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自由裁量权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5-25
/ 3

法官自由裁量权研究

姜珊珊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150070

摘要: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实现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重要影响因素。在倡导依法治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作为能够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这一热点话题也备受争议。自由裁量犹如一把双刃剑,直击司法公正命脉。本文通过解析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以及现有的某些弊端,探索合理规制自由裁量权的路径,旨在对正确实施法官自由裁量权方面有所启示。

关键词:自由裁量限制必要性能动性


  1.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述

“自由裁量权”这一词可英译为“discretion”,它是西方的舶来品,主体是法官,客体是裁量权,自由是主体到客体之间的程度和限制。随着历史演进的更迭,有关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学术研究成果也颇为丰富。但由于文化的差异以及各方理论侧重点的不同,关于自由裁量权的定义也莫衷一是。从何种角度研读自由裁量成为分析其基本含义的关键。

戴维·M·沃克所著的权威性《牛津法律大辞典》侧重于强调法律赋予自由裁量是为了追求司法公平正义,不是追从先例限制法官裁量的灵活性,而是应该运用法律和道德评判加以裁量,作出符合法律精神的判决。

《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界定颇为狭窄,在现有的法律规则中予以裁量,强调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可通过自己的理解自由选择规定。但也并非不受任何限制,在行使权力时仍必须遵循一定的准则。

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力》一书中曾这样说道:“自由裁量权,恰如面包圈中间的那个洞,如果没有周围一圈的限制,它只是一片空白,本身就不会存在[1]”。德沃金主张自由裁量权这个概念只有在与其相关的环境下才能被定义,在特定的立场上,才可能会有意义。

众学者虽然对于自由裁量含义的解释各异,但其中心思想是一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体应当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能力、道德、理念以及独立裁量的空间,做出的裁决应是公平、正义、平等和合理的。由此,自由裁量权基本含义可概括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审理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基于准则的框架内,科学地运用法律精神和价值判断,作出更契合于事实真相、有理有据、公平正义裁决的一种权利。


  1. 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1. 、自由裁量对法律漏洞和空白的填补

从实际角度出发,人们认识世界的局限性决定了立法者永远无法将瞬息万变的社会细节全部囊括于法律之中,不可避免地留有法律空白之地。英国著名法理学家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提出了法律的空缺结构,他认为:“世界上存在的法律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漏洞和留有空白,这些亟待弥补的漏洞和空白就存有大量的空间供法官们行使自由裁量权[2]”。按照哈特的理论,法律终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在法律空白的空间内,法官必须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合理的协调各种争议而根本不存在只有一种正确的方法处理各种不同情况所引起的问题的可能性。就如依法适用法律并不意味着每一个案件都能找到与之相应的法律条文,因此,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审理案件,根据证据事实所形成的心证必须被我们看作是另一种原则加以运用,而且基于准则的框架内,受到一定的限制。


  1. 、自由裁量是解决社会冲突的有效途径

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和改革创新的变动发展使得社会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这与法律原则的稳定性相冲突,这些未知且繁杂的社会情况需要通过法律被解释,但法律的滞后性可能须要求法官随时随地的根据客观案件情况酌情地实施自由裁量。其次,立法是立法者为了满足社会正常运行的需要而进行的宏观理想化的考虑,立法者无法预知未来从而对所有法律细节面面俱到,一旦遇到专业化、客观化的具体案件,便无法避免地显得外强中干,这就需要通过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使法律的摸棱两可、不确定的标准变得明晰,更好的应对个别特殊性的案件,以便化解带有歧义的社会冲突。


  1. 、自由裁量是提高诉讼效率的催化剂

随着近些年司法制度的改革,比如,立案登记制、法官员额制等,在降低了起诉门槛的同时也减少了法官的数量,面对“案多人少”的 沉重负担,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率已是刻不容缓。以较少诉讼成本的投入获取最多的诉讼收益,最优化的实现司法资源配置,是诉讼活动追求的价值目标。可现实情况是不可能每一个案件都有与之相匹配的法律规定供法官予以适用。如果没有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在遇到此等情况时,都需要被迫中止审理,拘泥于可依据的现有法律条文的界定,势必会造成诉讼效率的拖延、诉讼公正的偏颇,与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的价值目标背道而驰。因此,真正实现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地位,加持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有利于法官揆情度理,及时有效的解决争议,提高民事审理的诉讼效率。


  1. 自由裁量权现存的负面问题

法官适用自由裁量权最大的价值在于摒弃主观随意性,增强客观合理性。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固然可以平衡价值冲突,提高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宜性,但在真实操作过程中,消极怠于行使自由裁量权或滥于适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屡见不鲜,造成极大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归根结底,自由裁量权现存的负面危险如下:


