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诈骗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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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诈骗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沙宇航

(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江苏江阴214405)

摘要:目前诈骗案件中出现了新的类型——工伤诈骗,此类案件频频高发。因其作案手段残忍,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公安机关不易侦破,对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害。重点研究工伤诈骗特点和成因,力争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工伤诈骗;赔偿金;信息互通

工伤诈骗是指不法分子利用工伤事故进行诈骗,从而达到向用工单位骗取医疗费用或高额赔偿金的目的。现从案件的特点、类型、原因进行分析,加大对工伤诈骗犯罪的防范和打击力度,强力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

1工伤诈骗的特点分析

1.1团伙作案,分工明确。往往由一人充当“苦主”,其余的同伙或充当其家属、老乡、介绍人甚至是“法律专业人士”,各司其职,在各个环节发挥作用。而且在这种案件中苦主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被诈骗团伙以金钱为诱饵拉拢进来,并在其健康的前提下,用外力将其打至伤残也就是用自残方式进行诈骗;另一类则是犯罪者利用自己本来就有的骨折、脊椎错位之类的陈旧性疾病佯装受伤,再由其他同伙向用工单位谈判进行诈骗。

1.2事故发生,要求私了。工伤诈骗中,伤者的家属或老乡最后都会提出私了的解决方案,而不强行要求用工单位按照有关工伤的法规、条例去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再按照法律程序去办。因为从事工伤诈骗的罪犯都是以“求财为目的”,而且他们掌握建筑用工单位最怕出事的心理,因此用工单位为了息事宁人,往往同意“伤者”提出的私了方案,用高额赔偿来解决问题。

1.3流动性大,连续作案。案犯在诈骗得手后,便会趁伤者伤未痊愈,从而再接再励,屡屡出没于各个工地,故技重施进行诈骗。不但手段和方式相同,甚至连出场人员都无多大改变。

2工伤诈骗的主要类型

2.1以自伤、自残诈骗用工单位赔偿金。此类型犯罪份子首先物色同伙,而后教唆其参与敲诈的违法行为,而后自己利用合适的时机将同伙弄伤,再以同伙的老乡或朋友的身份对企业进行敲诈。其中青少年团伙“自导自演”自断手臂实施诈骗尤为特出,在自导自演中,有人甘愿被敲断手臂的“枪手”,有负责介绍的“中介”,更有赚取大头的“上家”,先是让“枪手”把手臂敲断,再进入工地打工,伺机佯装摔倒,然后通过与工地老板私了骗取赔偿金。

具体作案特点:

(1)作案动机:图财;(2)作案对象:多为小型模具工厂(企业)为主;(3)作案手段:物色对象、通过中介公司招聘入一些工厂(企业)工作、然后找准时机弄伤身体,再以老乡和朋友身份帮助其敲诈企业主的钱财;(4)作案特点:团伙作案、案后即逃,流窜作案;(5)高危人群:据掌握,目前活跃在本市的该类犯罪团伙主要由安徽阜阳籍人员操纵,另外涉及安徽、宁夏、贵州、江苏、浙江、湖北、湖南籍等地人员。

案例:2007年7月的一天,嘉定区曹安路某酒店工地上,突然传来一阵哭声,原来是上午新来的油漆工小勇。小勇说是自己不小心从梯子上摔了下来,胳膊很疼。负责人忙叫了几个人把小勇送往医院。医院拍片后显示,小勇左手臂骨折,需要住院动手术。约20分钟后,小勇的三个亲友来了,分别自称是“小勇的哥哥、姐夫和朋友”。最终,双方经过讨价还价,达成由工地支付1万元私了。

几天后,松江警方在办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时,得知有人结伙骗取工伤款一事,经侦查在一家网吧内将嫌疑人小勇、阿超抓获。到案后,小勇、阿超如实交代,他们在工地上摔伤获取赔偿金,其实是一场精心策划的“苦肉计”。承办检察官在办理此案时了解到,这是一个有分工、有组织的诈骗团伙。据交代,去年6月至7月间,他们先后在浦东、嘉定、普陀等几处工地诈伤,所骗得的工伤款少则几百元,多则万余元。

