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安全隐患排查与对策张会永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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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安全隐患排查与对策张会永

张会永赵娜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三河市供电分公司河北三河065200)

摘要:近年来,各类电力客户用电安全事故(事件)不断发生,暴露出用电企业及个人在用电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诸多薄弱环节,给企业的用电安全、人身安全及电网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因此加强生产经营企业用电安全管理,有效遏制触电伤亡事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意义十分重大。

关键词:用电安全;隐患;排查;对策;分析

1导言

用电检查制度作为电力法律的基本制度安排,对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保护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废止,用电检查权的法律性质、用电检查制度的完善等问题逐渐成为电力立法亟待解决的重点。

2用电检查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制度体系

用电检查制度是由电力系统的特性决定的,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的基本制度安排。由于用户用电安全与电力系统整体安全密不可分。电力系统发、输、配、用具有同步性,只有保证发、供、用等各环节安全,才能确保整个系统的电力安全。作为电力系统的终端,用户的用电行为与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息息相关,用户造成整个电力系统的损失,原则上应当由用户承担,但是由于用户的赔偿能力有限,由其承担整个电力系统损失的责任显属苛刻。为保障整个电力系统的安全,防止因用户用电不当造成供用电事故的发生,现行《电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赋予了供电企业用电检查权:即允许供电企业员工进入用电人的区域进行合法检查,但供电企业应对系统安全承担法定责任。

为提高供电企业用电检查的可操作性,原电力工业部出台的《用电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已废止)细化了供电企业用电检查的内容与范围、组织机构及人员资格、检查程序与纪律等内容。与此同时,为规范供电企业行使用电检查权、防止供电企业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原电力工业部相应出台了《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可依照本办法,监督供电企业行使用电检查权。同时,为适应不同地区在供用电检查的现实需要,地方电力立法大都明确规定了供电企业依法享有用电检查权。其中,我国现行68部地方电力法规规章中,有39部在用电检查和查处窃电领域进行了制度安排,占比57.4%。而在司法实践中,用电检查权也已被法院认可。

3用电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部分专变高压用户不按照规范要求合理配置进网作业电工,因而不能及时安排专业人员对厂内用电设备、供电线路进行巡视检查、管理维护和隐患排查整改,导致用电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这也是部分企业触电事故发生的必然性所在。少部分专线电力用户不未按规定落实线路代维单位,供电线路长期不检修、通道不维护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无法及时发现、整改、消缺,导致线路频繁故障跳闸停电。一些用户的用电设备不按规程要求定期进行电气预防性试验,或违反供用电合同超容用电因而长期带病运行,导致设备损坏、越级跳闸等事故时有发生,不仅给当事人企业(单位)带来经济损失,同时也冲击电网安全,影响到其他企业(单位)的正常用电。居民和非居民低压用户不正确安装和使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导致有人触电时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甚至部分用户误认为在发生人员触电时应该由电网的保护装置跳闸。部分重要专变(高压)用户或养殖户,不按照规范要求合理配置双电源或自备应急电源,或者自备应急电源不维护、不定期试验,突发事件发生时拿不出、不能用,导致电网因不可抗力发生停电事故后损失巨大,造成矛盾纠纷。

4当前用电安全管理存在的难点

4.1电力管理职责难落实

依据《电力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都因缺少人员、技术和手段,因而难以执行到位,落实效果不佳。多年来社会上一直把供电公司作为电力管理部门的也不在少数,而供电企业,在用电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主要是对专变用户的配电房及设备定期开展检查、督查,而对用户内部用电线路和设备的管理有能力而没权力,更没有义务,在实际工作中确实也没有权威性。

4.2用户用电安全意识不强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原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用电户逐步减少,而全市400V动力用户、10kV及以上高压用户中以民营企业、个体生产经营者居多,因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用电安全管理的投人不足,不愿意规范配备、配足合格的专业电工,不愿意对其用电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周期性维护、试验。部分水产养殖户不能自备及维护保养必要的应急电源。新能源发电企业日趋增加,截至2017年8月高邮市各种能源发电企业共17家,其中钢厂余热发电、燃气发电、秸秆发电、风电各1家,太阳能发电13家。这些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完全靠其自身来开展,政府部门无力实施专业监管,供电企业无权干涉。

5加强用电安全管理的建议

5.1强化政府监管职能

从全市电力安全角度出发,成立电力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具体可由经信委牵头,安监、公安、规划、建设、交通、农林等部门,各乡镇园区,供电公司及主要的发、用电企业相关人员组成,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定相关政策规定,组织电力安全宣传,开展电力安全专项检查等活动。同时将用电安全管理纳人全市“平安电力”创建工作内容,年初下发计划,年终组织总结和考评。

5.2供电公司主动作为,履行社会责任

电能是危险的商品,使用不当随时会出现人身触电事故,危及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作为电力的供应者,促进电力用户的用电安全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供电公司虽为企业性质,但作为国有大型企业,应在政府的领导下,主动作为,勇挑重担,为社会的稳定、和谐履行社会责任,为电力安全领导小组制定政策、组织检查、开展活动出谋划策,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人力、物力支持。

5.3常态开展用电安全检查

用电安全是每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是督促生产经营企业重视用电安全管理,将用电安全检查纳入企业正常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完善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设施,落实现场安全措施,开展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送隐患排查报表,及时整改用电安全隐患,实现我要安全,促进本质安全。其次是各乡镇、园区,可以邀请安全管理协会、安全管理专业人员、电力安全专家等定期到相关企业检查、抽查,及时发现并督查整改生产作业环境存在的用电安全隐患。第三是市经信委每年组织开展全市生产经营企业用电安全大检查,供电公司及其乡镇供电所主动配合乡镇政府,协助开展属地生产经营企业的用电安全大检查的自查和抽查,对生产经营企业在用电安全方面提出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帮助和优质的服务,协助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好用电安全主体责任。

6结论

建立电力行政执法机制。完善现有电力行政执法办公室的职责,对不按照规范要求合理配置进网作业电工和落实线路代维单位、重要专变(高压)用户或养殖户不按照规范要求合理配置双电源或自备应急电源且拒不整改的用户,由市经信委等部门组成的电力行政执法办公室开展行政执法,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对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用电隐患的电力用户,可依法立即对其中止供电。对造成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电力用户,经信委、安监局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处理,促进客户用电安全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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