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税制变革之二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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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内战时期税制(1927年-1937年)1927年蒋介石在“四·一二”后建立南京国民政府,出于发动内战之需要,对统治区各种赋税,针对北洋政府时的财政分割混乱,从体系的划分到征收制度的厘订,曾作整顿,以确立中央和地方赋税体系。1928年8月制定《划分国家收支标准案》,确定中央和省两级税收体制。划分中央和地方税系,当时列为中央税项的有:盐税、海关税、内地税、常关税、烟酒税、煤油税、厘金、通过税、邮包税、印花税、交易所税、公司及商标注册税、沿海渔业税、所得税、遗产税15种,其中有些为拟待实施的税项;列为地方税项的有:田赋、契税、牙税、当税、屠宰税、内地渔业税、营业税、市地税、所得税附加、船捐、房捐、其他收入等15种,也有些属于拟议的税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