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财务监管模式创新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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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财务监管模式创新的思考

金丽

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供电服务监管与支持中心 内蒙古通辽 028000

摘要电力企业的财务监管者应当立足公司财务活动的自身特点,以较为合理且有效的对策,进一步改进或创新企业的财务监管模式,从而充分发挥财务监管的作用,最终促进企业不断向前发展。在电力监管实践方面,我国对电力行业的监管职权分散于政府多个部门,形成了“多头管理”局面,对电力行业的监管仍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那么在市场中处于垄断地位的电网企业则有可能利用其垄断地位影响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进而造成整个社会福利的损失,这就在客观上产生了监管需求。电力监管的目的主要是保证电力市场安全运行,促进市场主体之间的有效竞争和保证市场主体之间的相对公平。

关键词:电力企业;财务;监管
前言:

电力企业改革为企业发展注入了新活力,但是在改革转型的特殊阶段,电力企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各种新现象和新问题,如财务管理监管缺失为贪污腐败的发生留下隐患。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发生,国企要进一步加大财务管理监管力度,提高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绝不能等问题发生后再采取弥补措施,而是要有防患于未然的风险意识,通过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监管提高电力企业财务工作的严谨性和实效性,促进电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全面提高。

一、电力财务监管的内涵

电力财务监管是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依法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和电力辅助性业务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以促使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工作的总称。电力市场离不开监管,而监管的核心是对具有垄断特性的电力企业的财务进行监管,从而保证电力市场安全、公平、有效。在保持电力企业具有持续经营财务能力的同时,防止电力企业获取超出社会平均水平的垄断利润,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平衡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利益。

2、电力财务监管的法理体系。电力财务监管是行政执法的行政检查、行政调查以及事后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行政行为。电力监管是电力行政执法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行政执法的共同特征。依法执法原则贯穿监管的全过程,行使监管职权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电力监管行政主体为电监会以及其派出机构。行政相对人就是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电力辅助性业务单位。我国的电力企业主要包括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是指经营输电和配售电企业。

、电力企业财务管理监管存在的问题

1、电力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和审计不到位。在电力企业财务管理中,由于企业长期处于领导集权的管理模式下,因此财务工作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我国会计法规定,财务人员有监督单位财务运行情况的责任和职能,但是在实际管理中,很多企业尚未建立财务清查、稽查、核算等方面的具体制度,这就造成财务监督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传统电力企业管理中内部审计不受重视,尤其是在“家长制”的电力企业管理模式下,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难以发挥其应用作用,这些问题造成电力企业财务管理监管出现空白地带。

2、企业外部监管不健全。当前,电力企业财务监管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在监管执行中公平性不足。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财务审计监督、税务审计监督等人员素质不规范,在实际执行中随意性较大。价值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对财务监督作用的发挥造成了不利影响。在电力企业财务监管工作中,财务法规定政府部门有监督审计的职责,税务机关有权对国企纳税情况进行监督审计。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财务部门主管财务运行及人员培训,税务部门则针对税务情况进行稽查,审计部门则针对电力企业综合运行情况进行审计,三者之间职能脱节、责任不明,财务管理监督权限不清晰,进而导致管理成效不理想。

3、监督对象缺乏针对性。在电力企业财务管理监管中,监管对象为电力企业财务管理行为,而财务人员则是实施管理行为的主体,同时也是被监督主体。但是,电力企业财务工作一直和经营活动紧密相关,这就需要将财务监督管理延伸至管理层。在电力企业财务监管中,由于管理层监管缺失,造成财务监督难度增加,难以真正执行各项监管措施,从而造成监督监管滞后。财务管理监管体系难以拓展到管理层,各项监管措施难以落到实处。

4、财务监督制度有待完善。电力企业财务管理监管的实施以财务法相关规定为依据,但是,从当前的财务监督条例来看,立法和条款设置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在监管对象、监管目标、要求等方面缺乏明确性。虽然对于财务审计规范做出规定,但是在执行中缺乏具体依据,法律解释作用不足。在财务管理监管及审计过程中缺乏系统而全面的制度规范,企业即使违反监管规定也难以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或惩处,进而造成财务监管问题不断增加。而且政府尚未确定专职部门对企业财务监管负责,财务监管中的审计、税收、监察等部门难以实现信息共享,导致监督力度和能效不足。

三、我国电力财务监管的建议

1、确保电力财务监管的独立性。一个国家的电力监管职权的配置是与其所国家结构形式密切相关的。由于电力监管是政府的一项微观监管职能,其所依托的是以法律形式赋予的权力和相应的监管机构。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将政府对电力行业的宏观调控职能与经济监管职能相分离,即经济管理职能由政府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承担,电力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能。要做到这一点,电力监管机构就应具有事前监管职能,具体到电力财务监管方面,就应该将与定价相关的成本审核权、电力投资审核权赋予电力监管机构,这也符合国际惯例。同时,还应该给电力监管机构授予的职权包括:制定电力监管会计制度,根据需要对监管对象进行特殊审计,以及发现违反财务监管规则时进行行政处罚权等权力。

2、明确电力财务监管职责。监管的重要特征是具有合法的监管职责:一是要根据行政组织法的程序产生监管机构。二是要根据行政监管的合理性原则,严格界定其职能范围及其行使方式,并通过新的立法或修改现有实体法,对缺乏合理性的监管制度给以废除,同时保留和完善合理的监管制度。三是通过制订行政程序法或专门的行政许可法,建立政府监管的合理程序和监管者的监管结构。我国政府应当根据电力监管的任务赋予其相应的财务监管职权和行政执行力,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方式,并通过颁发法规性文件来明确。促进电监会实现其监管目的,使财务监管工作规范化、法制化,避免随意性,提高监管效率。

3、开展电力监管会计制度。我国电监会已经制定了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但还不能全面满足监管的需要。为此我们要积极开展电力监管会计制度研究,对影响电价的电力设备价值、运行成本和资本成本按照监管需要进行核算。具体包括:一是强调对监管资产和特许经营项目进行独立核算,如分输电线路设立会计账户,核算账面原值、运行成本、维护成本等。二是对电力设备的进入和退出进行严格监管。首先,应该对监管资产的入账价值进行严格的规定,如规定电力设备采购价格应该是充分竞争环境下的价格,制定建设期融资利息计入构建成本的规则等。其次,对超过一定金额以上电力设备从购买到处置进行全程跟踪监督;三是细化运行成本的核算。首先将运行成本划分为发、输、配、售等生产环节的成本,再确定每个环节各项作业的成本,并对这些作业成本进行具体描述,还要与成本规则相衔接,充分体现成本规则的要求。

总结:
在电力行业的大背景下,电力财务监管是电力监管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对电力财务监管进行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同时也对其他与电力行业具有相似组织结构和技术特征的自然垄断或网络组织型企业的公共财务监管具有借鉴和启示意义。

参考文献

[1] 黄丽华. 电力企业财务管理问题及解决途径[J]. 知识经济,2019(21):39-39.

[2] 蒋丽霞. 探讨电力企业财务管理问题[J].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