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察体制改革中的纪法协同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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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体制改革中的纪法协同

苗洪斌

青海油田采油一厂审计监察科 青海 茫崖 816499

摘要:我们党强调,管党治党要靠党规党纪,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这实际上强调了严明党纪和加强法治的重要性,揭示了党纪与国法的区别和联系,蕴含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互衔接协调、执纪与执法的有效协同作用,这是我们党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本文基于论监察体制改革中的纪法协同展开论述。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纪法协同

引言

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对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形势和国家权力运行方式审慎考量和理性反思作出的部署,是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必然选择。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是贯穿其始终的重点和精髓,这是由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内容决定的。

1有效性对纪法协同的基本要求

纪法协同的有效性,在于克服传统腐败治理体制的监督力量分散、监督范围较窄、监督能力不足等弊端。在目标层面是建立有效的预防、发现、追责机制,形成对权力与权力者的有效制约;在实施层面是为上述有效机制再配套以有效运行机制,并确保正确发现和正确处置;在效果层面是建立起权力正当运行的法律机制与规范体系,动态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与规范体系,促进“不能腐”“不愿腐”局面的形成。在腐败处置方面,须形成层次分明且覆盖全面的腐败处置体系,达到正确处置并有效阻止腐败的目的,即“不敢腐”。合署办公机制实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在违纪、违法、犯罪三个层面进行一贯式处分的追责体系,但须避免非正确处分的问题:其一,防止用违纪处分代替政务处分;其二,避免用政务处分代替移交犯罪;其三,特别警惕用刑法手段过度处分违法、违纪行为。同时,也要确保追责机制与容错纠错机制的衔接顺畅,保障党员干部从政作为的积极性。在腐败发现方面,须形成有效的发现机制并将主要矛盾集中于有效地发现贿赂犯罪,实现“不能腐”。其一,有效的腐败线索发现机制。相比于贪污行为,贿赂行为极具隐蔽性,通过审计方式等常规法律方式难以被发现,需要揭发、检举、自首等综合性方法,同时拓宽对利益输送、公权滥用、非法行使的发现渠道,营造对腐败同仇敌忾的反腐败大环境。其二,调查过程能正确发现或确证腐败。由于留置手段的强力性,监察调查手段一改法律手段面对腐败隐蔽性的疲软与乏力,但需警惕不当使用留置,避免虚假发现而形成错案,侵蚀有效性的根基。

2“纪法协同”凸显党纪与国法的内在一致性

协同理论贯穿全局战略思想。作为一种实现和表达整体思想的方式,协同作用更加强调联合国系统各次级系统之间的协调和互动,以及各次级系统之间的综合办法和协作。同样,政治生态提案强调应用环境原则纳入政治制度的要素。政治生态反映了政党风格、政治风格、家庭风格和社会风格,其本身具有明显的协同作用特征,特别是在政治制度、政治规范、政治文化、政治心理、政治行为者和运作方式的有序运作方面。纪律的协同作用是建设政治生态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手段,重点是党的纪律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联系以及党的管理协调,以充分体现党的纪律与国家法律之间的一致性要求。邓小平曾经说过:“没有党和党的法律,国家法律很难保证。”这一主张的重点是不仅需要规范党的内部行为,而且需要确保有效执行国家立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为了充分促进法治,有必要形成国家法律法规与党的立法法规体系相辅相成、相互保护的模式。”这也表明了党的内部立法与国家立法之间的联系和协同作用,表明了党内大多数干部的执法方向。纪律的协同作用必须是统一的意识形态理解和实践逻辑。关键是坚持纪律、法律为限度和责任,形成一个纪律与法律齐头并进、同时努力实现净化目标的一体化模式。

3把握“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本质与要求

“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实现“纪法贯通”要求保证“法法衔接”,实现“法法衔接”以“纪法贯通”为前提和基础。强调“纪法贯通”与“法法衔接”,铸牢党纪和法律的权威,加大案件处理力度,提升处理效率,其本意在于通过严管理和强震慑,在党员干部心中筑起一道防线,以打造一支立场坚定、信仰正确、素质过硬的党员干部队伍。实现纪法有效贯通要求纪法分开与纪法结合有机统一。强调“纪法贯通”并不等于消除党纪与法律的界限,党规党纪属于政党内部规范,在制定主体、文本形式、适用范围和实施方式上与国家法律存在区别。模糊党纪与国法的区别,简单地将党纪等同于国法,是导致一些党员干部失范行为的思想根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过去就存在纪法不分问题,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降低了对党员要求,最后造成的结果就是‘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不良后果。”将党纪与国法混为一谈,是造成执纪不严的原因之一。。国家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都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要想通过“纪法贯通”优化法治生态环境,必须明晰政治生态环境法治化的政治属性,必须厘清国家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的关系,使它们遵循各自的发展特点。

4各级党委主体责任落地生根,重构政治生态勇担当

贯彻党的诚信建设的首要责任是贯彻干部严格管理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五项要求:管理要全面,规范要严格,联系要紧密,措施要配套,责任要明确,要求和措施要严格、严格、严格等六项要求第二,必须在甄选候选人的所有方面执行良好管理标准。"一切睿智的人都会被治愈一切邪恶都会变得混乱"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充分落实秘书长提出的20个坚定信念、为人民服务、政治务实、勇于承担、正直和正直的口号,严格监督就业标准、确定视察、选择雇主和培养工作人员、选择干部和办事人员第三,我们充分认识到,建设党的诚信和打击腐败仍在前进。对腐败现象的高压局面只会增加和减少,圈子不能松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零容忍态度不会改变,根除药品的决心不会减弱,剃须养毒的勇气也不会减弱四是加强党内监管体制建设党的干部受到比国家法律法规更严格的要求,各级党纪委员会有义务根据国家立法,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劳动纪律、财政纪律等领域制定更严格、更具体的纪律标准。

结束语

党因纪而治,国因法而立。党纪与国法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理论上来看,党纪是党组织与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党内法规制度;国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规范体系。就本质而言,党纪与国法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真实反映,二者相辅相成、相互补充、互为促进,具有一致性、依存性和互动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都要受到追究。”因此,加强“纪法协同”,实现“纪法贯通”,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建构优良政治生态系统的重要依托,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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