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党人文集中分权制衡思想对我国发展的借鉴意义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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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党人文集中分权制衡思想对我国发展的借鉴意义

徐晗璐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 100037

摘要:分权制衡思想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联邦党人的长期实践下,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尽管分权制衡思想属于西方政治思想范畴,但对我国民主政治来说,依然具备一定的借鉴意义,无论是在我国政府结构的优化,还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等方面,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主要对联邦人文集中分权制衡思想对我国发展的借鉴意义进行了深入分析。

关键词:分权制衡;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迈入了新的历史时期。为了加快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进程,首先应该努力完善我国民主政治,加强监督力度,实现权利的彼此的制约。分权制衡思想是西方政治思想重要组成部分,经过西方诸多国家,尤其是美国的不断探索和实践,发展程度已经逐渐趋于完善,它更是全人类政治领域的宝贵财富。因此,在新的历史阶段下,我们应该辩证、客观的看待这一政治思想,并从中认真分析,吸取营养,促进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

一,美国联邦党人所进行的分权制衡实践

在西方近代政治思想领域当中,分权制衡思想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这一政治思想理论也对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建设产生了较大的促进作用。美国联邦党人在其政体构建方面,较为充分的发挥出了分权制衡思想的特点,设立了“立法”“司法”“行政”三大机构,这三大机构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同时在权利上彼此制约,这也是美国政体最鲜明的特征。

  1. 分权

在美国宪法中第一条明确规定:“国会经由选民选举,并对选民负责,拥有立法权,是国家权利机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构成,掌握修改宪法权、最高立法权、对外宜战权等等。”宪法第二条规定:“总统经由选民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拥有行政权,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的核心、最高军事统帅。”宪法第三条规定:“最高法院拥有司法权,同时最高法院法官一旦经过任命,并在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终身任职。”不光如此,美国最高法院还拥有监督立法权和解释宪法权。依照美国宪法规定和历史,隶属行政机构的人员无权向国会提出议案,而且不得参加国会的相关会议;法官在接手案件的同时,不受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影响,行政机构虽然有任命法官的权利,但却无权罢免,同时,立法机构虽然拥有对法官任命的否决权,但除非法官触犯法律并在法定程序内予以弹劾,不然依旧无权进行罢免。

  1. 制衡

美国政体的权利制衡主要体现在三个部门之间的权利制衡,分别是: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换言之就是国会、最高法院和总统,这也是美国政治体制中较为错综复杂的[1]。美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会对总统拥有制约的权利,国会有权利干预总统在任期间内的人事安排,有权比准和驳回总统同他国签订的条约,并有权以弹劾的方式更换总统人选。美国宪法同样规定司法部门受国会的制衡,弹劾案的审理由参议院负责,在总统任命最高法院法官方面,国会拥有干预权,同时国会还有审判和罢免最高法院法官之权。另外,从总统和国会之间的关系来说,对于国会表决通过的议案,总统有权予以否决。总统也对司法部门有制约的权利,有权任命最高法院法官,而且按照美国以往的传统,最高法院对法律条文拥有最终解释权,有权否定国会通过的法律,这也说明最高法院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国会。

美国作为第一、二次工业革命的先头部队,工业化程度已经趋于完善,目前正处于后工业化社会,因此,以总统为核心的行政权正在逐步占据主体地位,这打破了美国政治体制上原本分权制衡的局面,但是在美国民主政治制度中,分权制衡思想依然是绝对主导。从当前来看,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已经逐渐开始在原有框架内进行突破,加强了人民群众和非执政党的权利,让他们对国家权利机构进行制衡。

二、分权制衡思想对我国政治体制发展的借鉴意义

在十九届三中全会上,习近平主席已经明确指出:“我国当前必须有效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政体制的改革效率,在管理模式方面做出突破,以此来长效建立服务型政府机关,提升政府的公信力。”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和转型的关键阶段,行政制度的建设是尤为重要的,所以在行政制度的改革中,尽管我们不能完全照搬美国的“三权分立”思想,但从西方发达国家在政体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和积极思想来看,我们应该适当予以借鉴和参考。

(一)加强部门间的权利制衡,完善监督机制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是我国的国家性质,因此很多根本的政治制度都是在历史中不断形成和完善的,在我国建设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也是我国发展的必经之路[2]。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逐步提高,一些传统政治制度已经很难满足我国新时期政治改革的实际需求,甚至会阻碍我国经济的长久发展。从美国联邦党人的分权制衡思想中,我们不难看出权利制约的重要性,因此,我国应该努力加强政府机关和权利部门之间的权利制衡,并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

(二)保证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利的行使

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利都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个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载体。”同时我国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全都对其负责,受其监管。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对监督权利的行使并不理想,人民政府对人民代表大会的负责情况也并没有达到预期。所以,为了确保人大的地位和权威,国家应该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人大质疑政府工作报告的权利,一旦政府在决策和相关工作中出现较为严重的失误,人大有权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问询和人事变动,如果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走司法程序,以此充分保证人大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三)加强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在所有监督系统和部门中权利最高的监督,必须给予司法监督独立的司法权利,对此,我国应该在现有的司法部门中划分出独立的财政经费,并由中央财政直接负责,改变以往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的做法。同时,还要适当摒弃过去按照行政区设立法院和检察院的行为,改设司法区,并在每个司法区中设立宪法法院,对待不同的案件,由专人审理。

  1. 结语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政体制度的改革逐渐成为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我们完全可以从西方“分权制衡”的政治思想中吸取成功经验,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治制度。

参考文献:

[1]张建川.分权与制衡:理解ICANN问责制方案[J].中国信息安全,2016:84-85.

[2]万东.试论约翰·亚当斯的分权制衡思想[J].巢湖学院学报,2009:111-114+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