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旗王公制度的历史演进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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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旗王公制度的历史演进

孙玲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中国的省市县与内蒙古的自治区、盟、旗,行政级别相同,名字大不相同,地方权力也不尽相同,其背后是盟旗王公制度复杂的历史演进过程,从满清到新中国都体现出历史上中央政权对民族地区的重视

关键词: 盟旗制度 王公制度 历史演进

正文:

一、清初,盟旗王公制度的建立

满清入关前后,对蒙政策由“以抚为主、以剿为辅”改为“恩威并施、安抚为主”,主要是在“因俗而治” 政策下实行了盟旗王公制度,从而更好地统治蒙古,巩固在全国的统治。

其一, 建立了盟旗制度。

满清王朝在征服蒙古各部过程中,根据满洲八旗制度,在蒙古原有大小领地基础上建立旗,旗是军政合一的单位,又是清政府赐给旗内各级蒙古封建主的世袭领地。札萨克(旗长),由清廷从蒙古王公中任命,是旗地的领主,“世袭罔替”、“总理旗务”、“世治其民”。旗上设盟,称“楚固拉干”。《理藩院则例》规定,每三年若干旗在清政府指定地点会盟,会盟之处就是盟的名称。每盟设正副盟长各一人,由理藩院于盟内各旗公举的王公、札萨克中选人奏请清帝任命,负责召集“会盟”。盟不是一级行政机构,只是一种对各旗札萨克监督的军事性的一级组织,充当旗与清政府的中间人。[1]

旗界划定后实行比较严厉的封禁隔离政策,严禁各部、各盟旗王公、牧民之间随意的来往、联合、越界游牧,即“分而治之”。

其二,实行王公制度。

清廷取消蒙古各部原有汗、诺颜等各种称号,按其对清朝的效忠程度和归顺后功劳大小及原先地位高低,依照清皇室封号,分别授以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六等;对成吉思汗“黄金家族”的贵族成员分别授以一、二、三、四等台吉爵位;对非成吉思汗家族的各部分别授以一、二、三、四等塔布囊的品爵,爵位“世袭罔替”。为了怀柔,羁縻蒙古各部王公贵族,清廷还按等级每年赐予不等的岁俸、不等数额的随丁、墓丁和陪嫁户。[2]

盟旗制度是政权建制于机构,王公制度是在盟旗制度基础上对中央代理人的等级性制度安排,二者不可分,是一体,同时满清统治者在盟旗王公制度基础上实行满蒙联姻联姻,加强联盟,巩固了北部边疆,稳定清朝统治。

二、清末对盟旗王公制度的限制

鸦片战争以后,沙俄势力渗入,蒙古王公成为外国侵略者挑拨、拉扰和收买的对象,不足信赖;蒙古铁骑面对侵略者和农牧民起义无能为力,不足倚重。朝廷内外不断有人提出废除盟旗王公制度,废除札萨克特权,实行省县制。有“崇实于奉天,铭安于吉林,先后奏请增设厅县,左宗棠于西事甫定,即有不可不设行省之议”的提议 [3],但也有“蒙古部落,碍难改设行省”的反对意见[4]。清政府折中,筹划在内蒙古设置厅不设省,总计在内蒙古地区设3道2府10厅13县,并改设1府2州[5]。厅县设置使蒙古王公统治的区域缩小,权力受限。

三、北洋军阀对盟旗王公制度的保留

袁世凯统治时期,为国也为自己当皇帝,对盟旗王公制度采取了两面政策。

其一,拉拢王公。1912年8月,北洋政府公布《蒙古待遇条例》,规定:各蒙古应与内地一律;各蒙古王公原有之管辖治理权,一律照旧···[6]。王公的特权在以后的一系列命令、条款中不断维护。但是袁世凯目的是要当皇帝希望得到支持,在 1915年12月袁凯称帝时得到的回报很快证明了这一点: 内蒙古王公联合呈文“改变国体,蒙旗均极赞成”表示忠心拥护和支持。[7] 

其二,控制王公。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后,1912年7月,废除理藩部,设蒙藏事务处(局),直隶于国务总理,加强对蒙藏事务的管理限制[8]。1914年5月,改蒙藏事务局为蒙藏院,直隶大总统,其目的是控制和羁縻蒙藏等少数民族上层。同时1914 年设置绥远、热河、 察哈尔特别行政区,下设道,道下设县,实行民政统治。特区是省的过渡形式,削弱了蒙旗权力。

四、南京政府对盟旗王公制度的维护

其一,被动维护。国民党政府一直实行大汉族主义民族政策,改革盟旗制度,限制王公特权。在管理机构上,1928 年3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成立蒙藏委员会,隶属于国民政府行政院,监视和控制各盟旗。在行政建制上,1928-1929在北洋军阀建立特区的基础上成立热河、察哈尔、绥远行省政府,同时加紧扩大县治加强基层统治,推广放垦蒙荒与移民实边政策,这造成旗县并存局面进一步扩大,激化了原有的农牧矛盾与蒙汉民族纠纷。这引起蒙古各个阶层的强列反响,形成声势巨大的“反改省运动”。当时国民党政府为了稳定王公、维护统治,只好公开宣告“一切均仍旧制”[9]

其二,主动维护。随着日本帝国主义步步入侵和蒙古危机日益严峻,国民党政府开始现实地主动寻找解决蒙古及蒙古王公特权问题。1930年5月-6月在南京召开蒙古会议,通过了《蒙古盟部旗组织法》,规定:“一、确认蒙古各盟部旗对现有区域和境内蒙古人的管辖治理权,各盟部和特别旗均直隶于中央行政院,与省县不相统属……盟、旗的盟长、札萨克、协理等职官设置和职权一仍其旧……改良旗政:各旗均设旗务会议决定重要旗政,由主要旗官组成、札萨克任主席……”

[10]《组织法》表明国民党政府为了避免纷争麻烦而从法律上肯定并保护了盟旗王公制度和王公的特权,以此继续统治蒙古。

中国共产党通过积极探索,成功地制定和执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立内蒙古自治区,下设地级市和自治区的派出机关——盟,盟下设旗县,旗县下设乡镇。《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与政府”,依法行使自治权利,上级国家机关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11]自治区及盟旗主要领导人以及各级代表,都与省市县一样,通过选举产生,有任期,而不再世袭和拥有贵族身份。所以新中国的盟旗制度只是运用原有的名称、结构,而实质内容已有翻天覆地变化,同时彻底废除了王公等级的封建制度。

引文:

[1] 陈华《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政治组织》2005 年1月

[2] [8]《蒙古族通史》,民族出版社出版,2001年版。

[3] 《清朝理藩部档》1523卷宗,第195号。

[4]《宣统政纪》卷27。

[5] 赵云田《清末新政期间的“筹蒙改制”》,《民族研究》2002年第5期。

[6]《东方杂志》第9卷,第4号《中国大事记》。

[7] 《各蒙旗因洪宪帝制国体变更,请将优待蒙古则例中有益于蒙务者逐条说明呈文》,代号1045,档号50。

[9] 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倌档案,编号1--(2)364页。

[10]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五),第45页。

[11] 韩竟《民族理论、政策与民族区域自治》,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2004年。

孙玲 副教授 研究方向:红色历史、思政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