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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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研究

任晓丽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山东省 济南市 250014

摘要:为了提升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的水平,本文主要对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进行研究。文中分析了其改革的任务分类,并提出了问题以及发展构思,希望可以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

国内司法体制改革日益深化,司法体制在不断的发展中,变得更加完善,司法权利监督机制也得到了落实,这些让司法的公信力获得了显著的发展。在十九大报告中,针对司法体制提出了下一阶段的改革目标,也就是进一步落实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执行司法责任机制,尽量让人们在司法案件中都能体会到公正及正义。这代表国内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新的阶段,从“框架”发展为配套制度层面的改革,实现从整体到局部的改革。司法鉴定属于配套机制,对于落实司法责任和保障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新时期需要不断的进行改革。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优点就体现在几方面上,包括先进的技术水平、高素质人才以及先进的设备,在体制改革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1、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划分

国内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包括四方面,即人的管理、物的管理、财的管理以及体制建设。人的管理包括人员以及人才管理:人员管理是指相关人员的结构管理,上到管理层,下到鉴定人员,涵盖整个高校司法鉴定行业和外延有关人员。而人才管理的范围相对来说较小,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对鉴定人员实施管理,另一方面就是队伍建设。财的管理包括两方面,分别是利益分配以及财政管理;物的管理有研究成果、设备管理等等,涵盖研究成果转化、归属、设备维护和保养、购入等相关问题;体制建设包含较多的内容,其中包括要改善的体制,还有当前很难解决的问题[1]

2、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及发展构想

在管理体制改革中,除了要明确改革任务,还应该清楚不同任务进行的阶段。按照新的阶段特性,可以将改革任务以及问题分成4种,包括已经解决的问题、固有的历史问题、没有解决的问题、新时期产生的问题。

2.1固有问题

2.1.1高校司法鉴定的法律地位

针对这一点的认知,关系到机构的鉴定基本属性。当前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很多都没有独立法人地位,只是当作高校的内设附属机构,高校负责承担法律责任。还有一些司法鉴定机构虽然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是也要受高校管理,只停留在法律责任方面的独立,高校管理人员才是法定代表人,鉴定人员通常都是教师。这种问题和双重管理体制有关,也让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既有营利性,又有公益服务性。这样的法律定位受鉴定机构本质属性影响,是固有的问题,要想最大程度的解决该问题,就要改变以往的理念,在全面扩大普及的新形势下,确定一种以业务实践推动科研及教学的经营模式。该模式是双向收益,教学水平以及科研水平的提升都会促进实践鉴定能力的提升[2]。另外,应该建立二级法人资格,优化和健全鉴定人责任制以及成果归属制。基于高校一级法人的基础上,确定鉴定机构为二级法人,让其能够实现法律上的独立。

2.1.2鉴定人员的双重管理体制

机构是高校的附属机构,要接受学校的管理及运行机制,此外,其也是独立的鉴定法人个体,法律上要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可以看到,机构面临着双重管理问题,难免在管理中会出现矛盾,限制了机构的发展。因为司法鉴定机构的性质,导致双重管理变成一个固有问题,在司法鉴定质地相对较为稳定的当前,不能得到全面的解决,然而这不代表无法调和。针对这一问题,有很多学者及专家开展了研究及实践,提出了这种管理方式的一些不足,例如,市场经济环境下,高校的管理模式比不上企业化管理,良好的环境,会让人员比较安逸,缺乏竞争意识,无法积极的提升自己。高校在发展中重视科研、教学以及研究,这也使得司法鉴定机构很难应对市场化。

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具有显著的优势。第一,双重管理体制和其他鉴定机构相比有显著的优势,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具有财政的支持,在优胜劣汰的情况下,具有较强的优势。除了财力雄厚之外,高校的声誉影响力也会影响到高校鉴定机构,提升其竞争力。第二,高校具有教育科研资源以及高等人才,作为附属鉴定机构,能够享受学校提供的技术支持。

