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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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探讨

熊建平

熊建平(湖北省电力公司黄冈黄州区供电公司湖北黄冈438000)

摘要: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特别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已经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的信息披露制度,对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以及保护投资者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目前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仍存在着许多严重的问题,不仅影响了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需求,更阻碍了上市公司得正常竞争,危害整个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

一、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

1.披露信息虚假。一些上市公司由于存在利益驱动,为了高价发行股票、配股以及获取信贷资金和商业信用以及减少纳税等而进行会计造假,蓄意歪曲或不愿披露真实的会计信息,使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投资者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期望偏离较为严重,给投资者的预测与决策带来不利影响。

2.披露缺乏主动性。有些上市公司往往把会计信息的披露看成是额外的负担,而不是应该主动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获得的权利,因而不积极主动地去披露相关信息。这种认识上的偏差造成了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包括临时报告披露的随意性和定期报告披露的滞后性,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

3.披露内容不充分。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主要是指对影响公司盈利或发展的有关信息陈述不充分,甚至断章取义,隐瞒事实,避重就轻,报喜不报忧,误导投资者。某些上市公司披露出来的会计信息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具体表现在一是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供给不足,上市公司对于重要事项尤其是负面事项往往采取消极逃避的办法,不公布或者是虽然进行披露却如蜻蜓点水;二是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供给不足,上市公司对于以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代表的未来信息与非财务信息,如资金投向、盈利预测等披露不足。

4.披露不及时。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定期报告公布的日期,但仍然存在很多采取拖延办法,延期披露的现象。有的公司已经发生了收购、兼并、重大债务纠纷、为他人提供巨额担保以及股权转让等重要财务活动,相关的会计信息不予及时公布;有的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预测盈利或募集资金投向己发生改变,或投资项目己不按原投资进度进行的重大事件,也不及时编制重大事件公告书向社会披露,即使披露也轻描淡写。

二、原因分析

1.法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为主体,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和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为具体规范,以首次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为披露内容的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初步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但是到现在为止,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政出多门导致了部门间相互协调困难,权责界定不清,许多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深度、时机等的选择上十分随意;主要报告部分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信息的生成则是根据财政部会计制度制定的,由于证监会与财政部职责不明又缺乏协调和沟通,信息披露的要求缺乏一致性,造成执行中的混乱状况,给披露虚假信息创造了可乘之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同时兼有一定的灵活性,有时对同一会计事项可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这也为企业进行会计操纵、会计造假提供了方便之门;在我国现行的法规中,缺乏对会计信息具体认定的法律规定,如何确认虚假会计信息以及对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人员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如何处罚,尚不明确,且多已行政手段为主。这样不公正的会计制度,为不公正的会计信息的披露提供了机会。

2.利益驱动。一是上市是企业融资的灵丹妙药,在银行业被大量的呆账、坏账牢牢困住时,证券市场的建立为处于严重“缺血”状态下的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融资空间和渠道。在众多信息披露违规的上市公司中,有多家公司基于IPO上市的目的,或者利用各种手段虚增利润,或者制造虚假证明文件,或者进行虚假陈述,发布误导性信息;二是由配股而产生的巨大利益,上市公司对货币资金的需要是持续的,为了获得配股以达到规模扩张的目的,往往不惜包装会计数据,披露虚假信息;三是要远离摘牌的威胁,我国对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做了明确的规定,为了保住“圈钱”机器,有些公司大搞财务包装,玩弄文字游戏,披露虚假信息;四是私欲的膨胀,公司有些高层管理人员为了某种政治目的用公司的金钱行贿官员,或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司的财产或挥霍、隐匿账外资金而损害公司的行为。

3.监管力度不足。目前除了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直接监管外,其他部门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义务进行协同监管,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形成了仅证监会独立监督的局面,各职能部门没有形成合力。就证监会来说,其力量相对薄弱,权威性不足,其管理方法也倾向于使用行政手段解决经济问题,不按证券市场的规律办事;受证监会影响,投资者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不能全面、及时地传递。就会计信息披露的直接审计机构来说,其中的某些注册会计师为了维持与上市公司的良好关系和眼前利益,在实际工作中容易被客户所左右;更有甚者甚至为虎作伥,对虚假的会计信息不但不披露,还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成为共犯,这种做法也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作假打开方便之门。

4.违规成本低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行为时理性、权衡利弊的结果,是经过成本效益比较的。若信息披露违规带给上市公司的收益大于其由此所致的成本,上市公司就会选择违规行为;反之,若违规披露的风险太大,上市公司则会依法披露真实信息。但现实的情况是,每年逢上市公司次阿乌信息高峰时,每天有大量的信息披露出来,虚假信息被发现和揭发的概率很小,即使被揭露出来,处罚的力度往往也不够大,使违法的机会成本很小。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造假的行为处罚过轻,其罚款与上市公司及其管理机构所获得的非法利益比起来,简直微不足道;另外,现行的法律用词多模糊,缺乏具体的判定标准,具体执行起来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一些法律条文只罗列了“不得”有的行为,却没有处理的后文,相当于明示了造假的成本上限,造假者藉此有博弈的理由和冲动。

三、会计信息披露完善对策

1.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为了降低代理成本,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发生,所有者通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一系列激励和监督机制促使经营者为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而努力;通过权力分配、权力制衡和信息披露等机制,促使经营管理层释放信息,均衡信息分布,消除“一股独大”带来的弊端,增加中小股东的比例,形成上市公司内外部完整的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从而实现企业经营目标。

2.完善证券监管体系。有关监管部门应该加大执法力度,特别要严加追究违规公司领导人的责任,使会计信息在法规的维护下恢复其本来面目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的关键在于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等各种力量提高失信成本,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重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相应的,我们应尽快建立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出台与其配套的实施细则,便于规范和操作,以杜绝信息失真现象的发生。加大证券监管力度,确保会计信息、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诉讼案件等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加强管理层对信息编报权的约束。

3.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我们应加快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改善执业环境,制定相应的执业自律准则,大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完善审计准则修改审计假设及审计方法和程序,以适合我国证券市场不够规范的现实;同时,应借鉴海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经验,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这样才能使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成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保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公正健康发展。

4.加大执法力度。只有提高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的成本,才能真正对上市公司起到威慑和惩戒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加大对违规上市公司的执法力度,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同时引入集体诉讼,降低诉讼成本,这样才能使上市公司不敢违规违法,从而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1]陈利.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探析[J].金融会计.2008(2).

[2]阮慧荣.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时代经贸,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