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诱因及预防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8-18
/ 2

浅议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诱因及预防对策

王海山史金波

王海山史金波

(河南省社旗县检察院河南南阳473300)

中图分类号:D924.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41-1413(2011)08-0000-01

2008年以来,我们社旗县检察院在农业综合开发、大型农机具补贴、新能源建设工程、农保部门及惠农资金发放等涉农领域共立查职务犯罪案件16件16人,占全部立案总数的37.21%,并呈逐年递增趋势。这些涉农案件中,涉案总金额近400万元,涉及乡科级干部6件6人,在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多发高发已成为当前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作为反职务犯罪的主力军和生力军,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应充分发挥职能,强力推进涉农职务犯罪的查处和预防,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当前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笔者根据近三年来我院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就涉农案件的特点、诱因和预防对策做以粗浅的探讨,以供大家共同学习、共同研究,更好地履行预防和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

一、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1.犯罪主体多元化。在涉案人员中,既有村支书、会计、出纳等农村干部,也有民政局、农机局、保险公司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村干部处在农村工作的最前沿,在基层直接面向群众,担负着落实党和政府支农惠农政策的直接责任,但他们中的个别工作人员钻管理工作漏洞,以权谋私,中饱私囊,侵犯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极坏。而这些参与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主体除了乡镇国家工作人员外,还有村组干部和公司企业人员等,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而对后一类人员的查处,按照《刑法》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嫌疑人主体上明显存在有适格的盲点,一般依据《刑法》382条第二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规定来适用,如2010年我院查处的保险公司经理张某贪污、挪用公款案就是如此。而对涉嫌犯罪的村组干部,只能依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所规定的“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来认格处理,否则检察机关对其就无法查办,如2008年我院查处的倪某受贿案中,倪某利用其担任某镇村支书的职务之便,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收受贿赂10万余元而被检察机关查办的。

2.犯罪手段多样化。当前,涉案人员主要的犯罪手段有以下几种:一是采取无中生有、以少报多的方式,或以他人或亲友的名义,重复登记,以骗取国家的征地补偿款、财政补贴款。例如2009年我院查处的王某等人贪污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在任某镇镇长助理期间,利用主管畜牧工作、负责发放能繁母猪补贴款之机,伙同该镇农办副主任和二位村支书采用虚报母猪数量来套取国家惠农资金,共同贪污补贴款11700多元,虽然数额不大,却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群众意见极大。该案的查处,不仅挽回了国家的损失和政府的形象,还赢得周边群众的一致赞誉。二是隐瞒收入,隐匿侵吞或挪用。如某保险公司经理张某即是使用此种手段来贪污、挪用公款的。三是开具假发票,虚列支出,中饱私囊。

3.犯罪领域集中化。涉农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支农惠农资金、农业综合项目开发、农机具补贴、新能源建设、农业保险等领域。各级党委政府陆续出台“三农”优惠政策,大量支农惠农资金下拨基层,极少数握有监管、审批、发放补贴资金权限的管理人员趁机侵吞,中饱私囊。例如我院2008年查处的郑某等人贪污、受贿案,郑某利用其担任某镇党委副书记并负责“村村通”工程的职务便利,伙同郝某,分别采取收受工程队贿赂和虚报“村村通”工程长度套取资金予以贪污的。

4.危害后果严重化。部分干部利用职权虚报冒领骗取国家惠农资金的犯罪行为,不仅造成国家资产流失,更为严重的是容易导致上级决策机构对农情、社情的误判,对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产生不利影响。还有的涉农犯罪案件直接激化矛盾,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严重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例如我院2009年查办的原县民政局副局长兼农保所所长王某贪污、挪用公款上百万元的大案,就是在引起群众聚众意欲上访之时,检察机关适时介入,从而成功查处这起窝案,平息了民愤,为国家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二、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诱发原因

1.廉洁意识不强。目前来说,在基层工作的村干部工作条件艰苦,而且相应的工资报酬还是比较低,故而少数基层村干部产生心理不平衡,懈怠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世界观、价值观扭曲,总认为自己辛辛苦苦为群众干事,吃点儿喝点儿没啥,就是贪点儿拿点儿也在情理之中,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一旦抵制不了金钱等利益的诱惑,就会把百姓交给的权利作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工具,大肆挥霍和侵吞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百姓的权益,造成严重的影响。如2011年我院查处的某镇村支书王某和村会计李某共同贪污农保开发打井项目款9万余元的案件。

2.规章制度不严。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法制建设也在不断推进和完善。但有关基层的规章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特别是涉农方面的各项法规制度更是无章可循,存在漏洞,这势必会给基层工作的干部提供了犯罪的机会。而且有关制度形同虚设,主管出纳、会计一人兼,账目不清,单据、凭证不全,许多收入和支出都不入账;有的躲避监督,设立账外账,以白条、虚假发票冲帐、虚报冒领,隐瞒收入进行贪污、挪用。甚至掌握涉农资金和项目的职能部门领导以此作为受贿的自然条件大肆收取工程承包者、项目争取方的钱物,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例如我院2010年查处县能源办主任马某受贿24万余元的案件。

3.监督管理不力。权力缺乏监督就必然走向腐败。基层很多部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不系统,缺乏阳光作业,出现权利真空,为其犯罪提供可乘之机。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各项惠农政策的出台,县级职能部门和乡镇站、所直至基层农村组织管理人员的权限也逐步增大,很多炙手可热的生产要素如保险补贴、水利灌溉项目、专项扶持资金、能源开发补贴等职权掌握在个别干部手中。群众不知情,上级不过问,政策棚架现象时有发生,以至案发以后,我们的干警到群众中调取证据时,有些群众连最起码的粮食直补、农机补贴、新农合怎样办理和操作都知之甚少,涉农政策和惠农钱物接受群众监督更无从谈起,从而给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三、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建议

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虽多发在基层,但因其就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极为恶劣,直接关系到国家基层政权和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党和国家命运及长治久安。因此,预防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是基层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1.强化对涉及民生工程的法律监督工作。我们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农综开发、涉农专项补贴、农村公路、能源建设等惠农政策资金这些热点问题,有针对性的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努力把执法过程改变成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环境条件的过程,在参与工程招标,惠农资金发放等环节上实施强力监督,从源头上堵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2.建立健全涉农资金和涉农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检察机关要适时向经营管理涉农资金发放和涉农项目的农综、财政、农机、农业畜牧、水利等部门有针对性地发出检察建议,并汇同这些职能部门完善建立各项管理机制,特别是对这些涉农的热点问题进行阳光作业,增加透明度和群众知情度,使人民群众有参与权和监督权,严防暗箱操作,切实做到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提高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3.加大查处涉农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检察机关肩负的使命就是打击和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打防并举,防重于治,但对于那些铤而走险,抱有侥幸心理、顶风作案人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要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涉案人员,深挖隐藏较深的犯罪分子,形成高压态势,给涉农职务犯罪分子严厉的打击,极大地震慑心存侥幸的人,也防范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使党的惠民政策得到全面的落实。