2.2得到解决的问题

2.2.1门类问题

《决定》刚实施阶段,国内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门类主要体现在三种类别上,分别是声像、物证以及法医,经过不断的实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构建了“三大类”比较全面的检验鉴定体系。之后几年时间中,有一段空档期,这是由于期间机构因为学科限制,一般集中在专属院校,普通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发展速度较慢。司法诉讼在十七大后得到了发展,包含的鉴定种类范围日益扩展,同时不断有高校开设司法鉴定机构,一些边缘学科也有向其靠拢的情况。还有一些相关的二级学科变成学科方向。在发展过程中,这种偏向社会科学的(表述模糊)学科门类逐渐暴露出问题,即鉴定结果的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影响了鉴定的科学性。另外,以往鉴定人员的知识体系不完善,在自然科学知识方面不足,一些鉴定人员甚至只会鉴定不会阐述原理,这不利于高校司法鉴定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各不同类型的学科,特别是自然学科朝着司法鉴定发展,这显著的解决了主观性太强的问题。当前各种类型人才的涌入以及高校对于人才要求的提升,意味着高校司法鉴定门类问题得到了解决,同时在不断的发展。

2.2.2设施、设备情况

机构中的设施及设备滞后的问题得到了解决。立足于横向角度来说,国内已构建了系统的高校司法鉴定网络。省级以及国家级重点项目及实验室纷纷落座高校,除了各级财政拨款以及项目经费支撑实验室建设之外,还会从鉴定收益、学校财政等方面对实验室的相关指标进行完善。实验室中配备了齐全的设备,而且能够定期更新,具备硬件优势。实验室依据的管理规范是由国家教委制定的,制度比较完善,仪器设备定期检测及认证较为完善,科研及教学的应用,确保了仪器的开发效率及使用效率。且实验环境安全,实验人员都要经过考核,操作的整个流程比较标准。立足于纵向来说,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已经步入“量化”时代,具有先进、精密的仪器设备,为检验提供保障。

信息网络的不断发展,校际之间的沟通,很多高校都明确了资源共享的重要性,促进共同发展。互相补充性质的鉴定交流,其实渗透了学术交流,基于资源共享,可以有效的完成鉴定,同时促进学术双向发展。

2.2.3人才储备问题

现阶段,学校对于司法鉴定机构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也促进了鉴定人员能力的提升,已经不是限制机构发展的第一原因。且机构都形成了学历和阅历结合的考核模式,可以极大的缓解机构人才储备问题。当前的问题是分工不具体,未明确的规定人才的职责。过去的管理标准以及考核模式同样无法满足发展要求,不利于业务发展。对此,就要清楚有关人员的职责,构建健全的用人考核机制,制动科学合理的考核方式。

2.3未解决的问题及发展构想

2.3.1兼职问题

机构鉴定人不仅是鉴定人,还是教师,这就使得教师工作任务量大,教师作为鉴定人的成果考核一般被学校管理边缘化,教师职称评定一般以科研成果、项目、发表论文情况等当作标准。如果两种身份发生冲突,一定会注重本职工作,影响了委托的正常完成,不利于鉴定案件的质量。此外,由于教师的本职工作是教学,其必然会将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放在教育上,很难兼顾出庭作证。要想改变现状,学校就要将检验鉴定工作加入到教师考核评定中,将实践能力加入其中。构建合理的请销假制度,提升教师的出庭率。最后,招聘专职鉴定人员。应该严格筛选人才,招聘专职司法鉴定人员。

2.3.2财务管理情况

每个学校的财务管理模式都具有差异性。很多机构都是靠学校财务统一调度,容易出现一些问题,比如,资金配置不合理、资金流向不清楚、款项不明等。对此,高校应该给司法鉴定机构一定的财政自主权,禁止定期定额拨款,而是要把拨款内容细致化,合理的分配资金。

结束语:

综上所述,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机构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借助中立性以及资源环境方面的优势,为不断的发展,在未来国家司法鉴定领域中必将占据重要的地位。随着国内司法鉴定制度的不断优化和健全,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在发展中碰到的各种问题也会逐一解决,加上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原有的优势,一定会发展成司法鉴定方面的中流砥柱,并向着精英化、权威化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君武,胡占锋,陈子昱.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发展模式探析[J].中国司法鉴定,2020(03):59-64.

[2]张昶. 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