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第一种形态加强日常监督的探索与实践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0-12
/ 2

运用第一种形态加强日常监督的探索与实践

张慧军

上海成套院纪委办公室(党委巡察办)

摘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纪律尺子标出了管党治党的准确“刻度”,体现了“精准”管党治党理念。其中,第一种形态强调“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是“治未病”的基础和关键,更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道防线。本文依托上海成套院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实践,探讨了加强第一种形态做好监督执纪工作的措施,为在新形势下运用好第一种形态提供了有益借鉴。

关键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种形态;日常监督;探索与实践


党的十九大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确定为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的重要任务,这是我们党管党治党的重要实践、理论和制度创新成果,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遵循。其中,第一种形态具有点多面广、形式多样、手段灵活、适用性强等特点,强调“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是“治未病”的基础和关键,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道防线。因此,如何运用“第一种形态”有效加强日常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运用“第一种形态”要克服的困难

(一)转变观念难,要克服重惩处轻教育等错误认识

现实工作中,不少人对“第一种形态”理解不够深刻,认为“第一种形态”抓得再好,也很难看到成绩,热衷于在执纪审查中大显身手,不屑于做谈心谈话工作。实际上,从“小处”抓起,可以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防止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悲剧发生。

(二)瞪眼黑脸难,要克服人情事故等因素困扰

有的党员干部不能正确对待咬耳扯袖,心理存在抵触情绪,“不领情、不思过、不改正”,认为是组织管太宽、某人跟自己过不去,有的甚至会当面反驳。实际上,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党员干部要相信组织、依靠组织,如果自己没问题,组织一定会为你澄清是非;如果有问题,更要珍惜组织给的机会,“认错、认账、真改”,改了还是好同志。

(三)方法得当难,要克服拿捏不好分寸等问题

有的党组织和纪检机关只是通过会议、座谈等形式,从政治、思想、廉政勤政等方面进行宏观提醒,对存在的具体问题针对性不强。有效运用“第一种形态”,应以党规党纪为基本遵循,既要见人见事见物,也要有“巧妙”的方法,做到以党性育人、以纪量人、以情感人、以理服人。

二、企业运用“第一种形态”的经验

上海成套院结合中央精神和企业实际,把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等三种最常用又易于把握的规定整合在一起,界定了第一种形态的适用范围和处置方式,在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目标方面做了一些探索。

(一)明确基本内涵和基本原则

运用“第一种形态”加强日常监督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基本原则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准确把握、运用适当。

(二)明确适用范围

第一种形态适用于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未违纪违法的情况;同时明确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非党员领导干部都是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

(三)明确适用情形

运用第一种形态,加强日常监督应当按照党风廉政建设

“一岗双责”和管理权限的要求,由各级党组织和相关责任人分级实施。

1、提醒谈话的适用情形

在日常管理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干部换届、年度考核、巡视巡察、专项检查、组织生活等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家风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群众议论、社会传言的,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进行提醒,主要有以下情形:

不注重政治学习,以日常工作繁忙、经常出差等借口不参加政治学习且不按规定进行补课三次(含)以上的;

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干部示范带动作用发挥不够,特别是执行规章制度方面打折扣、搞变通的;

贯彻上级部署和院党政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落实工作部署拖拉、推诿;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对于决策权限内的事项该决策不决策,凡事交由上级决定的;

忽视群众意见、不重视群众正当利益,对上和对下两种态度或遇到困难绕道走,不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

整改各类问题存在边改边犯情况的;

民主测评中,群众满意度不高的;

党员民主评议中,思想认识不到位,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到位,避重就轻的;

领导干部遇到下属有错误情形出现时,不及时批评指正,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怕得罪人,和稀泥当老好人的;

在大是大非面前态度暧昧,对不良风气不主动批评抵制,对不良现象不敢较真碰硬的;

开会、学习时有玩手机、交头接耳、睡觉等不良行为三次(含)以上的;开会、学习时未参加且不履行请假手续三次(含)以上的;

无故不及时处理公文三次(含)以上的;

有其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安全责任、保密责任等不到位情形的。

2、警示谈话的适用情形:

院中层及以上干部和基层干部,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情节轻微的,可以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警示谈话。

3、批评教育的适用情形:

对不担当、不作为、敷衍塞责的党员、干部,应当严肃批评,批评教育按照管理权限进行,主要有以下情形:

对党性不强、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由所在党支部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造成浪费,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者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批评教育。

对于不负责任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党员,由所在党组织进行批评教育。

对于党员的申诉,按规定进行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后,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由所在党组织进行批评教育。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所在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

在选举中,有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对党组织、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对党组织的批评教育由院党委进行,对党员的批评教育由所在党组织进行。

党组织履行“两个责任”、干部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情节轻微,未产生严重后果,不足以追究党纪责任的,可以采取具有批评教育性质的其他措施。

三、“第一种形态”实践运用情况

上海成套院把运用第一种形态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手段,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层层压实担子。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牵头审计、财务、人事、法商等部门形成合力增强实效。纪委履行监督责任,通过民主测评、考察考核、述职述廉、走访调查、接收线索、交流谈心等途径,主动发现问题,协助党委开展工作。2020年,上海成套院抓住“关键少数”、聚焦重要环节,共采用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等第一种形态处理13人次,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有了显著提高,较好地发挥了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作用。

四、完善监督机制

上海成套院将各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中,通过改进考核办法、加强履责述职、检查记录文件、现场走访座谈等方式,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能仅停留在签订责任书、会议传达和文件印发上,真正把工作重点从“惩处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在企业内部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促进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