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叉车载荷曲线标注内容适用性的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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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叉车载荷曲线标注内容适用性的分析

赵 杰

(江苏省特检院昆山分院 215300)

摘要:叉车的载荷曲线表明了车辆的实际承载能力的变化范围,是车辆作业人员安全堆垛操作的重要依据,同时它也是确保叉车使用安全使用、保障其性能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文章通过列举不同种类的叉车载荷曲线的实际标注列剖析部分叉车载荷曲线标识,并从制造单位、检验等方面展开分析,重点在于载荷曲线标注的适用性问题,真正使载荷曲线标志在叉车日常使用过程中起到安全指引作用。

关键词:叉车载荷曲线标注

首先引入叉车载荷曲线的概念。载荷曲线标志(又称载荷曲线图)表示叉车实际起重量(又称实际承载能力)随载荷中心距和起升高度的不同而变化的曲线。对于叉车作业人员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堆垛操作的指令性标志。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的分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中包含的六个品种的叉车(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按照制造标准,都明确要求“在驾驶员醒目处,固定‘载荷曲线’标牌” [1];“f)任一起升高度处的实际起重量和载荷中心距”[2]。笔者多年的叉车的检验中发现叉车标注的载荷曲线图的内容和准确性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存在部分偏差,在下文中通过列举实例对存在的差错进行分析和探讨。

  1. 载荷曲线标注的标准要求:

叉车在日常作业过程中需要确保车辆无论在堆垛作业还是带载行驶过程中的稳定性,防止倾翻风险,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其中清晰的载荷曲线能够给予作业人员正确的操作指引,保障车辆作业的纵向稳定性。具体标准规定和要求:

1)GB 10827.1-2014《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1部分:自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驾驶车辆、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以下简称GB 10827.1)第 6.3.1.1条规定,车辆应有清晰和永久性的标志,标志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e) 车辆在标准载荷中心距处,最大起升高度时的实际起重量。如果安装了辅助起升装置,最大起升高度时的实际起重量要根据辅助起升装置完全起升时的情况来确定;

f) 任一高度处的实际起重量和载荷中心 (适用时);

6.3.1.2条规定,可拆卸式属具应有清晰和永久的标志,标志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h)标准载荷中心距(适用时);

i)失载中心距;

j) “车辆的起重能力应与属具相匹配”的说明;

6.3.4 如果6.3.1~6.3.3的标志是有文字说明的,文字说明应使用中文。

2)GB 10827.5-2013《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5部分:步行式车辆》(以下简称GB 10827.5)第 7.3.1.1条规定,车辆应有清晰和永久性的标志,标志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f) 在标准载荷中心距处最大起升高度时的实际起重量;

g) 任一高度处的实际起重量和载荷中心距 (适用时);

h)安装了可拆卸属具后的载荷曲线图(起升高度和在和中心距),操作者在正常的操作位置应能方便地看到;

7.3.1.2条规定,可拆卸式属具应有清晰和永久的标志,标志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h)载荷中心距(适用时);

i)失载中心距;

j) “车辆的起重能力应与属具相匹配”的说明;

7.3.4 如果7.3.1~7.3.3的标志是有文字说明的,文字说明应使用中文。

可见,无论是自行式还是步行式的叉车都明确了载荷曲线的内容和标注要求,并覆盖制造单位确定的适配货叉长度内标准载荷中心距外其他载荷中心距处最大起升高度的实际承载能力。

目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叉车,其货叉也可以通过侧移器、旋转器等可拆卸式属具间接安装于货叉架的形式,则属具上的标牌应当符合 6.3.1.2(自行式)和7.3.1.2(步行式)条款的要求。同时为了避免文字差异产生的理解误差,载荷曲线信息的文字说明应采用中文形式。

  1. 载荷曲线标注存在的问题:

曲线标志信息不全

  1. 某品牌的CPCD型内燃平衡重式叉车,额定起重量为3500KG,载荷中心距为500mm,最大起升高度为3000mm,但其载荷曲线图(见图1)中只标注出以上信息,实际载荷的变化只给出3个具体数值,未做标段性的变量指示,不符合GB 10827.1第 6.3.1.1条f)款[3]的要求,实际作业的可操作性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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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品牌的载荷曲线图

2)某CDD型托盘堆垛车,产品铭牌及载荷曲线图(见图2)均未标注载荷中心距,不能满足“起升高度”、“实际起重量”等要素的要求。

图片 13

2-载荷曲线图信息不全

载荷曲线标牌信息不适用

某品牌的叉车的工作属具(货叉)的实际测量长度为1670mm,但载荷曲线标注出的属具(货叉)最大长度为1500mm,对于在此区间范围内长度货叉的实际带载能力可以依照曲线图做出查询和对照,但对于超过部门的实际带载能力无法查询和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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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实际货叉长度 图4-载荷曲线图

载荷曲线标志釆用英文形式

某些品牌的进口的叉车,载荷曲线图的文字说明采用了英文的形式,未能翻译成中文,易产生误解和误读,同时也不符合GB 10827.1第 6.3.4条款的要求[3](见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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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英文标注的载荷曲线图

载荷曲线标注不适用

某品牌托盘堆垛车,铭牌上标注的额定载重量为1500KG,最大起升高度为3200mm(见图6),而给出的载荷曲线标注中载荷上限提高到了2000KG,没有标出在额定载荷下的载荷曲线变化;同时最大起升高度只标注出到2.0m(包含)的高度位置(见图7),从2.0m (不包含)到3.2m(包含)的高度区间范围内的实际载荷变化曲线没有给予标注,实际操作指导性低,存在超载荷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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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某托盘堆垛车的设备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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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某托盘堆垛车的设备铭牌

三)对问题的分析

叉车载荷曲线图标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因有:

1) 部分制造单位对场车的制造和安全技术规范中要求的准确性把握不够,对标准的实际产品转化存在误区和偏差,载荷曲线标注倾向简单化,对整机产品做好标注信息准确性把关不严。

2) 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已经将“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检查”列入检验的检查项目,但该规程没有列出明确具体的检查内容,导致许多检验机构制定检验作业指导书时无法将载荷曲线的检验列入检验项目,致使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无的放矢,即便发现此类问题也缺乏出具整改意见的依据。

3) 进口场车的经营活动未及时满足我们国家的相关法规的管理要求,或者以其他方式,例如零部件进口,国内组装。境内代理机构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不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和产品调整能力,使包括载荷曲线图在内的安全标志及其文字说明等以外文形式呈现。

结束语

叉车载荷曲线直接关系到车辆使用安全性能和使用效率,但部分叉车制造单位、经销商、检验机构对载荷曲线的标注要求缺乏研究,理解不充分,致使载荷曲线标志的出厂设置、使用管理等存在不符合标准的情况。本文在收集列举部分在用叉车载荷曲线标志,分析其中的缺失和错误,希望引起叉车生产、使用、检验、监察等各管理环节的关注,重视载荷曲线的标注内容质量,保障叉车的作业安全。

参考文献

  1. JB/T 11037—2010 10000kg 〜45000kg 内燃平衡重 式叉车技术条件[S],

  2. JB/T 2391—2017 500 kg 〜10000kg 乘驾式平衡重式叉车[S],

  3. GB 10827.1-2014工业车辆安全要求和验证 自行式工业车辆[S],

  4. GB 10827.5-2013工业车辆安全要求和验证 步行式车辆[S],

  5. 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