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专利无效抗辩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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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专利无效抗辩

王晶

高沃律师事务所 河北 保定市 071000


摘要: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过程中,需要引入专利无效抗辩。为有效减少循环诉讼,可以根据《专利法》立法意图或精神,允许利用现有技术实施抗辩,并将其扩大到其他抗辩事由当中,用以弥补专利侵权诉讼和专利无效诉讼出现双轨制所存在的一些不足。

关键词: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抗辩


按照国家专利制度的设计,针对专利权的授予与无效处分归属行政机关管理,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无权认定专利效力。当出现了技术抗辩技术以后,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实现了一定的实践性突破,如果出现权利要求瑕疵,同样可以作为专利侵权诉讼抗辩事由,当出现条件满足的情况时,法院也可以对专利权利状况实施必要的实体性判断。这种措施的建立,利于提高案件审理效率,也助于节约诉讼成本。

一、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效力认定方式

专利侵权诉讼以专利权有效为基础,法院是否要对诉争专利有效性实施判断,它往往要取决于侵权诉讼与无效审判权的分配制度。按照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针对专利是否有效和侵权审理应用的是不同程序。如果是请求专利无效,需向专利复审部门提起,对复审部门决定不服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则不能“搭车”专利侵权诉讼向法院提起。这也就是说,专利是否有效诉讼是行政诉讼,与专利侵权诉讼分属不同审理程序。当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又直接提起了专利无效诉讼,法院只能进行中止案件的审理,等待专利复审部门的裁定结果。只有当专利复审部门裁定专利有效时,法院在继续审理专利侵权案件。这就出现了一个循环诉讼问题。专利无效案件,从受理到结案,至少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它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降低司法保护的必要效率。针对这样比较复杂的案件,它所持续的时间跨度,可能会涵盖专利的有限保护期。在这种情况下,则需要法院进行比较积极的应对,根据修正以后的《专利法》规定,可以引入技术抗辩制度,即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能够有证据证明其所实施的技术或设计,归属现有的技术或设计,那么,则不构成专利侵权。这样,法院虽然不能宣告专利权的无效性,但在实际上,却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了实体性的审理了。

二、专利权无效抗辩的理论依据

专利权的无效抗辩,主要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假如原告获取专利权的条件明显存在一定瑕疵,则可免除被告的侵权责任。比如像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清、权利要求不清、不能满足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不能满足专利授权程序性条件等,都可以作为被告的抗辩的理由。具体到专利权无效抗辩的理论依据,可以归结为两个:第一,职权分开原则与实质正当性价值取向的协调。因为专利权归属于一种私权,同样也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又带有一定的公权因素。只有是经过国家专利部门审查以后,并确认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实施独占的财产权。假如专利不能满足必要的法定条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也要依据职权分开原则,在不审理专利授权保护范围有效性中,也要追求体现一定价值取向的相应开放性标准,用以保证法律适用的实质正当性;第二,禁止权利的滥用。国家规定专利制度的目的,就是要积极鼓励创新。众所周知,当一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以后,发明创造人就会向社会公开他的技术,在有限的时间内换取排他性权利。如果当专利权存在比较明显的无效时有时,这也就意味着这项技术将被成为社会任何人都可以进行自由使用的一种公共财产。假如权利人还要用这种存在瑕疵的所谓专利权,再行使他的停止侵害或损害赔偿请求权,则是一种滥用权利的行为。因为我国《专利法》已经引入了利用现有技术进行抗辩的理论。引入这一理论的目的很明显,就是为了防止恶意利用已被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而申请专利,防止对现有技术的有效实施,以利帮助现有技术设计人员,从专利侵权案件的纠纷中,得以解脱。

三、专利无效抗辩的适用条件和证明责任

如果没有办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则是存在专利权利要求的瑕疵。专利无效抗辩所要达到的目的,并非是要以司法审查来替代行政部门对专利无效的审查权能,而是要体现对那些确实存在严重授权缺陷,或者是运用穷尽解释方法都难以确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专利,不能给予必要的司法保护。在我国,针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运用的是不同的审查制度。针对发明专利,在进行申请时,实行早期公开和延期审查制度,既包括形式审查,也包括实质审查,则往往很少出现专利无效问题;针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则仅有形式审查,缺少实质性审查,存在的无效的可能性比较大。面对这种不同的专利审查制度,对它们规定进行有关的专利无效抗辩,既能兼顾职权分开制度的落实,又能减少不必要的循环诉讼。

专利无效抗辩的证明责任,需要由被告进行必要的举证,用以证明自己现有实施的技术,与在专利申请日以前业已被社会公知的技术,只能具有相同性或明显的近似性。目前,有关专利权要求方面的瑕疵抗辩,还没有归入《专利法》,仅是法院在根据《专利法》的立法精神,通过必要的司法实践,在进行一种创新。如果遇到专利权权利保护范围不清的专利侵权纠纷之诉,则是需要权利人自己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用来证明其专利权中的权利要求术语所包含的具体含义,并要同时证明自己专利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依据涉案专利说明书能够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结束语

进行专利无效抗辩,根据《专利法》立法意图,再通过必要的司法实践,法院已经将现有技术抗辩扩大到了宣告专利无效的其他事由当中,这是法院针对专利侵权诉讼和专利无效诉讼出现双轨制存在一些不足的积极应对,同样也是在体现民事程序在解决专利纠纷中的优先地位。不仅如此,专利无效抗辩事由的扩大,它又给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在专业技术方面,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这就需要法院必须强化审判人员对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技能的培养或培训,以利适应新形势下专利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保证体现依法公正保护专利纠纷案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章建勤丛芳.试论在中国专利侵权诉讼中引入无效抗辩的不可行和不可取[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9,16(8):18-19.

[2]管育鹰.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无效抗辩问题研究[J].清华知识产权评论,2017(1):65-94.

[3]钱海玲张军强.论侵权诉讼中专利无效抗辩制度的引入[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0(4):5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