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建筑工程纠纷中的造价鉴定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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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建筑工程纠纷中的造价鉴定

章跃新

桐庐旅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浙江杭州311500

摘要:我国的建筑行业在最近几年可谓是如鱼得水,遍地开花,发展极为迅速。随着基建市场的升温,建设工程争端纠纷逐渐增多,其中工程造价问题是重要矛盾,解决工程造价问题成为处理纠纷的重要环节,随之在终端法律争议中出现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

关键词:建筑工程;纠纷中;造价鉴定

引言

一项建筑工程的完成有很多环节,需要很多行业和部门的配合,才得以完成。一般情况下,当工程建完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发包双方就进入工程结算阶段。如双方对结算原则约定明确,按照合同约定的自行审价或委托审价程序进行审价即可,若对审价结果没有争议,那么该审价结果就成为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如双方对结算原则约定不明,或者虽约定明确但对发包人自行审价或委托审价的结果不满意的,这时争议就产生了。双方经协商对争议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就可能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指定具有审价资质的审价机构进行造价鉴定。

1工程造价鉴定的特点

建筑工程具有较强不易察觉的特点。在工程处于投标、在建工程、竣工完成、使用阶段均存在开展有工程造价鉴定现象,对鉴定人员的洞察力以及专业技能具有很高的要求。受控因素多,鉴定难度大。建筑工程的当事人较多,涉及政府、发包方、承包方、分包方、劳务方、材料商、企业、个人等多方主体,营造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但又集成了承揽、买卖、技术、委托、运输、租赁、供用水电、借款等合同一些特点,事实调查较为繁杂;如果工程多层分包,甚至是违法转包,则难度系数进一步增大。建设工程从规划设计到施工验收到营运,周期长,建筑材料链条长,过程复杂,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证据链庞杂,导致鉴定难度大。造价鉴定要求坚持合法性、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原则,分析研判意见或结论既具主观性特点,又有被动性特点,是对当事人举证的应用,其前提是建立在客观、科学分析证据基础上,以保证造价鉴定意见的公正性。

2引起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

(一)为了中标,采取低报价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市场中的施工企业多于工程,在这样的情况下,部分施工企业为了获得建筑工程,采取了低报价投标的方式,甚至会发生漏估工程项目数量的情况。施工企业把《计价规范》与设计图纸作为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依据,对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清单项目进行仔细核对,清单是发包人提供的,但是一般情况下都会进行约定,甲方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不负责,只是给乙方投标报价进行参考。因此,施工企业需要对工程数量如实的进行评估和报价,不能为了中标盲目的采取低报价。(二)对约定固定总价不够重视,一般情况下,建设企业会通过固定总价的方式,包出建筑工程项目,这样会有效减少成本。而施工企业对约定固定总价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意识到约定固定总价存在的风险,从而会引起建筑工程造价纠纷。例如,合同中对工程变更价格计算的方法约定不明确,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未约定工程增加火减少,变更工程量导致的价款变动该如何计算,在这个问题上就会产生纠纷,一方会坚持根据承包人投标时的单价进行计算,另一方会坚持结合市场价进行计算。

3解决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存在问题的思路

3.1质证意见与执政异议的组成

从横向角度出发:①在提出异议时,需要从专业的角度提出,例如,定额和取费标准的适用、工程量的计算。②在提出异议时,需要从法律问题的角度提出,例如,在造价鉴定材料的采用上,如果造价鉴定材料是一方自制的,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和盖章,审价单位把其作为鉴定材料使用,这就需要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和认定,属于法律问题。如果审价单位对这些法律问题使用不恰当,可以提出异议。③需要总结异议,然后在异议的基础之上,提出对应的要求,例如,要求进行说明、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④一定要根据依据提出异议,例如,定额文件规定、合同约定等。从纵向角度出发:①在提出异议时,需要指出针对具体内容提出的异议,简单来讲,就是针对审价报告中的具体点和地方,提出异议。②在提出异议时,需要指出审计报告中存在问题的点和地方,并指出存在什么问题。③对提出异议的理由进行阐述。然后,阐述正确的点应该是什么,为什么这么说是正确的。

3.2证据关联性的应用

当事人陈述:如起诉中的陈述请求支付多少工程款或答辩多少工程款,此为当事人的纲领,其相应的证据链应有关联的证据;比如单方结算书,如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否则是待定可疑造价事实。比如总价包干、只要是已验收合格则该总价的内容包干不再另自行计价,该结算价不管多了少了应直接引用,不得再行鉴定;如庭审中的共性内容、鉴定必须直接采纳作为计价依据,对争议大的细节陈述应结合整体书证、物证、勘验等其他证据做出合理客观分析,并单列有关事实下的造价。书证:作为鉴定中主要分析研判的证据链,正确区分客观事实、法律事实证据,如合同约定采用某期信息价、不管其中某项材料价实际高或者低,除非当事人有达成另外合意,鉴定不得另作主张,鉴定需遵循“从约”规则、即遵守当事人的“法律事实”合同约定。如竣工图、有时存在某未做分项工程或变化了的分项工程在竣工图上显示有做,虽合同约定按竣工图结算,但关联的联系单、隐蔽验收记录等多个证据显示某项子工程确实未做或变化,则应遵循客观事实原则、就存在瑕疵的竣工图中分项工程按相应的其他证据进行调整造价。

3.3鉴定单位不得擅自否定承发包双方的签证文件

一份签证文件,当它的内容是真实的,签字的人是有权限的人,那么它就应当是一份合法有效的签证文件,即补充协议,鉴定单位不是这份补充协议的当事方,其仅仅是作为一个第三方受到委托来鉴定这个事实,没有任何权利及法律依据可以擅自否认签证文件或是变更其中的内容。如实践当中建筑企业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以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法律依据据理力争,避免建筑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发生。这里需要提醒建筑企业注意的是:不论向鉴定单位提出异议还是向法院发表意见,均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留存相应的邮寄凭证,防止未提异议视为认可的不利后果发生。

3.4质证意见的准备

质证意见的准备主要由专业人员和代理人员准备。专业人员主要包括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代理人员主要包括公司法务人员、律师等。由于质证意见有两个方面:法律问题、专业问题。专业问题的异议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准备,法律问题的异议需要律师法务人员进行准备。一般情况下,质证意见的顺序都是由专业人员通过书面的形式提出,然后经过专业人员和代理人员一起进行讨论,再把专业人员提出的异议进行深入分析,最后由代理人员进行起草,形成书面异议。

结语

总而言之,施工企业想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管理,减少纠纷的因素。如果发生纠纷时,需要进行造价鉴定,一定要把法律问题和专业问题区分开,避免出现让鉴定单位做出判断和法庭进行错误鉴定决定的情况。并且在庭审中,施工企业的工程造师需要和代理律师进行紧密配合,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经济损失,减少疏漏,从而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刘彦贵.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造价鉴定问题[J].特区法坛,2014(8):38~44.

[2]周宏,徐选安.刍议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J].江西建材,2014(20):239~240.

[3]陈兰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造价鉴定问题研究[J].中国住宅设施,2017(3).

[4]汪渝桃.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J].工程技术:引文版,2017(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