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监管方式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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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监管方式研究

王小姣

养天和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 410023

摘要: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的监管工作,逐步建立完善了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监管体系,但由于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的监管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基于此,本文首先分析了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了几条强化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监管的有效措施,希望能为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监管工作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监管方式


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承担着管理药品质量和指导合理用药等重要职责,依法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执业行为实施有效管理,不但可以规范其执业行为,维护其职业素质,还可以保障公众安全用药。因此,研究和探讨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监管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监管法律约束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没有制定出台《执业药师法》,现实施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文件已不适应现实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监管工作的需要。并且,暂时没有规范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的相关制度,在明确处罚界限和定性违法行为方面没有相应的标准。

(二)监管力度欠缺,“挂证”现象严重

根据“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的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承担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的检查和监督职责,而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因药品监管部门缺乏有关法律制度,以及监管力量不足等多方面原因,造成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的监管工作不到位,在零售药店中普遍存在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执业等情况。

(三)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地位不高

因缺乏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作用的大力宣传,公众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的作用不知晓,同时由于缺乏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的监管,部分零售药店为了节省开支,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执业药师配备不足。只有在想要通过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时,部分零售药店才会花钱从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医疗机构等单位聘请执业药师“挂证”,认证完成后还是使用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销售药品,存在药师、售货员、营业员等代替执业药师执业的情况。

二、强化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监管措施

(一)完善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监管法律体系,为强化监管奠定基础

一,可学习借鉴我国港澳台地区和美国等有关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监管方面的制度规定,及时修改和完善我国现行的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一些零售药店执业药师规范性文件条款。加快《执业药师法》的制定出台进度,明确界定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增强《执业药师法》的实操性。二,明确规定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监管部门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强化其执法权威,加大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坚决执行到位,公开曝光违规企业和连带负责人。三,及时制定有关配套法律法规,如《零售药店执业药师违法行为处罚管理办法》《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执业规范》等,做到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监管工作有法律依据、零售药店执业药师违法行为必须依据法律严厉处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整合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一,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日常监管属于药品监管部门职责,而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不属于药品监管部门职责,因此建议整合监管职能。把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日常监管和注册管理都整合到药品监管部门监管范围内,由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店”和“人”,避免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低效衔接,助推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监管效率的提升。二,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工作要求,做到有人员、有职责、有手段、有岗位,切实落实好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日常监管职责。尽管目前我国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监管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支撑,但依据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明确提出了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监管的一些要求,可有效解决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挂证”等问题,药品监管部门要在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日常监管过程中严格管理,依法处罚。三,药品监管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和遵法守纪的教育培训。

(三)构建星级管理制度,提高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服务水平

零售药店中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可为公众提供药品销售服务,执业药师主要是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目前,很多零售药店中的执业药师仅作为营业员使用,未能充分发挥指导公众合理用药的作用。为此,零售药店执业药师要从“以药品为中心”转变为“以患者需求为中心”,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为公众提供更优质的药学服务。另外,可有计划、分步骤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实行“药学服务星级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全覆盖,让零售药店星级优秀执业药师发挥示范、引领和激励作用,带动其他执业药师提高执业水平,对公众更好地开展药学服务。

(四)通过信息公示方式,强化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的监管

一,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逐步创新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的监管方法,实现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注册、资格、监管等信息共享,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的基本个人信息、执业地点、专业学历信息等进行整合公示,特别是对其提供药学服务的诚信情况进行公示,为公众查询和执法查询提供便利,统筹协调多方力量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形成监管合力,更好地监管和规范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的执业行为,达到社会共治的目的。

二,在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系统里建议完善执业药师的诚信档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信息共享,全程追溯执业药师的执业行为。审核人员能通过系统全面掌握执业药师的执业情况,执业药师注册审核不再仅仅审核申报材料的形式性和完整性。

三,零售药店应将便于公众扫码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张贴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众进入药店后能通过扫码实时上网验证查询,避免执业药师注册证书作假行为,消除职业药师“挂证”现象。执业药师良好的执业记录,可获得高分信用,在进行求职时,执业单位可将其作为录用执业药师的一项重要参考指标。

结语:

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是制度的执行者,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素质的高低和作用发挥的好坏会对零售药店药学服务水平的高低产生直接影响。为此,我们需要完善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监管法律体系,为强化监管奠定基础;整合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构建星级管理制度,提高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服务水平;通过信息公示方式,强化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的监管,切实发挥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为公众健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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