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专用铁路运营安全管理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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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专用铁路运营安全管理研究

查冬冬

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一分公司

摘要随着铁路行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公铁合一”政策的不断推进,专用铁路货运量不断上升,但面临的困难也日益突出。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强特种铁路的运营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国家法律法规建设和铁路专用线运营现状出发,分析了政府、社会机构、综合运输企业、产权单位在铁路专用线运营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对影响铁路专用线运营安全管理的因素进行梳理和总结,运用层次分析法构建影响因素评价体系,在此基础上重构铁路专用线运营安全管理体系,并提出保障铁路专用线运营安全管理的建议措施。研究成果可为加强特种铁路运营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关键词:专用铁路;运营安全;体系重构;影响因素;层次分析法

引言: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投资经营,为企业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拥有机车车辆等铁路移动设备和车站、仓库等铁路固定设备,在铁路货物运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政企分开改革和国家交通运输结构调整规划的实施。特种铁路传统的管理体制、安全观念和运营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研究新形势下铁路专用线的运营安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一、运营安全管理现状分析

1.1政府管理部门和专用铁路运营安全管理

1.1.1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提出了政府行政部门在实施安全管理中的责任。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第三条是铁路行业的基本法,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专用铁路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第三十四条规定,专用铁路的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国家铁路发展规划,并经铁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过程中设置平交道口和人行道,必须由专用铁路产权单位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共同决定。《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政企分开改革后颁布的行业性法规。第三条规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专用运输的协调;第12条规定,在专用铁路建设期间,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连接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参加方案审批和竣工验收。

1.1.2现状分析

地方政府法律法规不完善。为了加强专用铁路的建设和管理,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促进经济发展,一些地方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依法加强专用铁路的安全管理。例如,湖南省于2008年颁布了《湖南省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

(1)《办法》规定了加强铁路专用线管理的具体细节,对规范铁路专用线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大多数省(自治区)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2) 地方政府管理体制不完善。《铁路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参与专用铁路的日常管理,《办法》还明确要求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加强本地区铁路专用运输的协调。目前,只有少数地方人民政府对专用铁路主管部门及其管理职责进行了部分界定。例如,河北省专门成立了河北省地方铁路运输局来管理相关工作,但大多数省(自治区)尚未明确管理部门。

(3)铁路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铁路法》中要求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专用铁路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但在铁路政企分开改革后,《条例》将国家铁路局明确为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对专用铁路的安全管理参照《条例》的条款执行,缺乏对专用铁路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等具体事项的明确规定,可实施性不强。虽然《办法》规定较为详细,但铁路经过政企分开以及“部-路局-分局-站段”向“部-路局-站段”向“总公司-集团公司-站段”的多次改革,《办法》已明显滞后于铁路的改革发展。

二、运营安全管理体系的重构

专用铁路是国家铁路运输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不仅推动了整个路网的发展,同时也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加大专用铁路运营安全管理,可实现国家、铁路、企业、人民群众的互利互赢。专用铁路运营安全管理包括政府社会机构、接轨运输企业和产权单位等3个层次的监督与管理,各层次均涉及很多利益相关主体,这些主体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在这种互为监督、管理的关系下,亟需重构出一个相互制衡的、相互合作的立体运营安全管理体系。

2.1政府社会机构管理职责及建议措施

2.1.1管理职责

(1)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应制定、完善专用铁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并应积极主动组织地方应急、质监、环保等部门对专用铁路的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其在安全管理等各方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专用铁路运营安全稳定,同时可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专用铁路的运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

(2)铁路监管部门。铁路监管部门应制定、完善专用铁路行业管理的法规,使专用铁路在专业管理等方面逐步完善规范,并加强对专用铁路的监管,协调接轨铁路运输企业加强对专用铁路的业务指导,同时可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专用铁路的运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

(3)社会机构。加强铁路行业安全评价能力建设,提高安全评价水平,接受各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对专用铁路运营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

(4)社会媒体。对于专用铁路运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铁路行业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或者利用新闻媒体进行揭露。

2.2接轨铁路运输企业管理职责及建议措施

1管理职责接轨铁路运输企业应完善专用铁路过轨运输协议管理,加强对专用铁路过轨设备等技术条件的审核、管理,对于专用铁路运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铁路行业监管部门进行汇报。

2建议措施

(1)接轨管理方面。一是规范运输安全协议的签订,充分利用运输安全协议的载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接事项、责任划分、安全事项、安全风险分担等重要内容;二是加强轨道交通专项运输管理,加强对从轨道交通到铁路网运行的机车车辆的状态检查,确保轨道交通不会对全国铁路干线运输安全构成威胁。

(2) 专业指导。一是铁路运输企业要协调各部门,加强对专用铁路运营过程的业务指导;二是铁路运输企业要积极加强与专用铁路的联系和协调,以设备月联检的形式,对专用铁路运输生产固定设备、移动设备、生产组织方式、操作人员技能培训等进行监督检查。

结束语:

从法律法规顶层设计、运营现状入手,分析了政府社会机构、接轨运输企业、产权单位在专用铁路运营安全管理中的职责,梳理归纳了影响专用铁路运营安全管理的因素,并利用AHP分别计算出了权重。重构了一个相互制衡的、全过程的、立体的铁路行业监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社会媒体、接轨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产权单位共同参与的专用铁路运营安全管理体系,并分别提出了保障专用铁路运营安全管理的建议性措施。建议从目前法律法规入手,深层次探讨铁路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情况,并进一步提出专用铁路运营安全管理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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