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办,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精神,更好地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就业再就业培训及补助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重庆劳动保障
2006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