2.2谎报旧伤骗取赔偿金。作案目标主要选择乡村建筑工地及私人小公司;作案手段为2至3名男子结伙寻找作案目标,然后先由一名犯罪嫌疑人到目标单位骗取信任后,安排2至3名同伙到该单位工作,此后几天工作时,即发生一人施工中受伤(伤情均为旧伤),要求老板赔钱私了。

2.3以他人名义诈骗保险。进行恶意诈骗工伤保险金的行为人大多以单位或集体的主要负责人为主,整个事件都是由他们一手操作完成,在发生工伤后,负责人以参保人员的名义给伤者就医治疗,又为其制作假身份证,然后向劳动部门提供虚假证明,申报工伤保险赔偿,而伤者往往开始并不知情,但当他们发现事实真相后,并未阻止负责人的违法行为,而是听之任之,若骗取行为得逞,而且双方在工伤保险金分配问题达成一致,成为共同违法行为人。

3工伤诈骗案件产生的原因

3.1招聘人员不谨慎。用工单位及工地负责人未把好招人关。到目前为止,还有大部分的建筑工地在招聘从业人员时都是草草了事。特别在工期短,用工人员较为紧缺的情况下更会放松警惕,对于自行上门要求工作的人只简单看一下身份证,根本谈不上去正规的劳务市场进行招聘,也谈不上要对方提供三证,再到公安机关备案。

3.2法律意识淡薄。用工单位及工地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虽说国家明文规定用工单位必须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有些单位怕麻烦而一拖再拖不了了之。建筑施工企业常以农民工流动性大等为理由,不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3.3伤情求证不足。在所有侦破的自伤、自残诈骗案件中,犯罪团伙都会采取在事发前用钢管等物品猛击“伤者”的臂部,造成骨折。因此在工作时当“伤者”摔了一跤或从高处跌落后送医就诊拍片后,医院里给出的结果是骨折,根本不能具体说明这个骨折是新伤还是旧疾,这也使犯罪分子有漏洞可钻,使用工单位处于极为被动的状态。

3.4高额赔偿金的诱惑。随着劳动保险新条例的出台实施,各地也在逐步完善《工伤保险赔偿》相关制度。工伤保险理赔款数额的大幅度增加,使一些不法分子蠢蠢欲动,在工伤保险理赔款上开始大做“文章”。伤者小则要求赔个万儿八千,多则狮子大开口要求十万甚至几十万。

3.5法律不够完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只有《工伤保险条例》对相关的工伤鉴定、赔偿、处理等事宜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但对于利用工伤进行诈骗等惩处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66条中也只是指出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利用工伤诈骗惩处的尺度却没有详尽的说明,这也会导致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量刑不一,给了犯罪分子空子可钻。

4防范对策和建议

4.1加大防范宣传力度。派出所及时向辖区内劳动密集型企业、工地通报此类犯罪手法,提高业主自我防范意识,同时广泛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刑法》、《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选择较典型的案例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加大宣传力度。

4.2加强审查扩案力度。从“枪手”“介绍者”入手,深挖其犯罪团伙,同时强化对网吧等场所的管理,适时物建治安耳目,挖掘相关情报线索。

4.3加强信息研判。充分依托公安网络资源,密切关注同类案件发案动态、全面收集相关案件信息,加强信息研判,做好案件串并工作,并注意同类案件的信息积累。综合运用网上作战手段,同时加强与兄弟单位的协同作战,拓宽破案渠道,打击犯罪,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力争打一伙、破一串、扫一片。

4.4加强各部门的信息互通。劳动部门要与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加强联系互通,及时通报新情况,从中发现问题和采取有效的措施,形成部门合力,有效开展打击与防范此类保险诈骗行为。

4.5完善理赔审批机制。劳动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加强对保险理赔方面的措施,健全工作机制,要严格实地调查和理赔审核制度,认真审核证据材料和工伤人员,以及时发现疑点,堵塞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