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制定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6-05-15
/ 1
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工作,保证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达到所从事鉴定业务的基本配置标准和要求,根据《全国人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司法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2006年11月29日,司法部下发了该配置标准。该配置标准按照鉴定类别逐项分别提出仪器设备的配置要求,既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工作的具体标准,也是检查、评估的依据。对于申请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达到该配置标准中对所申请鉴定项目仪器设备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登记;对于配置标准公布之前已经登记并公告的鉴定机构,应在一定期限内达到配置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