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与排污许可相互衔接和促进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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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与排污许可相互衔接和促进的思考

刘艳

第八师生态环境局 832000


摘要:在我国的环保工作开展中,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是有效的环保工作手段,其分别从准入和运营的角度来实现了污染的有效控制,虽然环境影响评价在我国实施的时间非常长,但是,排污许可却是近年来才出现的,出现时间的不一致导致二者在衔接和促进的过程中面临着较大的困境。基于此,本文对环评与排污许可相互衔接和促进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以供参阅。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衔接;促进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相互衔接和促进的思考

1.1构建联动管理机制

环境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这两种制度的合理充分衔接离不开监管层的积极配合,过去环保评价工作与排许可证书的发放因为受多方监管的阻碍,不能充分展现出其各自的特点,使得两制度衔接给环保质量造成不利影响,为此需要构建联动管理机制,主要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

1.1.1需对构项目建设的过程实施环保监管

对于建设项目实现环评标准,需保证生产实现少废、低废、清洁、高效性,保证生产空间规范化、控制流程及操作的卫生及规范,由此与环保生产质量和生产环节要求相符。必要时还可由第三方来实施监管,由此使资源得到有效应用和绿色生产,如材料选用与加工属于建筑业实施建设期间保证清洁环保的关键环节,所选材料的环保性是有序生产、提高产品使用寿命的重要选择。因此,在选材上需加强控制,确保使用方便性,并且还需保证循环可再回收利用的特性,由此提升环境质量,降低成本投入,获得经济效益和环境利益。

1.1.2构建项目环境评审申请系统

生态环境的负责部门需统一构建项目环境评审申请系统,同时与国家排污评可证平台进行有效衔接。相关建设企业在申请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的时候,需首先登录环评审批申报系统,然后在线上填写表内相关信息,并同时对信息准确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负责。此举措对于实施环评工作与排污许可证发放的政府监管部门非常有利,通过信息平台的在线收集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可以防止审批手续与信息采集出现差异而致使各级政府中的环评工作与排污评可证的颁发无法实现衔接。

1.1.3实施环保检测

建设单位需要积极实施环保检测,积极出示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并同时对环评措施与实施情况实施积极的公开,使内部和外部的监管体系更为完善,推动监管体系效率的不断提高,促进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实现有效衔接。

1.2推行一贯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的评价内容非常多,空气质量、水体质量、噪声和土壤污染等都是重要的评价内容,当然,环境影响评价中还包含了环境现状、生产现状和建设分析、环境影响的预测和技术论证、经济分析等相关内容。基于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多样性、范围的广阔性,在环评和排污许可相互衔接和促进的过程中,相关环保部门必须要从环境保护、污染控制的整体性要求着手,充分考虑在环保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要素,实现综合许可,严格执行环境准入和运营管理,通过一贯管理来保障环境管理工作的全面性,最大程度上发挥环评和排污许可的作用,形成完善的环境评价和排污管理标准和体系。

1.3推进规划环评

规划环评的推进是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的相互衔接和促进工作中的重点,只有保障规划环评的有效进行,才可以为后续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实施和执行提供可靠的前提保障。具体来说,规划环评的推进要从以下方面来进行:(1)有关环保部门在日常的工作中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的宣传与推广手段,使得环保工作部门和相关人员能够充分认识到规划环评在整个环境保护中的指导和调控作用,以此为基础来提高保护红线、质量地线和环境准入。(2)不断创新环评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清单式、标准化的环评管理,使得各个环保部门和人员都能够在环境保护工作的过程中,严格将生态环境的改进作为最终标准,形成限制区域开发方向、规划生态空间的管理清单模式,并在该清单内纳入工艺和产业等各种要素。(3)严格落实环评工作责任制度,将规划环评直接作为环境保护督查体系中的重要评估标准,根据工作成效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4实现全面对接

1.4.1技术体系的衔接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排污许可技术体系,这些技术体系下,使得相关的单位主体能够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结合自身的生产实际,来进行排污许可技术的应用。环评和排污许可相互衔接的过程中,技术衔接是关键性的内容,国家的有关部门需要结合当下的环评工作现状和排污许可实施情况,来逐步构建完善的技术体系和规范,明确规定在二者衔接过程中所涉及的各个技术要点,保障技术的融合性。

1.4.2管理对象的衔接

环评和排污许可之间虽然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二者在管理对象方面显然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具体来说,环评主要是依据项目的具体特征、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来进行分类管理,重点是要对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范围、程度等开展综合性的评价,而排污许可的管控依据是国家相关文件中的固定污染源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来开展的重点和简化管理行为。在环评和排污许可的相互衔接过程中,要首先从管理对象的衔接方面出发,使得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之间可以保持良好的衔接,具体以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作为管理基础,实现更为统一的管理。针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如果对环境存在重大影响,就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且将此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的重点管理范畴。

1.4.3管理层级的衔接

如果要保障环评和排污许可之间良好的衔接效果,还需要注重管理层级的衔接性,我国的环保部门在环评和排污许可工作中,规定了相应的管理层级,比如,在环评文件中在审批权限调整为部、省、市三级,而在排污许可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由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如果在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要求的,要严格执行。在管理层级的衔接下,要求排污许可要与环评的管理层级保持一致,形成部、省、市三级的管理层级,各个管理层级负责该层级的管理工作,统筹由最高级管理层级来负责全面的管理工作。

1.5联动的一体化

在开展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过程中,往往涉及了多个主体、部门的参与,这就要求在环评和排污许可的相互衔接与促进过程中,要达到预期的衔接目标,必须要尽量保障联动的一体化,只有保障了各个主体和部门之间良好的配合性,才能够顺利推进环保工作。现阶段,各个省级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的衔接方面做了很多的尝试和探索,但是,在这些工作开展时存在着高度的相似性,比如,部分省份会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作为排污许可颁发的主要依据,将这些作为依据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情况。因此,针对这一情况,环保部门要逐步推进联动的一体化,使得在各种项目开展时,能够严格按照相应的要求来组织备案,并不断完善行政许可规程,充分调动各个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其主体作用。


2结束语

目前,环评与排污许可相互衔接已然成为了环境治理的重要手段,二者的衔接与融合必将彻底改善我国环境污染的现状。因此对环评与排污许可相互衔接和促进进行探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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