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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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研究

黄宇

广州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广州510100

【摘 要】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是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关系到建设工程造价控制预期目标的实现以及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本文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展开了研究,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展开了相关介绍。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

0引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行业取得了极大的进步,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也日益增加。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竣工结算是工程成本控制的关键,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以及施工单位的经济收益,并对建设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展开研究,探讨如何做好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是当前建设行业的一个重要课题。

1清单列项与项目特征描述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新规范”)第9.4.2条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出现实际的设计施工图纸(包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对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重新确定,并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新规范第9.5.1条则对合同履行期间,发现工程量清单缺项造成新增清单项目以及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作出规定。

这些规定均强化了对工程量清单的管理责任,因此,必须重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提高清单的编制水平。清单列项必须合理,做到不重、不漏,避免合同履行阶段引起合同价款调整以及投标方据此采取不平衡报价的策略最终导致高价结算。

1.1工程内容与项目特征的区别

工程内容决定了清单项目的组价范围,新规范中已经详细列出每一个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而且当前的施工流程并没有较大的变化,所以根据规范描述即可。倘若没有描述,即按照规范来执行;如果改变规范的工程内容,就必须描述,譬如,现浇混凝土清单项目中包含模板。项目特征是保证清单描述准确、详细,是进行清单列项的主要依据,是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以及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

1.2项目特征描述的原则

新规范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规定比08计价规范更加明确,列项也更加合理,每一个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在新规范中已经详细列出,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投标报价时要按规范附录中所列举的去理解贯彻,其内容的具体表述要按照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描述,以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为前提。譬如,010502001矩形柱,该清单项目只需要描述混凝土类别与强度等级,不需要再描述矩形柱高与截面尺寸,因为柱高与截面尺寸对综合单价的确定没有影响。

如果标准规范、图集、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的描述要求,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在此基础上,对于无法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应该用文字进行补充描述。

为了确保工程量清单的准确,可以同时委托两家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两家单位分别编制,待完成后,将双方的成果文件进行差异对比分析找出异同,然后再交于其中一家造价咨询单位进行修正,提交最终的成果。

2价差调整办法的约定

正确计算价差调整费用是合理确定工程结算价款的关键,因此,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价差调整办法,中标之后按照此办法签订合同,避免合同履行阶段因约定不明确而发生的各种纠纷,影响竣工结算。

新规范第9.7条至第9.8条是关于因人工、材料、机械从签订合同到工程实施期间因价格变化产生价差引起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的规定。事实上,并不是产生价差就必须调整合同价款,是否进行价差调整还要依据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及法规,所以价差的确定并不仅仅是简单的将两个价格进行相减,而是一定要根据有关规定合理计算。现阶段,比较常见的做法是承发包双方事先在合同中就各自对价格的风险承担范围进行明确约定。新规范第3.4.3条是关于因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且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发生争议时的规定,详细规定如下:

(1)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5%以上由承担;

(2)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10%以上由承担。

2.1明确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范围及幅度

在合同中应详细列出允许调价的材料明细,如水泥、钢材、木材、商品混凝土等,价格变化幅度应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结合物价上涨实际情况尽量提高变化幅度比例,以便对风险价差进行主动控制。

2.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调整办法

(1)计算价格变化幅度C。

C=(P2-P1)&pide;P1

(2)将C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K相比较,若没超过K,则不需要调整价差。若超过K,则计算价差P3,当价格上涨时(P2>P1),P3=P2-P1×(1+k);当价格下降时(P2<P1),P3=P2-P1×(1-k)。

P1——投标时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

P2——合同履行时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或者实际市场价;

新综合单价P=原综合单价+P3×该材料实际消耗量。

P1之所以采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而不采用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主要是为了防止投标单位的不平衡报价导致高价结算,因为有些投标单位在投标时能够预测到在施工阶段某些材料、工程设备价格会发生较大涨幅或者会对某些材料进行重新指定和认价,那么投标单位会将这些材料价格报得很低以期在结算时可以获得较高的价差补偿,给带来损失。价差与实际消耗量的乘积即为价差调整费用。另外,在约定价差调整办法时需要注意价差调整费用是只计算税金,还是需要再计算管理费和规费。

