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两岸金融合作法制的应对之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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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两岸金融合作法制的应对之策

冯栩彬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福建 福州 350117

摘要:针对目前海峡两岸金融法制合作存在的滞后性,本文从四个方面提出应对之策:

第一,推动民间金融交流;第二,推动金融相关法制的建设;第三,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经验;第四,完善两岸金融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关键词:两岸金融 法制合作 金融

两岸金融合作法制的进展目前来看还是相当缓慢,背后所映射出的问题也不仅仅是法制层面上的差异所引起,还有体制上的差异而产生的阻力所引起。推进两岸金融合作法制的建设,从表面上看是一个法制问题,但其背后则是系统性难题。要顺利地推动两岸金融合作,首要在于法制层面的建设,而法制层面要顺利建设则涉及到了多方面的因素,下面本文将提出一些可能的解决建议。

其一,推动民间金融交流。既然在官方层面存在政治不确定因素,那么推进两岸民间金融交流将一定程度上缓解两岸间的误解和隔阂,以民间交流促进两岸的彼此了解,在交流中寻求共鸣,在对话中推动两岸金融合作法制的进步,在合作中寻找构建长期合作协商机制的机会,最终缓和一定的政治因素所带来的影响。在民间金融交流中以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从有影响力的企业家到有话语权的高级官员,逐步推动民间金融交流层次的升级,建立一套非官方的民间交流机制以促进两岸金融合作上的延续性。

其二,两岸积极推动金融相关法制的建设。两岸针对彼此金融方面的法律制定是相当匮乏的,虽然有出台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想要在金融领域的合作更加的纵深,恐怕远远不够,没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完备的执法力量,两岸金融的合作也只能浅尝辄止。金融领域的合作不仅仅涉及银行间的业务合作制度,还涉及到保险、信托、证券、期货等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板块,而且还要有相关配套法制,例如金融消费者保护法、金融投资者保护法、反垄断法、外汇管制法规、反洗钱法以及相关的金融监管法规、金融惩罚法规等。这些相关的法律就算是在大陆或台湾地区也是亟待完善的,更不用说进行两岸金融合作法制的制定了。因此,两岸均推动各自的金融法制建设、完善金融法律体系是推动两岸金融合作法制建设的最基础动力之一,只有两岸已具备这样的法律基础,才能让法制协商更加畅顺,更进一步地促进涉及两岸金融的法制建设。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两岸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也不能由此说明两岸均有较强的司法能力和执法能力,这是两岸金融法制有更多的合作后,需要考虑和解决的潜在的后续问题。

其三,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经验,与国际标准接轨。金融监管国际化是两岸金融合作健康发展的一大重要环节,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接轨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当两岸同胞到彼此地区进行金融活动时,由于缺失了相应的金融监管而引发起金融风暴将是毁灭性的,金融历史上由于金融监管缺失而引起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一直在警醒着我们,我们不能也不应在金融历史的长河中重蹈覆辙。不过在达到目标中的金融监管国际化前,也应严肃且严谨地审慎各自自身的金融监管问题,就中国大陆地区方面而言,中国大陆地区的金融监管水平亟待提高,尤其是国际金融监管水平。更要厘清各行业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所在,各监管部门职责要明确、定位要清晰,决不能让金融监督在落实的“最后一公里”时,各部门间出现互相扯皮、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出现。为此,也要建立健全的金融监管追责机制,对于不负责任、不做实事、职责缺位的金融监管部门,要严肃追责,“一竿子插到底”,挖掘金融监管部门失责的根源性原因,从内部处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除了分清监管部门职责、建立追责机制外,还要建立一套有效率的国际化金融监管机制,能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反映、及时处理,从而构建起两岸金融合作在金融监管层面的协商基础,建立起相关的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后,就拥有了两岸协商金融合作法制的养分。另外,两岸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方面,也缺乏了统一的监管标准和信息交换平台,在将来扩大合作范围时,是不可或缺的。建议强化对评级运用和评级机构的监督,要评级机构对金融机构和产品的评级结果已经成为国际性的金融服务产品。在金融行业,针对金融产品一般要求达到某个评级来确保投资风险的可控程度,但是金融机构会有惯性依赖,选择近乎无条件地信任风险评级,从而没有自行去审视该金融产品的内在风险,这种行业习惯存在着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评级仅为评估参考,并不是风险的绝对保证。

其四,完善两岸金融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MOU签订后,两岸的金融监管问题虽然得到进一步的交流与合作,例如信息交流和金融检查等。但是,MOU并没有涉及到金融市场准入的问题。直到ECFA的签订才对两岸金融合作在市场开放方面形成一定的影响,至少给予了双方一个对话的机会,双方在磋商上应遵守平等互惠的原则进行协商,充分发挥两岸在金融方面各自的优势,例如中国大陆地区具有相当雄厚的金融资金,其金融机构规模之巨大,相关专业人员数量相对更多,而中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能力更优,可以创新出更多与市场相适应的金融衍生品,这是资本市场喜闻乐见的。双方如果能借着MOU和ECFA的合作框架下进行更进一步的磋商,并达成一致的认识选择更深一层次的金融合作,两岸金融合作将迸发出更巨大的市场活力、更巨大的资本市场规模进而产生出更大的虹吸效应。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一个健康的金融市场除了有明确的准入制度外,还需要有完善的退出机制,这是对资源的优化配置,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对于已与市场不相适应的企业或金融机构,允许其退出或被淘汰于资本市场,有升有降,不搞只升不降的那一套,让企业、金融机构具有忧患意识、风险意识、进取意识。让他们认知到,资本市场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选择进入前,企业或金融机构都要评估好当中的风险与收益,并不是通过一系列手段“拼”进资本市场便可一劳永逸,躺着圈钱。若抱着如此想法的企业或金融机构,等待着他们的将是市场的退出机制,以建立机制的形式形成金融市场的优胜劣汰,将选择权更多地分配给一众投资者,在每天的多次交易中筛选及过滤掉不达标的企业或金融机构。修订两岸金融合作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后,这样的两岸金融合作才更加具备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才更加地健康。

最后,在以上应对之策的实施过程中,想必会遇到不小的阻碍,特别是两岸关系紧张的时刻,这时候需要两岸同胞都共同带着极大的诚意来维持或开启两岸金融法制合作磋商。在过往历史上,中国大陆地区一直秉持着更开放更包容的态度面对台湾地区,相对于中国台湾地区对大陆地区的开放程度而言,大陆地区给予了台湾地区更大程度上的让步,台湾同胞能更多地享受到大陆地区给予的政策优惠,这是大陆地区向台湾当局及台湾同胞们所展示的诚意所在、胸襟所在。两岸文化同根同源、一脉相承,区区台湾海峡岂能隔断彼此的关联?希望两岸能保持对话畅通、巩固和发展合作机制、落实协商成果、实现共同繁荣。拥有幸福的生活是两岸人民的共同期盼,拥有幸福而富裕的生活是两岸人民的热切诉求,在当前形势下,两岸推动金融法制方面的合作是一项对两岸有益的选择,但是台湾地区任何踩踏到大陆地区政治红线的言语以及行为,都将是对两岸友好关系的践踏,对两岸民众利益的损害,都不利于两岸同胞的携手共进。

道路曲折,但前途光明。推进两岸金融合作法制道阻且长,行则将至。

参考文献

[1]丁杰.完善海峡两岸金融监管合作制度研究[J].福建金融,2012(04):28-30

[2]朱磊. 进一步推动两岸金融合作的思考[J].现代台湾研究, 2016(06):62-68.


作者简介:冯栩彬(1997.03-);男:汉族;广东广州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两岸金融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