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监督机制建设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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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监督机制建设

吴洪富

贵州瓮安 52272419860902****

摘 要 随着新时代法治理念的变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显得越来越重要和突出,这是新时代赋予检察机关履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新职责--公益诉讼,随着新职责新业务的产生,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新的履职办案过程中,不断强化自身的办案监督力度,完善相关监督机制建设,这样才可以减少在办案过程中因缺乏监督而损害到公共利益的情况发生。在本文中,将从基层检察机关的角度探析公益诉讼的检察办案监督机制,同时提出一些办案监督机制建设的建言,以期有助于检察机关进一步完善办案监督机制。

关键字 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 办案监督机制

前言

2019年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中,将检察职能系统地划分为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首次将公益诉讼作为新时代四大检察业务之一,但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新业务,是距离社会面最近、产生司法效益最快、最直接的检察业务,相关制度和模式还处在探索发展的路上。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规则》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在新时代背景下,为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盼,切实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必须履行好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就必须深刻认识到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监督机制建设的重要性,良好的办案监督机制有助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履行,更好的实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进而在践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发展理念过程中贡献检察力量。

一、公益诉讼的类型及范围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主体,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活动。

  1. 公益诉讼的类型

公益诉讼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其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诉讼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把诉讼请求基于民事请求权的归结为民事公益诉讼,而因行政机关行为被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行为的诉讼则归为行政公益诉讼。

2.根据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情况,可以分为公诉公益诉讼和私诉公益诉讼,一般是根据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所提起的公益诉讼称为公诉公益诉讼,把由公民或者社会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称为私诉公益诉讼。

3.根据公益诉讼保护的利益不同,可将其分为环境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劳动公益诉讼、基本平等权保护公益诉讼和其他公益诉讼。

4.根据公益诉讼当事人确定方式,可分为法定公益诉讼、协议公益诉讼和任意公益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某些主体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具有保护职责,或者自身即为权利主体,在该特定的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以原告身份提起的诉讼就称为法定公益诉讼。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将提起诉讼的权利通过协议授予某些社会团体或者公民,由被授权的社会团体或者公民提起的诉讼则叫协议公益诉讼。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本国公民或者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均可以提起诉讼的这类公益诉讼称作任意公益诉讼。

(二)公益诉讼范围

所谓范围其实是指哪些地方或者领域的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可以纳入公益诉讼进行保护的一种划分或者界定,目前我国司法界普遍认可的公益诉讼范围主要有五大领域,即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资源保护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英烈权益保护领域、国有财产保护及国有土地使用出让领域。但随着公益诉讼工作的研究和开展,慢慢的将公益诉讼范围扩大或者细化,比如公共安全领域,涉及生产安全、卫生安全等涉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又比如互联网公益保护领域,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网络系统安全等等;还有文化遗产和国家尊严保护领域等等,当然这些范围界定也不是绝对清晰明确,部分与前述五大领域有重合。

二、检察机关办案监督机制建设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重要职能是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在履职过程中也需要有完善的自我监督机制,才能确保监督过程不走样、不降格,才能保证监督结果公平公正。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官办案决定权进一步扩大,从以前的承办人拟制意见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三级层批审核,变成如今办案检察官独立决定,原有的审批监督程序已不存在。办案过程中的环节制约减少,使得检察机关内部办案监督力度有所弱化,这对完善检察官办案监督机制提出了新课题。在检察实践中,不作为、不正确、不严格依法履行检察权甚至超越职权等滥用检察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只有强化内部监督,才可以减少和防止司法不公的腐败现象发生。因此,建立完善的检察办案监督机制就显得更加迫切,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同时并重的全程监督,对保证检察机关公正司法至关重要。

三、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监督机制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检察官权责清单与司法业绩档案制度,促进检察官全面公正履职

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案件办理过程中,案件涉及多方利益,有被监督履职的行政机关,也有承担责任企业或者个人的民事主体,其中有公权对抗,也有私利干扰,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最终是否实现公共利益保护目的,关键看办案检察官如何依法行使职权,所以制定和完善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的权责清单及检察官司法业绩档案,真正落实司法责任制。对应当履职而未全面履职的,建立负面清单,同时,将检察官履职情况完整真实记入其个人司法业绩档案,作为检察官考核、岗位调整、责任追究的依据,从而促进检察官全面、公正、廉洁履职。

(二)强化办案过程中各环节节点监督,实现事中监督作用

检察官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有的环节需要开展集体讨论并完成案件讨论笔录,有的甚至需要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办案或者案件处理起到指导作用,我们可以利用好办案过程中的这些中间环节,对检察官办案进行监督,对案件讨论及检察官联席会议过程全程记录、留痕,定期或不定期对案件讨论记录或者会议记录与案件处理结果进行比对等等,可以及时发现是否存在未严格依法办案或者案件处理不公的问题,进而实现监督目的。

(三)充分运用好办案系统数据及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实现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

案件管理部门处于监督的前端,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数据、案卡信息填录、办案流程节点操作等进行全程监督,对违反办案流程规定的,由案管部门对案件承办人进行提醒,必要时发出书面纠正通知。在对案件质量开展评查,是对检察官办理案件的质量好坏的评价,充分运用好评查结果,作为检察官业绩考评、职务职级晋升等依据,这样更有效增强内部监督的约束力。通过案中和案后监督结合,可提高监督实效。

(四)建立检察官对检察辅助人员的监督机制,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

检察辅助人员是协助检察官行使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其在检察官指挥下参与相关案件办理过程,协助检察官履行相关职责。履职受监督,检察辅助人员也不例外,检察辅助人员的工作开展是在所协助检察官的指挥下进行的,其工作开展情况检察官比较熟悉,由检察官对检察辅助人员进行监督较为合理。因此,建立检察官对检察辅助人员的监督机制,有助于实现监督全覆盖。

(五)完善检察长、检委会对检察官办案监督约束机制

检察长对检察官正在办理的重大案件可以随时了解掌握案件进展和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也可以对检察官所办案件进行随机抽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发现问题可及时纠正处理。同时发挥好检委会对检察官办案中的法律适用、证据审查、事实认定等方面的监督指导作用。

(六)加强检务督察队伍力量,充分发挥检务督察监督作用

检务督察部门是在司法体制改革后取代原有的监察部门职能的新机构,其职能是开展检察官惩戒、系统内巡视巡察、廉政风险排查防控以及内部审计、司法责任追究等工作。但检务督察部门仅在市州级检察院设置,内设机构改革后,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撤销,实行大部制,没有设置内部监督机关的条件,该项职能多是综合行政部门人员代行,检务督察队伍力量薄弱,监督力度弱化。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被查处数量呈上升趋势,因此,加强检务督察队伍力量,强化对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中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情况进行监督纠错、督促整改,保证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法。

四、结束语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公众的意识和观念都在转变,由以前的物质、经济追求逐步向生活质量、身体健康等转变,因此,环境、资源、食药品安全、公共安全等对人们的身体健康、生活质量有着重要影响,人们对这些社会公共利益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国家对国家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和重视力度也在不断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的重要性越加凸显,履行好公益诉讼职责,保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更是检察机关践行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职能部门,完善的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监督机制,是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制度保证,严格公正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更好的履行好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职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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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颜波.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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