  1. 引发对司法公信力的猜忌。现阶段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完整的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给法官留有大量的空白之地,以至于法官因能力有限误用自由裁量权,或者是恐于承担责任怠用自由裁量权。表现为,法官在适用法律方面过于保守,对法律的理解教条且死板,机械的照搬现有法律,没有形成严谨的法律逻辑思维,又或是出于稳妥起见,不敢大胆运用自由裁量权,以“法无明文规定”搪塞力求保护权益的当事人,加之法律漏洞导致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久而久之,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威性在普通民众之中呼声越来越低,甚至怀疑司法是否公正。

(二)导致司法腐败现象日趋恶化。首先不得不承认,司法腐败现象是存在的。自由裁量权赋予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案件结果的影响巨大,也因此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莎士比亚曾说:虽然权力是一头固执的熊,可是金子可以拉着他的鼻子走。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有钱能使鬼推磨”的世俗思想,司法腐败一直存在的一大原因就在于法官在审理裁判的过程中有较灵活的处理空间。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期间,虽然大部分法官的素质和能力均有较大的提升,但仍不乏部分法官素质低下,贪财图利,滥用职权,以权力压制法律进行暗箱操作,滥用自由裁量权使司法公正失去其原有的理性色彩而沦为权钱交易的工具。

(三)外部舆论易于影响法官独立性。在如今这个电子科技发达的时代,司法监督与媒体效应具有密切的联系。社会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性形成一种天然的外界屏障,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防止滥用权力造成对司法独立的干预,但与此同时,也给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舆论一般来自普通民众的情感理念和道德认识,在一桩桩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摆在他们的眼前,大多数人已经不能理智思考,迫切地想用他们认为的对的道德观念严惩犯罪分子,法官先入为主,取代了理性的法律分析,又或是害怕激起全民激愤,不得已屈于舆论的压力而不能作出准确的裁决,此时外部舆论便成为对法官自由裁量的“绑架”,走在了法律的前头,将司法公正推进无底的深渊。


  1. 合理规制自由裁量权的构想


  1. 、明确立法制度,依法制约自由裁量权

定罪量刑本身就是一项严谨又系统的工程,其赖以基础的法律规定应更加明确化、周密化,对于法律出现的漏洞及时通过立法解释予以补充,减少法律用语的歧义。立法者应根据社会发展趋势,科学合理地预测法律的大方向,尽其所能缩短理想法律与客观现实的差距。将立法目的广而告之,避免法官盲猜立法者的用意,达到依法制约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李岩峰博士曾提到:“要让法官真正不受干预仅凭法律和良心充分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把自由裁量权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和限度内,以防止裁量权被滥用[3]”。


  1. 、建设法官职业化,增强法官专业素养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体是法官,正如哈耶尼提到:“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4]”。基于这个角度,推进法官职业化的建设,扩充法官知识储备,增强法官专业素养和道德情操是规制自由裁量的关键要素。为了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应严格掌控法官任职资格,完善法官遴选制度。不仅要求法官具备严密的法律逻辑思维,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还应该考察其道德素质是否过关。法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公正的根据个案情况进行自由斟酌而作出裁量。此外,应加大对法官裁判的监督,对于发现有假公济私、徇私舞弊等不良作风的法官调查并严惩。只有法官智慧与良知并存,才能真正地发挥自由裁量的成效。


  1. 、保障阳光司法,严格规范舆论监督

媒体舆论的力量是巨大无比的,即能载舟,亦能覆舟,公众的舆论倾向往往决定了人的思想,一旦社会媒体的力量压倒了法律的思维判断,将严重妨碍和破坏司法公正与独立,法官的自由裁量也只是纸上谈兵。所以阳光司法是根本,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严格规范社会舆论监督,防止媒体别有用心的不实报道煽动民意,无形之中干预司法公正,阻碍司法能动性的发展。再者,法官应欢迎社会全体群众以合法手段进行的监督,但如果发现新闻媒体恶意制造不实传闻,企图凌驾于法律之上形成“媒体审判”的,应依法予以惩处,追究法律责任,严格规范舆论监督,实现法官的自由裁量仅对正义与良知负责。

结论

最好的东西不是独来的,它伴了所有东西而来。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固然造成了枉法裁判、司法不公等严重后果,但法官自由裁量于审判的重要性也是毋庸置疑的。自由裁量权是说它不被特定权力规定的标准支配,但也不能不顾情理而随心所欲的裁决,我们可以批评其错误,但也不能剥夺法官作为一个参与者的职务。既然如此,便要让法官自由裁量权真正地成为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利剑,而不是沦为徇私舞弊的工具。

参考文献


  1. [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力,信春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页.

  2.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61年版,第146页.

  3. 李岩峰.法官自由裁量权论[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

  4. 贾敬华.司法自由裁量权的现实分析[J].河北法学,2006(4).

作者简介:姜珊珊 女1995年8月 汉族 黑龙江省 研究生在读 黑龙江大学 诉讼法学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