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燃放检测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5-17
/ 2

烟花爆竹燃放检测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

张哲铭 许威微 李文浩

中北方正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鞍山 114000

  摘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是安监部门监管工作的重要方面。近几年我们在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但在安全监管、执法监察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对这些问题我们做了粗浅的思考,在此抛砖引玉,希望大家能共同探讨以求解决之道,促进日常监管工作。

  关键词:烟花爆竹;燃放;检测;问题;研究

引言:近年来烟花爆竹行业事故接连发生,已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烟花爆竹生产已有1400多年的历史。目前,世界各国儿乎都有烟花爆竹 的生产或销售。我国烟花爆竹企业遍布各省,共有各类烟花爆竹企业8 万多家,总产值超过100亿元。各类烟花品种3600多种,从 业人数已超过100万人。产品的出口额达30%,主要产区为湖南、江西、 广西、江苏、河北、浙江、四川、河南、云南等。就烟花爆竹行业而 言,因其技术含量不高,有市场,就有生产,加上成本低廉,在一些经 济不发达地区,许多农民把这一产业作为摆脱贫困和谋生的手段。

一、烟花爆竹行业事故频发的原因

对某省2011年发生的烟花爆竹事故作过认真调查。该省全年共发生 事故9起,死亡27人(是该省历史上烟花死亡事故较少的一年)。这些 事故,主要发生在:配花工序3起,装药工序2起,中转库搬运2起, 筛药工序1起,切引工序1起。烟花爆竹企业发生事故有各种不同的原 因,但主要有以下儿方面:

1.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规范

早在1990年,国家就颁布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1993年, 国家发布了《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此外,各省市还建立了许 多相关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制度。但是,尽管近儿年各地都对烟花爆竹企 业进行了多次整治,但现有的烟花爆竹企业大多还达不到国家有关规范 的标准,有的离村庄居民区及公路不足100米距离。没有从本质上解决 发生事故可能给周边地区造成的影响。

2.整改隐患不力

有的企业在一年内重复发生多次同一工序的事故,却没有能引起业主的 重视。对已有的隐患不进行整改,致使同类事故反复发生。有的明知厂 房离居民区不够安全距离,企业内存在许多不安全隐患,但长期不进行 整改。有的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不顾国家的禁令,将礼花弹直径越做 越大,品种越搞越多,使一些烟花爆竹厂己成为军事意义上的“兵工

3.监督管理不严格

一些企业业主安全意识淡薄,有的业主根本就不懂得烟花爆竹的生产技 术,只要能赚钱,就盲目建厂;有的业主只顾追求经济效益,尤其是销 售旺季,生产繁忙,企业加班加点,安全管理放松。有的地方政府为了 引进外资,规定对外资企业不得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4.不重视安全培训,企业员工业务素质差

烟花爆竹企业的操作人员绝大多数是当地农民,季节性强,人员流动性 大,普遍没有经过技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安全意识淡薄。一些企业业 主缺乏安全知识,安全管理能力差,“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 纪律”的“三违”行为在烟花爆竹企业比较突出。

4.1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依法处罚的问题。在日常执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无明确的罚则,《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于非法储存危险品的处罚条款,《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有关于非法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条款,但是成品烟花爆竹不在《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规范范围中。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处罚,处罚仅对行为人,而对私储物品却没有罚没的规定。这就造成了行政处罚困难。

  4.2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储存定量问题。《条例》上无明确规定烟花爆竹储量限制,而各地为便于管理,普遍采取了限制零售点储量的办法,且各地的标准也不一样,例如本市规定常年零售点储量不准超过30箱,而有的地区规定常年销售点为不准超过50箱(或者不超过50箱,每箱重量不超过35kg),而且对每箱含药量无明确规定。这些规定都无法律依据。

   4.3行政许可经营范围问题。

批发企业经营范围包含A、B、C、D类产品,根据规定批发公司只能向具有零售资格的单位销售,而零售经营者只有C、D类产品经营资格,但是,婚庆活动中、节庆期间最畅销的品种为B类烟花,而普通消费者只能从零售经营业户购买烟花,这中间销售环节缺少链接。

4.4区域经营问题。

目前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烟花爆竹区域经营限制问题。有的地区为便于管理烟花爆竹,出台了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批发企业跨县(区)经营,但该项规定就很难避免地引发地区保护、垄断经营。但是未限制跨区经营的地区如本市,虽然采取了外地批发公司备案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经营行为,却因多家批发公司跨区域经销烟花爆竹来源多、品种杂、标识不清,引发市场混乱,使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因此,必须在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层面研究解决跨区域经营烟花爆竹问题。

4.5安全监管问题。

为便于管理,不少地方采取由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张贴由安监部门监制的防伪标志,作为监管手段,该行为在法律法规上无明确规定,是否存在增加行政许可设立问题。

4.6执法主体问题。

烟花爆竹有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多个环节,工作职能涉及公安、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虽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各部门的职责有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执法主体多,部门间对执法的理解不同,很容易造成各自为政、互相扯皮的现象,难以形成工作合力(例如,公安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许可证,未与安监部门沟通,造成批发企业无限量进货,特别是春节期间,仓库内烟花爆竹超储严重)。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牵头部门及执法适用范围未有明确规定,在牵头部门上各地规定不尽一致,在具体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时什么情况由公安部门处罚,什么情况由安监部门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当一方进行处罚时另一方应进行何处置,存在交叉或不明确的地方。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解决:一是进一步修订完善现行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的范围、标准,例如明确批发、零售单位经营类别、储量、经营区域范围等。在行政执法方面,对目前处罚措施尚不明确的法律条款进一步健全细化,明确罚则和执法主体。存在特殊情况的地方政府以烟花爆竹相关法律为依据出台适合本地实际的烟花爆竹管理规范办法。二是理顺烟花爆竹监管机制。明确烟花爆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以及打非工作(非法生产、非法运输、非法储存)等各环节、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均是我们在检查时遇到的问题,在此提出来以便于安监系统同行来客观分析当前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从而研究和找出对策,以便在以后的工作中可以做到行政处罚有依据、经营市场有秩序、执法主体有明确、行政管理有底气。

二、需解决的问题:

由于人们有燃放烟花爆竹庆贺节日的传统习惯,但同时又不能忽视其危害,所以国家才将以前的“禁放”令改成了“限放”令。由于近年来燃放烟花爆竹已造成了巨大危害,很多民众都建议国家恢复“禁放”令制度。目前我们暂且不去讨论这一问题,只关心在准许市民燃放的前提下,如何通过“限放”将危害降到最低。即通过划定燃放区域的办法,确保烟花爆竹燃放期间的消防安全并尽量减少其环境污染。为此,我们以噪声污染为例用数学建模方法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为解决如何划定燃放区域问题提供较为科学的指导意见。

结语:为了探讨在准许市民燃放的前提下如何通过“限放”将危害降到最低的问题,小区东侧是茂密的树林,冬季枯草落叶遍布,干燥易燃。燃放鞭炮时一定要确保不能引发大火。树林与两栋楼东外墙连线间隔4m。有鉴于小区空间狭小且燃放时多人在场能够及时扑灭较小着火点,燃放点(半径2m的圆型区域)可设在树林8m以外。楼西5m处是小区外墙,高2m。墙体阻挡大约能减弱20%的噪声。墙西20m外是一家养殖场,所养鸡苗易受惊吓,若噪声高于100dB (dB是噪声单位,简称“分贝”,就会出现扎堆踩踏致死现象,造成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林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安全管理网。20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