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在国有企业的实施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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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在国有企业的实施分析

唐波

四川泸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摘要:监察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列入国家监察主要对象范畴,实现了国有监管的全覆盖。向国企派驻或派出监察机关、监察特派员等,对国企"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管工作将更加精确有力高效。不仅仅是国有企业管理中的党员干部,作为非党员行使公权力的管理者也将被列入国家监察法监督范畴内。除从事领导的企业工作人员之外,在管理、督促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等关键职位上工作的管理者也属国有企业管理,属监察主要对象之一。这既是对企业管理者的法律履责、秉公用权、廉洁执业等内容进行监管,同时又表达了对企业员工的严管厚爱,有效推动了企业的合规建设。

关键词:《监察法》;国有企业;实施

前言:《监察法》针对国有企业监管的监管创新,《监察法》的开展注重了关于国有企业管理的监督机制,把当前的国有企业管理放到了《监察法》的监管主体和对象中,《监察法》的出台和实施属于中国反腐工作倡廉的重要成就,属于切实根据国家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反腐工作倡廉的重要措施,也属于建立社会主义国家监管体制的重要基石,更属于有效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实施的重要手段。此部法规的建立与实施代表了中国反对贪腐的工作走向全新的阶段,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一.国有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理论争点透视

国有企业是民族经济蓬勃发展的中坚动力,是我国特点社会主义的重要支柱产业。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斗争的压倒性势头开始形成,而由于国有企业已经成为了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等工作直接相关的主要责任主体之一,幸未完全纳入政府的监督体系当中,所以这种问题也有待解答。但在《监察法》的第十五条第三项,却确定了将国有企业管理层也列入了被监管对象当中,这是一个意义非凡的措施。

《监察法》所指的管理人員不仅是国家高层管理,而且可能扩展至国家内最基层的管理。广义上来讲,只要是国家有公权力的人员,不管权大权小,都是被监督对象。

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规定和实际要求,担任监督对象的国企管理人员,不仅包括了国家独资、国家控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职工主任等,对国家企业资产承担运营管理工作负责的国有企业中层干部和基层管理者等,也都应当理解为国企管理人员的负责范围,对于涉及职务犯罪或者严重职务犯罪问题的,国家监察部门也可以依法调查。就这个范围来说但凡有公权力的国家管理人员都是被监督对象,这也是第一次从立法上做到了对国家管理人员监督的全面覆盖。


二.国有企业适用《监察法》的现状分析

自《监察法》施行以来,国有企业逐渐提高了对政府内部监督职责的重要性。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投资、开发项目、市场营销、财产管理等各方面都出现了重大风险。所以,进一步强化对风险高发环节的有效监管,对于全面铺开监管工作意义重要。在国家中心层级,中央政府组织国家监委已在国资委派驻纪检监督小组,全面开展了监督工作,并进一步完善了日常监管工作制度,与多家地区监委共同探索了有效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共同查处了有关案件,截止2019年6月各地区纪委监委已共同留置了十五人。各地层级的及部分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国企的自身特点,着力于在企业风险高发的重要领域和环节进行监管,并自上而下循序渐进地对接《监察法》的有关内容。在国家监管体制改革下,国有企业正进一步加强内部纪检监察的力量,以严肃处理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三.国有企业适用《监察法》的制约因素

监察法的建立,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有着特殊地位.但由于立法容易实施困难,对监察法规的制定还存在着某些制约,障碍,因此必须引起注意视[1]。

(一)法律规则与企业内部制度衔接不足,国有企业适用《监察法》“无从下手”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在建立内部监管制度时大多是关于管理财物、经营、生产工艺等方面,而有关内部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方面的有关规定也大都不具备现实的操作性,还有些企业只重视形式而不重实内容,因此不能建立体系化的行政机构管理制度。机制的不足使得新机制无法建立,而仅有的机制也不能有效落实,纪检监察机关工作难逃流于政治意识形态的命运。这也就导致了《监察法》实施后,国有企业的行政机关政府部门未能很好地承接《监督法》所规定的具体职责任务与规定,以做到机制上的顺畅衔接。

