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与排污许可有效衔接的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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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与排污许可有效衔接的探讨

王泓翔

江苏智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省连云港市  222000

摘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两项重要法律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侧重于对污染源的源头预防和控制,是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基本前提。排污许可侧重于对污染源的事中和事后监管,是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重要依据。当前,环境管理多是通过“行业”进行分类管理。不管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的判定,还是排污许可管理类型的判定,都是以“行业”分类为纵线,以“产污工艺”为副线,通过纵横交错的方式实现全方位监管。所不同的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以“建设项目”的行业类型与产污工艺为划分依据,而排污许可的分类管理以“排污单位”的行业类型与产污工艺为划分依据。

关键词:环评;排污许可;有效衔接

1导言

自工业革命发展以来,我国在自然改造与经济发展方面已取得明显的成效。但是,对自然资源的过量开发利用也会引发严重的环境污染,生态环境也会遭到破坏。因此,相关人员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其中,通过实现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的衔接,不仅可以有效提高对环境的保护效果,还能为后续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法律规定不完善

我国很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这两种制度,但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定它们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衔接。这两种制度在具体实施时缺乏相互之间的有效衔接和配合,好像是完全独立存在的制度。《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环评文件、批复文件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作为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体现了排污许可与环评制度的衔接融合,但后期监管方面如何衔接,比如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是否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依据,均没有明确规定。

2.2技术规范不统一

在对污染源数据进行核算的过程中,环评与排污许可存在较大的差异。其中,排污许可的计算方式较多,其数据来源也相对多元。有的根据当前的污染排放实际情况进行计算,有的则利用监测数据进行计算。这虽然能够提高计算效率,但缺乏系统性,对排污量的计算过于随意。而环评则利用物料平衡法与类比法等,对污染源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两者核算方式不同,使得最后的计算结果也会产生较大的差异,缺乏整体性,不利于污染源管理工作的实施,相应的管理有效性也会受到影响。

2.3制度衔接的监督机制不完善

第一,存在多方主体监督的情况。多方监管导致监管职能的重复,或者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这样会对实现两种制度的统一产生阻碍,且不利于提高监管的效率;第二,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监管的标准不统一,环境影响评价既要考虑环境质量,还要涉及特定的环境目标,而排污许可的管理要求仅为“达标排放”,比环评的要求宽松。环境监察与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时,没有统一的监管标准,或是只将排污标准当作参考的依据,从而导致环评的管理要求往往不能在事中事后的监管过程中进行落实,可能产生监管漏洞以及严重的经济损失;第三,缺少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单位的监督机制。环评技术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评文件,其对项目发挥的环境影响评估作用贯穿于建设单位环评和后续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全过程。由于对环评机构进行监管的机制缺乏,实践中建设单位与环评机构串通编制虚假环评文件的情况时常发生。环评文件的不真实,使得排污许可证申请过程中很多环境保护的要求无法落实。

3环评与排污许可有效衔接的途径

3.1以环境影响程度作为分类管理依据

当前,《环评名录》和《排污许可名录》以“行业”和“工艺”作为“环境影响”程度的判断依据,已经无法满足精准治污的要求。借鉴国内外安全管理的经验,重点针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加强安全监管。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判定基于化学品在现场的最大存放量,而不是行业分类。目前,我国针对运营期重点排污单位的管理思路可以前移,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便可确定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进而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型。以“环境影响程度”对排污单位进行划分,也符合当前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重点管理的原则,可有效避免监管过程的“一刀切”行为,满足精准治污的要求。

3.2加大环评和排污许可的监管力度

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紧密衔接后,还需加强后续监管。生态环境部近期印发的《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计划未来三年持续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复核抽查,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文件的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通过严厉打击环评违法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起排污单位高度重视,不断增强环评制度以及排污许可制的威慑力。同时,结合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现场核查等方式,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等进行核查,建议相关部门能够投入更多的财力、物力以及财力,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监管措施,持续推进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紧密衔接,从而更好地实现对排污单位的监管。

3.3制定规范的技术标准

在实施制度衔接的过程中,政府部门需要坚持绿色管理的理念,从技术手段出发落实绿色创新的要求。具体而言,政府部门首先需要对现行的技术标准加以规范,将绿色概念融入环评技术中,以降低生产活动引发的环境问题。同时,政府部门还需结合实际需要制定环评工作导则,以保障相关技术的规范发展,为后续制度衔接工作的进行奠定基础。其次,政府部门需在此基础上对管理名录进行完善,统一污染物的类型,并对环境影响的计算方法加以明确,从而使制度实施过程中能够有效减少冗余内容的产生。更重要的是,政府部门还需将上述内容编制成册,再将其与环评制度及排污许可制度进行同时执行。由此,制度衔接工作得到有序进行,还能为环境管理工作的标准进行提供保障。

3.4制定统一的“环境许可法”

首先,就环境保护的价值而言,取消环评审批,排污许可承接了环评原有的项目准入功能。此外,排污许可还具有对排污单位的行为控制功能。排污单位获得排污许可证以后,可以从事排污行为,与此同时,排污单位应当履行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义务,比如排污量不能超出规定、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要求等。其次,对行政机关而言,取消环评审批以后,事前审查事项减少,可以降低行政机关的执行成本。环保部门的执法重点从事前的审批转向事后的监管,有利于使排污许可落到实处。对行政相对人而言,项目单位需要提交两次申请,经过两次审查,取消环评审批可以减少提交材料付出的成本。最后,取消环评审批,契合我国环评制度改革的要求。环评改革的思路,就是要对建设单位保护环境的主体责任予以强化,弱化事前的行政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但是,取消环评审批,并不是要取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可能会对生态产生影响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仍发挥着独特的预防功能。

结束语

总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都是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重要的管理制度,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发展,这两项制度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因此,以环境影响程度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的分类管理,以排污单位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的对象,既是精准治污的体现,也是有效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现实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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