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的界限划分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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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的界限划分的思考

王光林

贵定县教育研究中心 , 贵州 黔南 551300


摘要:中小学一线教师如何开展惩戒教育?如何把握惩戒教育之“度”?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惩戒教育的作用?成为广大一线教师急需探讨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教育惩戒、界限


《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将“教师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纳入法律规定,给一线教师划出了红线。而“不打不成材”的思想在中华民族的育儿经验中根深蒂固。众所周知,光有表扬和鼓励性的正向教育是不够的,没有惩戒教育作补充的教育一定是行不通的。教师在实施课堂教学、教育管理学生过程中,由于部分学生的不当行为或者说不愿意配合教师更好地开展教学,教师管,担心被扣上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帽子;不管,又担忧学生的不当行为延续下去,将来不成才不说,还会发展到违法犯罪,甚至产生“一颗耗子屎破坏一锅汤”的效应,引起其他学生的效仿。 但是,若惩戒把握不好尺度,就会出现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界限争议,在网络和自媒体时代,一段视频,一个录音,往往会在网络上迅速发酵,引发全国网民的广泛关注,加上各种媒体的推波助澜,往往会把一名最为基层、最为普通但又最为负责的中小学教师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轻则被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处分,重则被取消教师资格,清理出教师队伍。于是,不敢管、不想管、不愿管、让学生“成龙上天,成蛇钻草”,教师自己明哲保身的思想在广大中小学一线教师中开始蔓延。

由于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相向而行、且属于界限甚微的同类表现形式,如何正确界定教师对学生实施的是体罚和变相体罚还是教育惩戒对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处理家校矛盾,师生矛盾,引导一线教师正确使用手中的教育惩戒权利有着重要的意义。

教育部下发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于2021年3月1日生效,犹如一阵春风,明确了“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为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找到了遵循,让广大中小学一线教师在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时,在学生出现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情形时,在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时,在出现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时,在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时,在出现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敢于管理和教育学生、敢于实施教育惩戒权利重拾了信心。

《规则》明确规定: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行为的,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要求需遵循“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的原则,并明确了一般惩戒可以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课后留校教导;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暂时隔离,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应当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长),要求家长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教育工作;较重惩戒为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要求家长到校陪读;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严重惩戒可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学生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因违法、轻微犯罪行为但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建议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在给老师送出“戒尺”的同时,也给这把“戒尺”立了规矩。《规则》明确禁止实施以下惩戒行为: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作为教育惩戒;不得要求学生进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不得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不得因个人或者少数学生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不得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不得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不得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尽管法律和《规定》均非常清楚,但在实操过程中如何界定惩戒和体罚、变相体罚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如何实施教育惩戒成为广大一线教师急需探讨的重要课题。我想,只要广大中小学迅速掀起学习和讨论《规则》的热潮,让广大教育管理干部和一线教师认真领会其精神,将《规定》中的禁止行为作为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分界线和“红线”,并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实践,不断提升《规定》的影响力和社会认可度,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认可,共同遵循的教育惩戒学生的新操守,就能让广大一线教师告别“谈惩色变”的尴尬境地,代之以客观的态度来对待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教育惩戒,让教育管理者和学生家长,社会各界用正确的思维来判定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教育是否属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情形,一线教师就能放开手脚,大胆管理学生,大胆实施教育惩戒,则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教育初心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就能更好地落到实处,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就有了更多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刘璐. 惩戒教育浅析[J]. 东方企业文化, 2011(06):106+163.

[2]刘夕容. 告别"谈惩色变"——浅谈基础教育阶段的惩戒教育[J]. 林区教学, 2012, 000(012):4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