(二)纪检监察机构的专业性不足,从业人员普遍存在兼职现象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存在兼职是一个相当常见的现象。由于身兼数职、且各种职责内容差异很大,再加上受到企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责任性质等的影响,都可能使得企业人员无法有效地投身到企业行政机关管理工作中,因此全方位、深入地开展的国有企业行政机关管理工作也必将深受危害。

四.完善国有企业实施《监察法》的具体路径

为深入贯彻对国有企业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需要进一步细化企业派驻的监管机关或监管专员工作机制,并行国企内部纪检监察工作,严格确定监督对象,并密切留意在国企中出现的违纪类型,以做到"重点犯罪,重点监管",进一步完善企业监察部门的具体执行手段[2]。

(一)加强学习和教育,准确把握和全面了解《监察法》的基本内涵

国有企业基层党支部,应当组织职工对《监察法》进行深入、多种形式的学习和教育,要让员工深深领会到《监察法》是反腐朽国家政府规定,是一个对我国监督检查工作起指导性作用和基础性意义的重要法规,该法律实施意义重大,社会影响广泛。

同时,在培训过程中企业管理人员还应深切了解到,全面实施《监察法》是进一步加强国家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是建立中央集权统一规范、权威高效的国家监督管理体系的必须条件。党支部组织工作人员要把组织党员干部和职工认真学习《监察法》和认真学习党的章程、《宪法》联系起来,牢固树立"四种基本意识",坚定"四种自信",忠诚履行党的章程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坚决遵守《宪法》《监察法》和党章的有关规定。更要让公司的工作人员们了解到,《监督法》不但要对国有公共职务工作人员实施严格监管,而且对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和有公职权的政府工作人员也要实施监管,从而使党员干部和职工们紧绷"廉洁自律"这根弦,不碰红线、不碰底线。

(二)国有企业基层党支部在《监察法》施行后,应加强组织建设,明确职能定位

国有企业基层各支部,作为党组织的最基层组织工作,在《监察法》出台后如何开展政府机关工作是新时期历史向我们提出的一个课题,是新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与责任,是维护我们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谨慎用公权,不触底线的重大措施,是进一步加强我国监督体制改革,实现我国企业监督工作全覆盖,深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倡廉工作中很关键的一环[3]。

按照党章和国家的有关法规,在国有企业单位组织,设有纪委的都应当设有纪委,设立了党组织的国有企业单位组织,在党组织内设了纪检监察委员会。同样,国有企业其他单位组织的内部监督工作人员,是整个企业单位组织内部监督管理的重要部分,是自身约束制度的必须环节,对整个企业单位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基本道路以及党和国家战略方针,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章制度,圆满完成整个企业单位组织的各项任务,起到了监督保证功能。因此国有企业其他单位组织若要完善内部监督工作和自身约束制度,均须建立内部监督组织并配有专兼职监督工作人员。

.结束语

此部《监察法》的颁布与实施,既体现出了中国共产党在反腐倡廉思想上的强大意志,也体现出中国共产党在严格要求自身,不断地督促广大党员团队中,在贪污腐败问题上决不手软。身为一个党员干部,责任就是忠于党,忠于国家的反腐倡廉工作。《监察法》针对企业监管的监管创新,是国有公司法律治企、干部廉洁用权的重要遵循,在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的同进,也使监委管理工作有法依据、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1. 李斌雄, 廖凯.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时代特色和实施路径探讨[J]. 廉政文化研究, 2019(2):91-91.

  2. 郭天武, 尹聪璐. 《监察法》在国有企业的实施与运用问题研究[J]. 政法学刊, 2020, v.37;No.183(02):7-15.

  3. 张瑜. 国有企业基层党支部在《监察法》施行后如何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探讨[J]. 职工法律天地:下, 2018(12):207-207.


第一作者简介:唐波,男,1972年生,大学本科,主要从事国有企业纪检及党建工作。E-mail:52601800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