3工程量调整的约定

新规范第9.3条与第9.6条均是关于工程量调整办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发生工程变更造成工程量出现偏差会对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产生影响,就需要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因此,为了防止后期调整价格给结算带来的不利影响,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调整办法。若无新的约定,可以按照规范中的原则进行结算。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调高。此时,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1)当Q1>1.15Q0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该在审核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时向承包方提出P1,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S=1.15Q0×P0+(Q1-1.15Q)×P1。

(2)当Q1<0.85Q0时,由承包方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向提出P1,经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S=Q1×P1。

式中:S——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结算价;

Q1——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重新调整确定的综合单价;

P0——承包方在投标报价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采用上述两式进行调整的关键是确定新的综合单价,即P1的确定方法,一是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二是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当工程量偏差清单项目出现在承包方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对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偏差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可由承发包双方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3)当P0<P2×(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2×(1-L)×(1-15%)调整。

(4)当P0>P2×(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2×(1+15%)调整。

式中:P0——承包方在投标报价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2——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L——新规范第9.3.1条定义的承包方报价浮动率。

除此之外,承发包双方在约定工程量调整办法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调整的界限。比如工程量增减超过15%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5%时才能调整综合单价,否则不进行调整,这种做法的优点是可以大量减少分项费用占总费用比重较小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调整。其目的是为了减少工作量,提高管理效率。

(2)相关影响。比如发生工程量偏差时,与之相对应的措施项目费用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等。

4措施项目调整的约定

措施费包干是较常采用的一种方式,即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措施费用一笔包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再调整,该部分竣工结算价等于签约合同价。这种做法有利于转移风险,也有利于竣工结算,事实上,在实际工程中,措施费包干并非完全是对有利的。譬如有这样一个案例:某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写明措施费包干,投标时因有“压钢筋混凝土管桩”项目而计取了静力压桩机的进出场费,后来设计图纸发生变更,取消钢筋混凝土管桩,从而导致其他混凝土基础工程量相应增加,承包方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为由提出索赔,最终该纠纷经仲裁机构裁决补偿相应费用。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得出结论:措施费包干未必完全对有利,因为后期的一些变化,也可能会导致高价结算,所以必须在施工合同中制定具体的调整标准。

新规范第9.3.2条与第9.6.3条规定:“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导致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措施项目费用可以调整”。因此,应该在合同中约定部分措施费实行包干而不是总价包干(措施项目清单总价不可调):

(1)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如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等,以综合单价形式实行包干。

(2)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如施工降水排水、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等,可以“项”为单位实行包干。

另外,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措施项目调整办法:

若由于工程量偏差导致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变化超过15%,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在15%范围以内的措施项目费不需要调整,超过15%的部分应给予调整;若没有超过15%,则对应的措施项目费不予调整(在变化的幅度范围内措施费包干)。

(1)当S1>1.15S0时,承包方应该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提出,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经确认后执行:M1=M0×(S1×S0-0.15)。

(2)当S1<0.85S0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该在审核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承包方提出,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执行:M1=M0×(S1&pide;S0+0.15)。

式中:S1——最终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S0——承包方投标报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M1——最终结算的措施项目费;

M0——承包方投标报价中的措施项目费。

实际上也有一些特殊的措施项目,比如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它与混凝土工程量是有关联关系的,针对该措施项目也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模板结算价=Σ(各类混凝土实际工程量)×

综上所述,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措施费包干的范围及调整办法,应尽可能减少自身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那么在竣工结算时即可按照措施费包干进行结算。

5结语

综上所述,竣工结算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最后一个环节,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收益以及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同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收益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相关管理人员要做好竣工结算的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合同管理和资金管理,并加强工程量、金额计算审核工作,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风险与合同纠纷,确保竣工结算的合理性,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1]杜月姣.浅谈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控制与管理[J].才智.2015(03)

[2]胡夏越,黄晓兰.浅谈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对工程造价控制的作用[J].四川水泥.20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