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招标中的信用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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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招标中的信用问题

陈永生

广州市南粤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510091

摘要:在招标中,一方面招标机构要加强自身信用建设,提高招投标管理质量。另一方面,也要建立施工企业信用体系,有利于招标方选择最优施工单位,信用评价作为企业综合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对最终的决策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招标;信用;诚信

引言

工程招标是指通过市场化的手段,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选择过程。其中,招标方为建设单位,在我国多为各级政府及下属机构,投标方为满足相关要求的施工企业,这些施工企业向招标方提供自己的施工方案与投标报价等文件资料,招标方在综合评比的基础上选出最具竞争力的企业作为项目施工单位。

1招投标阶段的主要失信行为

1.1建立价格同盟,进行串标围标

某些施工企业在特定的区域市场形成价格联盟集团,通过私下制定协议来内定中标人选,某一方在高价中标以后再给予同盟内其他未中标企业约定的补偿。这种“围标集团”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竞价活动,而且阻碍了其他竞标人的进入,使得招标过程失去其意义,而后续的工程质量更是难以得到保证。

1.2非法挂靠及转让资质

许多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以及个体包工头找到一家或多家相应的挂靠企业,借用其资质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在出现这种情况时,无论名义上是哪家企业中标,该企业或个体包工头就能够通过这种方式进入工程施工行业,而导致整个招投标市场的公平性受到严重损害。

1.3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通过行贿等方式达到以下效果:①在公开招标前,招标人提前向特定投标人进行招标信息的披露,使其和其他公平竞争者之间产生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等,甚至透露开标时才公布的标底导致被告知信息的投标人以接近标底价的报价中标。②差别待遇,差别待遇是指收贿赂的评标委员会对某一投标人予以特别照顾,放松各项评价指标要求,有意高估指定投标人或恶意低估其他投标人的行为。③设置障碍,设置障碍是指按照特定投标人的实际情况来制定有关投标限制,一方面尽可能的将其他投标商排除在外,另一方面使得该投标商为最符合要求的投标方。

2失信行为的原因分析

2.1信用监督机制不健全

大量企业通过不公正的手段和渠道获取额外收益,而恪守信用的企业却屡次竞标失败,这严重的损害了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性,使其他企业丧失了建立良好信用形象的动力,不讲诚信的企业将诚信度高的企业驱除出市场之外,进而造成了整个行业的恶性发展。

2.2信用法律体系不完善,信用制度不健全

我国法律中缺乏对企业信用的禁止性约束,即对信用缺失现象缺乏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界定,没有明确提出对违反信用的行为的惩罚措施。信用法律体系的不完善直接引起了目前我国各个行业内部信用制度的不健全,缺乏对各个行业共同信用标准的共识,也使得因信用问题而引发的合约不能履行或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的现象频繁发生。

2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

信用评价的市场需求国家对招标代理实行准入制度,早期有工程、国际、政府采购和中央投资项目四项招标代理资质,只有获得相应资质的企业才能从事对应的招标代理业务。十八大后,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招投标行业也发生了深刻变化,表现在先后取消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质和政府采购资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也由政府指导价走向全面放开,实行市场化定价机制。从发展趋势看,资质全面取消也不可阻挡,这也是行政监管方式的转变,即由事前(资质审批)转为事中和事后监管。面对招投标市场全面放开的发展趋势,以及招标投标全流程实现电子化,原有的招标投标模式也将发生根本改变。随着招标代理机构享有的“资质”、“收费”两项制度优势的逐步消弱,以及经济发展趋缓、投资减少的大环境影响,招标投标市场在重新洗牌的同时,竞争也将更加激烈。在此形势下,仅仅靠行政监管、企业诚信自律、行业引导,尤其是在全社会信用建设不到位、不健全的情况下,解决不了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特别是招标代理机构因经营失信行为或违法违规情形受到应有惩戒的作用。那么,如果建立起了科学的招投标信用评价体系,就可以全方位,以更高的要求规范招投标活动,对于招投标市场的参与者公平竞争,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行业健康持发展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信用评价体系评价认证应遵循市场化、制度化、动态化和标准化原则,由独立的第三方,按照信用体系标准、规范,公正、科学、客观地对自愿受评企业做出审核,并根据评估结果授予相应等级。信用评级实行动态化管理,受评企业定期接受审核,并对照评价体系规范标准持续改进,不符合或体系建设不到位,应取消信用认证或降级。信用评价机构实行市场化的管理,可以有效促进评价机构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专业化服务水平,以适应信用评价市场的需求。

3建立施工企业信用体系

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指依据评价标准,对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主要包括统一的信息收集、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并由此得出可利用的评价结果,防止不同地区之间的“诚信壁垒”。同时通过建立运行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能够将企业的行为表现予以量化,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监督管理和招投标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监管。

建立施工企业信用体系对于促进招标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1)有利于市场监管。通过诚信评价体系的建立,社会公众可以随时查询企业的诚信状况,便于建立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实现了由原来单一的政府监管转变为政府与社会公众共同监管,更有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2)有利于业主择优选择承包商。通过施工承包企业诚信评价体系的建立,能够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使建设单位通过评价体系对承包商有更多的了解,在选择项目或企业时具有更好的选择方向,减少交易的盲目性,防范投资或承包风险。(3)有利于实行诚信准入制度。实行诚信准入,从单一的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准入转变为资质资格准入与诚信准入相结合,充分发挥诚信机制的激励和惩戒作用。一方面促使企业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自觉规范自身的经营、从业行为,共同构建依法诚信的市场诚信环境;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长效机制,为遏制围标串标、转包挂靠、标后管理薄弱、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等提供治木之策,有利于营造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根据现行各省的招投标评标办法,对信用评价等级高的施工企业有不同程度的优惠,不管是从提高中标机会、增加市场占有率,还是提高中标报价方面,均对企业经济效益有较大的提高,所以提高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已经从提高企业的品牌形象转化到了直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变成了企业生存发展的要素之一。此外,随着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区域性的信用评价等级制度应该被全国性的信用评价等级制度取代。现在多数施工企业存在不同区域评价等级不一致且差异较大的情况,企业内部在加强信用管理的同时应重视不同区域的信用管理经验交流,推广先进的信用管理经验,总结失败的信用管理教训,使企业在更广泛的区域,更高层的信用管理平台取得更高的信用评价等级才是硬道理。

结束语

招投标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是否能取得预期成效,价值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主体对信用结果的运用。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准确地把握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正确运用和发挥信用体系运行的奖惩机制作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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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禹,黄智.招标代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讨论[J].建筑与预算.20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