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工程勘察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4-14
/ 2

对小工程勘察的思考

秦国强

【关键词】小工程;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工作量

Thinkingonsmallengineeringinvestigation

QinGuo-qiang

(NuclearindustrydepartmentTianshuiengineeringinvestigationinstituteTianshuiGansu741025)

【Abstract】Itisactivethatcodeisparticularityandpreciseness,butalsehassomemisgirings.Acrossingtheinvestigationofasinglelittleengineering,Thetextdiscussesthefallshortofthecodeandgivingsomesuggestions,whichshouldbepaidattentiontobyengineersandfurtherstudied.

【Keywords】Littleengineering;Geotechnicalengineering;Thecodeofinvestigation;Workload

1.前言

岩土工程勘察及其相关规范,几经修订,发布执行。规范越订越细,执行越来越严,对提高勘察质量,保证工程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规范制订得具体、细致、严密、严格,有其积极的一面。根据近十年来勘察队伍速度扩大的国情现状,仅订几条法规、原则,广大的勘察队伍工作中就无规可依,或会出现各行其是、百花齐放的局面,但规范所订条文宜慎重斟酌,不宜订得太机械要求过死。要做到因地制宜,因工程制宜,突破现状,创造经验,提高勘察水平,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现行规范中的有些规定条文,甚至是强制性的条文,有个别不妥的地方。也有一些条文,机械执行无益于工程的合理先进,反有碍于勘察控制程度的提高[1]。

规范的制订可严密细致,但执行宜具宽松、灵活性。给岩土工程师一定的职权。一些较敏感、影响重大的事项,由勘察单位掌握处理,无力处理的,由省市勘察行业研究解决,不须事必由国家统一规定。国外的情况是国家(或经济联合体)机构制订技术法规,强调基本原理(基本规定、工作要求、分析模型等)的把握。而技术标准大都由民间专业机构制定的[2]。

我们在实际勘察工作中,按现行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在详细勘察阶段,对于大中型工程,一般都能满足“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度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的要求,可对于一小型工程,如一栋四-五层砖混住宅楼,附近又没有可借用资料,如按规范布置勘探孔,即使都布置成取土孔或标贯孔,其土样或标贯也很难满足要求,而为了达到取样要求,势必加大工作量,提高费用,这样就造成了小工程并不省钱。在当今这个经济社会,一栋这样的小楼,所给勘察费又不多,这就使我们处在两难境地。

2.现行规范中的规定

现行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规定,在详细勘察阶段,勘探点的间距可按下表确定[3]:

表1

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勘探点间距(米)一级(复杂)10~15二级(中等复杂)15~30三级(简单)30~50对于本小型工程而言,勘探点间距不是问题。本来的三级地基,孔距已达到一级地基复杂程度等级的要求。对于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要求有三条:

(1)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

(2)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米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3)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

(4)小工程可以借用临近工程该土层数据参与统计。

3.执行过程出现的问题

多年来一直强调每主要土层须取6件原状土样,这是强制性文件的规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对6组试件这款强条,首先须取得以下共识作为讨论的前提:

(1)主要土层是指:天然地基持力层及其下卧层,端承桩桩端持力层,摩擦桩桩端持力层和桩侧地层,基坑工程两倍开挖深度的地层。

(2)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是指:经过剔除异常数据后,可供参与统计的数据不应少于6件:

(3)连续贯入的静力触探和动力触探试验,应以单孔同一地层的测试平均值作为参与统计的一个数据。

对这款强条认识上的差异,是由于技术标准本身用词欠严谨造成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4.1.20条的用词是“……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其条文说明中却是:“……原状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最少数量……”,《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4.1.7条的用词是:“采取不扰动土试样的数量或进行原位测试的次数……”,其条文说明中去是:“……需发指出的是不扰动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数量要同时满足……”。正文和说明不一致。因此导致两种绝然相反的认识:(1)在同一主要土层中可供参与统计的土工试验数据或者原位测试数据,只要有一种不少于6件就满足强条要求,(2)必须两种方法取得的数据都不少于6件,才能满足强条要求。第一条较符合实际。

《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规程》(DB42/169-2003)5.2.8条第2款之4“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丙级的单栋建筑物提供数据数量的要求可适当减少”的规定〔4〕,符合此类工程布设工作量少、难以满足不应少于6件的现实情况,在衡量其强条符合性时,宜作一定程度的松动。

按照符合实际的第(1)条:“在同一主要土层中可供参与统计的土工试验数据或者原位测试数据”来说,只要有一种不少于6件就满足强条要求,按上述规范规定,对于一栋10米宽20米长多层住宅楼而言,最多布置四个勘探孔即能满足规范要求(在10×20平方米的地方布置5个以上钻孔,距离太近了,使部分钻孔仅仅为了取样或原位测试而进行钻探,意义不大)。一个可行方案是一个标贯孔,三个取土孔或一个取土孔三个标贯孔,按1米一个取土或一个标贯,若其主要主要土层厚度小于2米,再加上若遇到厚度大于0.5米的透镜体和剔除异常数据等因素,其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就很难满足规范要求的6件(组)的规定;另一个可行方案是四个孔全部标贯或全部取土,可这样又显得指标太单一,土样和原位测试的作用是都不能互相取代的,对于有些指标来说,比如液限、塑限、压缩模量等数据,只能从土工试验中得到,而全部为取土孔,又不能体现多种手段的原则,所以只有半米进行取土或标贯一次。采用临近工程本土层数据,到底距离多少米为临近又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就必须按规范执行,否则就违反强制性条文。这样做下来一个小工程费时、费力,其综合费用也并不小。可大家都知道,现在勘察市场行情,这样的工程能给几个钱,正规的勘察单位都不愿意做,现在的以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的个体勘察人员接了这样的工程,就只有去造假,从某个方面来说,这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隙。并且这样的事情还很普遍。

4.结论建议

综上分析,提几点建议如下:

(1)规范中对于土样或原位测试的要求,6个样是纯数理统计理论上的问题,6个以上数量统计的可信度高,用标准值计算出来的承载力才符合要求,笔者认为规范中能不能有一个界限,对于多大规模的工程才执行强制性条文,或对采用临近场地土层的距离明确规定;

(2)主管审批部门规定单栋小规模的建筑物勘察收费不能少于多少钱,否则就不予审批,以规范勘察市场,避免不正当竞争;

(3)审批勘察报告时,可否分为合格和优秀来评判,这样的小工程只要合格就行了,没有必要去一定满足6个样的要求;

(4)建立地区标准土层的统计数据,小工程可以直接采用该库中的数据;

以上是笔者看法,文中有不当之处,请予指正,感谢各位同事及网友的支持。

参考文献

[1]钱午勘察和地基基础《强制性条文》若干问题探讨中南勘察2005第1期

[2]曹右生对岩土工程勘察的几点看法化工部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2005年勘察年会宣读交流论文

[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4]《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规程》(DB42/169-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