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征占用中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初探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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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征占用中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初探

廖秀玉

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广西 南宁 530000

摘要:近年来,生态文明建设已然成为了国家发展的战略目标,但一切生态工作推进的过程中,国家不再局限于对当前生态利益的实现方面,反而更注重生态利益向经济利益的等价化转变,以通过相应的工作推进来调和公共性利益和社会群众私人化利益之间的固有矛盾。因此,针对越发突出的林地占用问题,国家日渐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相应的民事补偿,以不断在林地占用中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基于此,本文详细探析了林地占用中的生态补偿价值健全对策,对推进林地流转效率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林地占用;生态补偿机制;健全

我国经济社会在近年来取得了卓越的发展成效,资源的过度开发虽然满足了人们的现实需求,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生态和区域失衡问题。在各种生产生活活动中的林地占用中,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也在不断完善,通过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使得林地占用中的相关责任划分更为明确,也就保障了林农的基本权益,使得林地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得以最大化提升。但就我国当下林地占用中的生态补偿机制构建来看,该机制中尚存在很多的不足,未来发展中应致力于生态补偿机制的健全。

1.林地征占中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1.1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资源配置的要求较高,党的多次会议中明确提出:市场对资源配置起着决定性作用,在长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探索和实践的过程中,人们对于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认识进一步加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阶段。在很多生产生活中的林地征占用生态补偿机制下,主要以政府主导的补偿模式为主,这种补偿机制下,就是政府在整个补偿过程中作为第三方代表机构,从而代表生态服务消费者和提供者协商价格并购买对应的服务,当然,第三方机构并不局限在政府方面,还可以有非政府组织、非盈利组织等的参与[1]。林地征占虽然造成了一定的林地破坏,但通过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及时补偿林地征占过程中的生态损失,以同等的生态效益提供相应的服务,这种生态补偿机制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的基本要求。

1.2生态效益价值体现的需要

生态环境的价值是其他工作所无法比拟的,其价值难以直接体现,往往在长期才能发挥出来,比如,各种退耕还林工作的开展起到了涵养水源、固土、保肥、固碳、释氧、吸收污染物等作用,产生的生态效益非常大。而在林地征占中的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是生态效益价值体现的现实需求,因为生态补偿机制下遵循的是等价交换的原则,就是林地征占造成了多少的生态损失,也会通过同样的生态工作开展来创造同等的生态价值,因此,这种生态补偿机制的长期实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

2.林地征占中的生态补偿机制健全对策

2.1补充林地征地的法律规范

近年来,随着林地征占现象越来越多,为适应当下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明确提出了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必要性,也陆续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促进此项工作的开展。但生态补偿机制的相应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在未来的不断发展中,需结合林地征占中的生态补偿机制法律法规执行和落实情况,不断规范和补充相应的法律规范,形成自上而下的法律体系,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关于生态补偿机制的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一系列的具体内容。国家有关部门应强化立法层级,在已有的法律文件中添加关于林地征占生态补偿机制的相关内容,克服当下林地征占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健全的情况,全面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执行,使得有关主体能够在相应的生产建设活动中,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基础,选择恰当的补偿方式,以特定的补偿标准作为指导来开展有针对性的生态补偿,给生态补偿一系列流程以法律支撑,保持上下层法律的协调性和一致性[2]

2.2规范林地征地的相关程序

林地征占中的生态补偿机制实施中存在一系列的流程,为提升生态补偿机制的有效性,首先应从生态补偿的基本规范着手,对现有的生态补偿流程加以调整、优化,用规范的流程来实际的补偿工作落实。对于被征地农民而言,政府与建设单位应向被征地农民详细阐明项目建设标准,使得农民能够在此生态补偿过程中充分了解相应的规范,不可对农民强制执行。

2.2.1明确林地征地的范围

林地征占的程序规范中,应从林地征地范围的明确划分出发,针对集体所有林地,因为可能存在商业林和公益林的区别,在林地征占和生态补偿时,建设单位与政府都应该明确林地中公益林和商品林的界限、范围,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采取相应的补偿手段,保障现有林地总量平衡目标不受影响[3]。此外,林地征占中的可征地和不可征地范围也应该作为生态补偿中的重点性工作,一切的林地征占中,严禁在不可征地范围内进行相应的征地和项目实施,控制林地流失,保障林地资源和效益。

2.2.2规范林地征地的审核

林地征占行为发生时,审核工作是此过程中的重点性工作,经由审核流程的制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及时发现林地征占、生态补偿中的不合理行为,及时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工作加以处理。现阶段的林地征占过程中,征地范围过多、征地对象错位等违法行为还时有发生,为了从根本上使得林地征占、生态补偿能够严格按照相应的程序规范来进行。审核规范工作进行应从以下方面来开展:进一步细化审核标准,使得在工作进行时能够严格以这些标准作为依据,保障审核的全面性和有效性;构建审核监督制度,由该制度来进行征占审核的监督,及时针对审核不到位的情况加以处理。

2.3落实林地补偿分配机制

当下我国已然陆续出台了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但部分项目在林地征占的过程中,缺乏对该生态补偿机制的严格落实,针对这一情况,当前及未来的林地征占生态补偿机制健全时,应加强补偿分配机制的落实[4]

2.3.1明确林地资源属性,制定林地补偿分级标准制度

在我国的林地中,按权属分,可分为集体林地和国有林地;按森林类别分,可分为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针对林地属性的不同,在林地征占和生态补偿机制健全的过程中,应从林地资源属性出发,根据其属性来制定分级补偿标准,使得在不同属性条件下的生态补偿标准更为适用。

2.3.2明确分清补偿对象,制定林地补偿资金分配制度

林地征占生态补偿标准的健全和执行过程中,也应该结合征地对象的区别来制定可行的分配方式,最大程度上使得补偿资金可以落实到补偿对象手中,只有从根本上了解并明确了补偿对象,才能够使得生态补偿机制中的林地补偿资金分配更为合理[5]。通常情况下,对林地征占而言,对征地对象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与个人,因为农民的地位特殊,补偿分配制度制定时需对应开展防范性补偿保障,比如,可以采用个人直接拨付的方式。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下的被征地对象,应遵循公平分配的原则和要求。

结束语:

林地征占中的生态补偿机制健全和落实极为重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但就当下的现状来看,林地征占中的生态补偿机制中尚存在一些问题,未来应从这些问题着手,不断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中的相关内容,保障该生态补偿机制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东国玲.林地征占用中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分析[J].广东蚕业,2020,54(05):34-35.

[2]华绮娴,朱瑞娜.林地征占用中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110(04):19-22.

[3]李爱平.宁夏生态建设成效及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7,561(19):323-324.

[4]杜娟,谢芳婷,刘小进,等.不同群体林农对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的满意度研究——基于江西省南方集体林区的实证分析[J].林业经济,2019,326(09):17-24.

[5]毕云龙,徐小黎,齐瑞,等.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几点思考[J].国土资源情报,2020,229(01):5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