审批权,将征地补偿标准提升至前3年平均产值30倍。但在城乡二元体制背景下,征地依然会造成农民缺乏保障等问题。为此,国家在2004年出台征地补偿费可以超出年产值30倍的政策,并于2010年开展试点工作,探究平衡集体土地征收和流转价差的路径。2019年,国家再次修订《土地管理法》,将征地补偿标准变更为区片综合地价法,在考虑土地产值、用途、人均耕地数量、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保障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土地总体规划,完成多个区片划分,统一进行地价计算。在此之前,各地积极开展了实践探索工作,制定了各自的征地补偿标准。2020年正式推行新政策,由国家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和督促各地进行征地补偿标准测算,完成全国区片综合地价数据库建设,实现规范征地工作的目标。但在实践中,部分地区依然根据被征收土地原用途衡量土地价值,未能给予被征地农民足够的土地增值补偿,阻碍了宏观政策落实。

1征用地权益问题

在进行新农村建设当中,需要对于当前村庄的土地进行征用以便于集中管理,以此来实现土地管理的简约化以并实现农民增收。在进行农村土地征收当中,存在农村土地征收农民权益保障不完善的问题,需要对一些质量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了解出现的具体问题以及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土地征收包含以下几个要素,首先土地征收是以公共利益作为征收目的,并由国家实施征收行为,在进行征收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以及相应的权限,并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在我国,实行二元土地所有制,因此我国的土地分别属于国家以及集体。进行土地的征收,实际上就是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征收。综上,可以将土地征收的概念定义为:国家以最大化公共利益为目的,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程序以及权限,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回收为国家所有,并在征收过程中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或者集体一定的经济补偿并进行合理的安置的法律行为。

2我国农村征地公平补偿措施

2.1完善相关补偿评估制度

针对土地征收相关补偿制度的建设当中,首先应该制定出合理的补偿标准。在进行补偿标准制定当中,应该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和公平原则。可以使用公平市场价原则来实现公平补偿,将被征收的土地作为交易产品放入交易市场当中,由征收关系双方在进行公平竞价之后得出当前土地的补偿价值,并将此价值作为土地承受实际补偿价值。使用该方式能够保证在进行土地征收过程当中,征收双方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实现对于农民土地征收补偿权益的保护。

2.2进一步明确补偿范围

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法进行征地补偿,可以根据各地制定的区片价和年产值确立补偿标准,解决“同地不同价”的问题,同时还应进一步明确补偿范围,最大限度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讲,就是在事前进行征地风险评估,结合评估结果确定征收行为给被征收者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损失,通过构建民主协商制度调整、优化征收范围,通过减少农户利益诉求解决征地矛盾。在实践工作中,由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联合开展调查、现场勘测等工作,做好征地、青苗和附属物等信息收集、清点工作,委托中立公正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公证,并完成直接和间接的损失评估。从保障绝大多数成员角度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与2/3农户签订确认意见后,可判定征地获得农民广泛认可,需按照协议执行补偿标准。赋予被征地人参与权、引入第三方评估,能够适度扩大补偿范围,保护农民的权益,同时确保征地工作顺利开展。

2.3提升被征地农民组织化程度

亨廷顿认为:“组织是通往政治权力之路,也是政治稳定的基础,同时也是政治自由的前提。”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并提升农民群体在与其他利益群体博弈中的地位,是更好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土地权益的基本路径。从农村社会的现状来看,农民在参与村民自治上并不是积极的,在涉及切身利益的征地问题上因认知、能力以及效能感等因素的影响,集体行动的力量和动机缺失甚至陷入“囚徒困境”。因此保证农民有效政治参与的前提是被他们能组织起来参与到征地过程的各个阶段,在既有的制度条件下组织起来通过有组织的形式进行政治参与。

2.4增扩补偿利益分享机制,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制度

土地的征收和开发导致地价倍增,需要优先保障失地农民的征地损失和利益分享,允许农民获得土地增值收益,确认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利,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来制定科学并且足额的征地赔偿标准;探索失地农民和政府分享的土地出让收益机制的建立,按照地方政府“公私兼顾”的补偿理念,使被征地农民能够直接享有农业用地转向非农业用地而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按照经营性商住项目与福利性医疗、机关团体、教育等项目分类,合理的确定各项目不同的分享比例。因而建议在我国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中,明确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原则为分享增值收益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按照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体现城市带领农村共同发展的政策要求。提出增值收益分享原则的目的不仅仅是强调被征地农民由于征地这一行政行为所得到的补偿标准不能低于自身原本的生活水准,而且应给予明显高出现在征收补偿标准的金额,让土地体现出自身的市场价值,让被征地农民能够充分享受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这也是对于政府最被广为诟病的“先征地,再卖地,然后赚中间差价”的回应。

结语

面对城镇化用地的需求快速增长和国有土地存量有限的现实条件,对农村进行国有土地征收成为了增加土地供应的最主要手段,笔者对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尝试性的提出相应问题的解决机制。只有科学精细、与时俱进的土地征收制度才能为我国城市化进程添砖加瓦,为社会的稳定和谐提供制度支撑,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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