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反悔原则对保护范围的影响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2-03
/ 1

禁止反悔原则对保护范围的影响

张 莹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

摘要: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专利确权程序和专利侵权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和确定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步骤,甚至是不可或缺的一个前提条件。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不仅仅可以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基于禁止反悔原则可以来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就是说,专利权人在实质审查阶段所做的意见陈述或修改,无效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解释,都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有一定的限定作用。

关键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禁止反悔原则

1.禁止反悔原则

专利审批历史禁止反悔主要是从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出发,将专利权人的保护限定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因此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专利申请审批过程中,申请人一般都会对专利申请作出修改或者针对审查通知书作出意见陈述,这些修改或者陈述都有可能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产生限制作用,一旦发生侵权之诉,法官就会根据专利权人在审批过程中作出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将专利权人明确表示的不属于专利权覆盖的内容,排除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根据专利法意义下禁止反悔原则的涵义,其本质是指在一个阶段专利权人明确放弃的保护范围在后一个阶段不能重新进行主张,即强调的是同一权利在两个不同阶段的处分方式。

2.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情况

目前,我国对于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前提并没有明确做出规定,我国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所遵循的法律依据为专利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所制定的于2009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第六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目前情况下,各地在针对禁止反悔原则的使用情况也存在一定差异。部分法院的法官比较能够接受新的审判理念,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理解更加透彻,这些法院在相关案件就会比较主动地应用禁止反悔原则来对专利侵权做出认定。而另外一些法院,则情况很可能相反,不能很好的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来对专利侵权案件做出认定。此外,由于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因此,这些法院在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上可能还不具有足够的动力,不太愿意或者无意识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审理专利侵权案件。这样,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区可能会受到不同的对待,也就可能出现选择法院的情形。因此,非常有必要在专利法中专门规定禁止反悔原则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案件审理中的适用等问题。

案例:

专利权人:SEB公司,2010年获得专利权。为了获得授权,专利权人将说明书中的“从所述空气出口(5)排出的空气(4A)大致垂直地向下指向或大致倾斜地向下指向”加入权利要求1,并意见陈述说明: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产生水平方向的气流的装置,没有教导本发明所述的气流方向。

基于专利权人的修改和意见陈述,授权专利权。

在诉讼阶段,被控侵权产品:空气出口排出的空气为水平指向。

一审时,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中的产品的空气出口方向不同,因此,产品不侵权。

二审时,法院主动调取了专利审查档案,发现,专利权人为了获得专利权,已经将对比文件1所述的方向排除了,即,专利权人已经放弃了对比文件1所述的方向,因此,产品不侵权。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根据禁止反悔原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不能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应包括空气出口排出空气为水平指向的技术方案。

3.对禁止反悔原则的思考

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解释,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本身,说明书和附图也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除此之外,专利审查档案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其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一定的限定作用,申请人应当重视审查过程中专利审查文档的法律效力在意见陈述或者修改时需要谨慎答复,使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恰当。申请人也应当信守承诺,不能出尔反尔将原先已经放弃的内容在此后的相关程序中重新主张权利。专利权人违反禁止反悔原则,既失去了应有的诚实信用,也是对公众利益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