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完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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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完善

姜山 卢恩迪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 佳木斯 154400



摘 要:研究者着眼于代驾这一行业在我国的发展现状,深入探讨代驾的法律性质,具体分析代驾过程中主体的认定、代驾损害赔偿的困境以及现行法律的缺失,并根据我国现有立法做出相关法律完善建议,从而促进代驾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损害赔偿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保有量逐年增加。汽车市场的繁荣刺激了汽车产业的发展,其中代驾行业的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酒驾入刑”后,更多的人们选择代驾作为出行方式。本文在查阅了大量代驾交通事故案例、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等相关文件的基础上,采用语义分析、文献分析、实证分析等综合研究方法,研究代驾及代驾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实证研究。

1.代驾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的困境

1.1代驾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主体认定

1.1.1有偿代驾下侵权损害赔偿的主体

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且驾驶员损害,则会导致两种类型的责任,即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在这种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应该选择一个来行使。但是,如果在事故当中导致了第三人损害,那么我们就需要进一步讨论该责任主体。首先,代驾人和被代驾人之间存在基本的法律关系也就是承揽合同。换句话说,在代驾服务当中,代驾人同时具备了法律和事实上的双重支配权,能够对机动车进行实际操作。而被代驾人往往是在不方便驾驶的情况下才会选择代驾服务。此时,被代驾人的支配能力、控制能力以及管理能力都已经丧失。因此,不能指示和控制车辆。就运行支配而言,能够进行支配的主体为代驾人而不是被代驾人。从运行利益而言,代驾人直观地享有酬劳,作为其提供服务的代价,只是代驾人作为提供“驾驶劳动力”的收益,而被代驾人没有运行利益。因此,在有偿代驾行为的情况下,机动车代驾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致损的责任方应当是代驾人。

1.1.2无偿代驾下侵权损害赔偿的主体

无偿代驾行为因其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间存在特定的关系,代驾行为是基于这种特殊的情感而产生的,所以无偿代驾行为应属于情谊行为和无因管理行为。在这种社交活动当中,双方没有在法律层面达成共识,因此没有表达受约束的意思。无偿代驾行为和有偿代驾行为之间的根本区别不在于运行支配上,因为代驾过程中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始终是代驾人,无论是无偿代驾行为还是有偿代驾行为。笔者认为,运行利益包括经济利益与非物质利益形式,代驾人本身也享有运行利益,代驾人在为被代驾人提供服务时是基于一种情感上的关怀,同时,其也会收获一种精神上的回馈,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精神满足”,这是一种精神利益。以这种观点为基础,如果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应为代驾人。无因管理的代驾行为可以被划分为两个不同种类,分别是适法的无因管理和不适法的无因管理。适法的无因管理不同于基于情谊的代驾,其关键点在于避免造成损失。然而,适法的无因管理与情谊行为的代驾行为在认定责任主体时是一样的,因为代驾人对机动车进行实际控制并享有一定的精神利益,所以代驾人应被确定为责任主体。但是,在不适法的无因管理行为当中,代驾人的代驾行为与被代驾人的意志是不相符合的,但被代驾人依旧无法对机动车进行支配,同时也不具备运行利益。因此,最终的责任也应当由代驾人承担。

1.2现行相关法律的缺失

1.2.1现行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基于自身意志将机动车出借或者租赁导致机动车的所有人与使用者不一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赔偿金额超过交强险的限额,机动车的使用者原则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交通事故是由机动车辆所有人的过错引起的,则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在其过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两项法律规定的结合我们可以得出进一步的结论:所谓的机动车一方应为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也就是驾驶人。机动车的实际使用者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能够根据自己的经验预见危险并能够凭借自身的驾驶技能予以避免。同时,机动车实际使用者享有机动车运行带来的利益。因此,机动车一方应为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应该针对机动车实际使用者适用无过错的归责原则。

1.2.2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理解与运用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所有人同意将车辆的占有权暂时让渡他人。因此,如果机动车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而发生了交通事故,在适用法律时如果选择适用该法第49条就应该重点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存在让渡占有的意思表示。如果他人占有车辆并没有经过所有人的同意,那么则不应该依照该条法律规定裁判。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运用侵权法第49条的规定?笔者认为是不可以。因为侵权法第49条规定的情形下,机动车的使用人占有驾驶机动车完全脱离了机动车所有人的视线,驾驶人驾驶车辆的用途、驾驶路线、以及驾驶过程中对车辆的具体操作均由其本人自行决定,不受车辆所有人的约束。但在代驾关系中,请驾方自愿将车辆交于代驾方,但是代驾方并未形成对车辆的占有,其仅仅是按照代驾合同的约定履行代为驾驶车辆的义务,代驾方驾驶车辆的行为是按照请驾方的要求为了请驾方的利益或目的代为驾驶车辆。所以,如果代驾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代驾行为是收取报酬还是不收取报酬都不能运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加以调整。

2.完善代驾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法律

2.1建立代驾服务投诉平台

国家可以建立相应的投诉平台以解决代驾服务纠纷中关于代驾服务违法违规的问题,如果产生纠纷,代驾公司与被代驾人均可投诉,通过第三方渠道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纠纷,使得国家和政府积极引导代驾合同的正确发展。由于代驾投诉平台可以和市场紧密贴近,其能够掌握更多市场运营动态以及相关的纠纷问题。

2.2规定代驾司机的上岗要求

国家应加强审查力度监管代驾司机技术问题。在招聘代驾司机时,代驾公司也应明确自己的义务,对司机的证件状态、驾驶年限、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的情况以及驾驶过程中不良行为的记录等问题进行严格审查。在代驾前进行上岗培训,同时对代驾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记录备案,代驾公司签订代驾服务合同时应该向被代驾人透露代驾者的姓名及工作号,并且制定在没有得到被代驾人允许的条件下不得擅自动用被代驾人私人物品的强制规定。

2.3加强社会监督机制

相关政府监管机构应加大代驾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定期公开监审结果,新闻媒体也应对代驾服务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报道,确保代驾服务行业的真实透明。同时,代驾行业应建立自律风气,保持自我监管,自我审查,自我约束。

3.结语

代驾行业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较多问题。代驾行业本身也具有从业人员素质不齐,准入制度不严格等问题,造成了代驾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纠纷较多,并因其特殊性而给司法判决带来一定难度,导致法院判决结果不尽相同。新事物的发展总是与合理的约束密不可分,为了代驾行业的长远发展,必须从法律层面出发对代驾市场进行规范。除了加强立法外,在发生法律纠纷时可以有效解决,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行业的监管,提高整体代驾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实现代驾行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魏然.有偿代驾合同研究[D].天津:天津师范大学.2013,11.

[2]赵潞.代驾软件事故归责法律问题研究[J].菏泽学院学报.2015,(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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